第8章 律师之“盼”
一 权利保障之“盼”
1.“盼”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保障条款相对稳定
权利保障是律师在法律服务中最看重的方面,2017年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这是立法层面对律师权益保护精神的固化,而这种固化也是来之不易的。
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确立了律师权利保障制度,明确“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1996年颁布、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四款只明确“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扩展了律师权利保障制度的内容,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新增了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2012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删除了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的条文。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重新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2.“盼”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保障条款不断完善
关于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健全完善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落实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相关部门要完善律师接待服务设施,规范工作流程,探索建立网上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参与调解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研究完善律师行业财税和社会保障政策,统筹研究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规定,加强律师劳动权益保障,推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强制职业责任保险。
3.“盼”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保障条款落实到位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应该说从相关法律到中央文件都提出了系统的措施,规定已经基本到位。现在的问题是执行不严、衔接不够、落实不力,实践中时常出现问题。特别在刑事辩护领域,在一些地方存在扩大‘三类案件’范围、申请会见不安排或者不及时安排,庭审过程中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和辩护意见得不到尊重与采纳等问题,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还不健全,保障措施没有落实到位。这些问题有的需要修改法律来完善,有的需要总结一些好的做法形成制度,如上海、四川等地实行的律师调查令等。但是,除了法律制度层面完善之外,关键还是要尽快把现有制度、规定落实下来,形成有效的机制,向全社会释放出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强烈信号。”[1]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政策、法律的出台已历经千辛万苦,而这种权利保障要真正落实到每一个执业律师的身上,肯定有希望也会有等待。
二 执业环境改善之“盼”
律师执业环境,就是围绕律师执业活动这一中心内容展开,并对律师执业活动能够产生影响的所有外界因素的总称。律师执业环境这一概念涵盖所有对律师执业活动产生影响的因素,既包括经济条件、硬件设施等物质性因素,也包括观念、制度等非物质性因素。
依据律师执业的宏观与微观状态,可将律师执业环境划分为律师执业的宏观环境和律师执业的微观环境。律师执业的宏观环境就是能够对律师执业环境产生整体性、全局性影响的因素,包括经济环境、法治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和地理自然环境等。律师执业的微观环境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具体的工作环境,即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等建立起的各种关系中,律师的地位、作用和权利保障,以及律师职业内部各类关系的总和。微观环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与其产生关联关系的人即警察、法官、检察官、当事人等对律师地位、作用的态度和看法,包括对律师的认可,对律师合法权利的保障,以及律师的执业成本和执业效率等方面内容;另一方面是律师职业内部,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即相互间是否处于有序竞争和共赢发展的状态。[2]
1.“盼”执业律师的社会认同度不断提升
在律师的社会地位与从业环境保障上,律师的社会地位来源于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当前我国审判制度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纠问制,律师在法庭上的作用低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控辩式制度。同时,由于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发展时间较短,律师权益法律保障不足,社会公众对律师行业缺乏足够的信任导致律师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大,以及法律法规赋予律师的权利扩大也会带来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因此,在保障我国律师社会地位与良好从业环境上需要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的广泛认同感与法律对律师合法权益的严格保障。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与过去“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位相比,把律师从检察官、法官的群体中独立出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律师职业地位的独立性。但是,法律服务人员的定位侧重于把律师职业定性为一种社会中介,强调了其商业化倾向,而忽略了律师职业在国家法治建设上的作用,无法体现出律师区别于其他同样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在维护社会法治、公平和正义上的特有功能。某种程度上,律师职业在法律上被如此定位,并不利于律师职业在当前法治环境下得到社会应有的重视,当前我国律师职业的社会地位仍然偏低,甚至处于边缘化状态。
2.“盼”执业律师能有一个正当竞争的市场环境
当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律师行业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独立运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因此在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中,部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过于注重法律服务的短期效益,以金钱为重,忽视了自身的长远发展,甚至通过不正当竞争压制对手,影响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充足、稳定的案源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收入的重要保障。在案源的寻找上,部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通过商业贿赂或变相商业贿赂的方式来获取案源,特别是年轻律师,部分青年律师为在短时间内改善自身收入状况出现了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案源的情况。
执业律师处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不可避免地受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影响律师业发展的环境因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律师执业的内部条件,包括具备相应数量和素质的律师队伍,充实的律师人才后备力量,健全、规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健全的律师事务所等;二是律师执业的外部条件,即适宜于律师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包括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环境、充分民主的政治环境和良好有序的法律环境等。内部条件是基础,外部条件是保证。内外部条件相互作用,共同影响律师业的生存和发展。目前,我国律师执业环境正在逐步改善,但律师执业仍面临不少障碍和困难,还没有形成一个较有利于律师执业的优良环境。
律师希望有好的执业环境带来好的执业收益,收益的改善可使律师有条件继续学习,增强执业能力,更好地用专业技能参与社会治理、服务大众。
3.“盼”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不断完善
律师责任险是专家责任保险市场中一个重要的分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律师行业在积极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职业风险考验。当前,我国律师责任险的推行采取各省市律师协会统保、各省市投保不同财产保险公司的模式,在没有强制性法律规范颁布的情况下,律师责任险以形似强制而非强制的方式运作着,其背后暴露出投保主体混乱、保险责任范围过小、运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2018年3月28日,深圳市首次推出了医师个人职业责任保险,拉开了职业责任保险个人险的帷幕,对我国商业职业责任保险进行了补充。反观国内市场,除了面临医疗纠纷的医生群体,律师群体也面临着职业风险。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我国34000多家律所中,有90%以上的律所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对外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预示着,当一个赔偿金额较大的案件发生时,便有可能让律所和律师遭受重创,面临重大损失。因此,律师行业需要有一种机制来降低这种风险,投保律师责任险就是一种较好的方式。
近年来,全国出现了多起针对律师执业责任事故的巨额民事索赔案件,律师业正在迈入“天价赔偿”时代。这意味着律师执业的巨大风险已超出律师个体的承受能力,建立执业风险转嫁机制势在必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有效机制。我国虽然已在推行律师责任保险制度,但由于运行时间不长,相关制度与机制尚未厘清,在实践层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较窄,实用性不强,不足以分散和分担律师执业赔偿风险;二是推广程度不够,很多律师不知道如何利用责任保险降低执业风险;三是补充性商业保险机制缺位,律师难以根据不同的风险状况购买适合自己的补充性商业保险。基于降低律师执业风险的目的,并针对上述问题,未来应该将投保律师责任险作为律师行业标准,并拓宽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适当提高赔偿限额。[3]与此同时,还应该在实行统一执业责任保险机制的基础上,构建自愿补充性商业保险制度,以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4]
律师与医生一样,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往往需要依靠自身的专业素质和经验,这就导致律师职业承担了大量的风险。律师责任险的开发是为了分摊律所和律师所要承担的执业风险。
注释
[1]司法部原副部长熊选国2017年1月9日在学习贯彻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中国律师》2017年第2期。
[2]温晓燕:《律师执业环境的内涵、分类和评价标准》,载《焦作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
[3]韩长印、郑丹妮:《我国律师责任险的现状与出路》,载《法学》2014年第12期。
[4]郭松、杜宇:《律师执业风险及其控制》,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