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阶级方法导论
◇[印]B.S.契姆尼 著 冯丽羽 译
【内容摘要】这篇文章介绍了国际法的阶级方法,挑战了“阶级之死”这一命题,并主张“阶级”范畴的持续性意义。此外,本文证明了“阶级”范畴可以以不消弭性别和种族差异的方式将其纳入其中。鉴于全球社会形态的出现,本文认为跨国资产阶级正在全球化时代塑造国际法律和国际机构。它呼吁将对当代法律和制度的阶级批判与反抗的理念和实践联系起来,并在此背景下思考了当今新兴的跨国被压迫阶级的国际主义和阶级斗争的意义。文章最后概述了国际法阶级方法的优点。
引 言
本文提供了对国际法的阶级方法的介绍。虽然主流国际法学术(Mainstream International Law Scholarship, MSIL)对理解当代国际法(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 CIL)有很大贡献,但是其几乎只关注国家,阻碍了对影响国家政策的社会群体和阶层的深入研究,而后者往往是国际法制度的主要推动者和受益者。
相比之下,国际法的阶级方法除了关注国家之外,还关注正在塑造和历史上塑造国际法的社会群体和阶级,使我们能够填补对国际法造法和实施过程,包括国际法律人在国际体系中位置问题的理解的关键空白。换言之,关注阶级能让国际法律人以一种认为人民重要的方式实践国际法学科。
值得在一开始就强调的是,国际法的阶级方法不一定意味着国际法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韦伯(Weber)、涂尔干(Durkheim)和布迪厄(Bourdieu)等人也运用阶级这一社会类别来理解现代社会。因此,他们对“阶级”的理解同样可以用来描绘国际法的阶级方法。虽然本文基于马克思和他的阐释者(包括布迪厄)的理论,但其基本假设是,尽管方式不同,任何阶级方法都有助于理解当代国际法。阶级方法也不意味着拒绝对当代国际法使用非阶级方法(保守、自由、女权主义或后现代的方法)。这些可以相互补充,更好地理解国际法的结构和过程。但是,阶级方法必然否定了这样一种观点,即普遍的人类价值是更恰当地理解和评估国际法运作的基础。虽然普世的人类价值在国际法话语中肯定占有一席之地,但它们与人权话语一样,受制于处于支配地位的群体、阶级和国家的选择性使用,偏狭性解释和操纵。
本文以如下方式展开对国际法阶级方法的阐释。第二节通过挑战“阶级之死”的命题来扩展“阶级”概念的范畴。在批判“阶级终结”命题的过程中,它援引了布迪厄、普兰扎斯(Poulantzas)、雷斯尼克(Resnick)、沃尔夫(Wolf)以及怀特(Wright)等主要学者的观点。除此之外,它表明,即使在先进的资本主义社会中,“阶级”范畴仍然具有意义,不应被视为性别、种族划分的对立面,并且指出它们之间的互补性。第三节考虑了全球社会形态和全球阶级的说法是否合适。在此,它澄清了“社会形态”的含义,并提及资本主义的全球特征和跨国公共领域的出现,以证明全球社会形态的存在。然后,本节继续探讨推动了发达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全球化的跨国资产阶级(Transnational Capitalist Class, TCC)的兴起,并考察了跨国资产阶级对当代国际法的影响。第四节在正在凝聚中的跨国被压迫阶级(Transnational Oppressed Class, TOC)的背景下,探讨了今天“国际主义”和“阶级斗争”的含义及其与当代国际法的关系。第五节简要地列出了国际法采取阶级方法的优点。
一 论阶级
论述国际法的阶级方法,首先有必要澄清“阶级”的概念。经典马克思主义文献中对社会阶级的定义如下:
阶级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在历史上确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占的位置不同,他们与生产资料的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固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不同,他们在劳动社会组织中的作用不同,因此,阶级是基于在确定社会经济系统内人们的位置不同,可以占有另一方劳动的一群人。
澄清“阶级”概念的任务,可以通过批判性检视“阶级之死”命题的主要论点来实现。今天有人认为,基于至少以下五个原因,“阶级”这一范畴不再有价值。
第一,尽管“阶级”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学中处于中心地位,但它还没有得到充分发展。马克思主义学者自己也承认,“传统的马克思主义阶级观念通常是模糊和不充分的”。总的趋势是采用资本主义社会的二阶级模型: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而这只能为复杂的多阶级社会结构提供一种片面贫瘠的理解。
第二,阶级的确定是基于经济关系的,而这种经济关系阻碍了意识形态和政治领域的阶级认同。相反,阶级的意识形态和政治角色被认为仅仅来源于他们的经济地位,而没有考虑决定这些政治角色的多方面斡旋和互动对这些政治角色的决定作用。
第三,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社会中的性别和种族划分与“阶级”划分一样明显。不承认这些其他的社会划分使“阶级”范畴变得不那么有用了。对这些其他社会分歧的不承认,使“阶级”这一类别变得毫无用处。另外,试图适应和纳入其他范畴又稀释了“阶级”范畴,使其失去独特性和分析意义。
第四,股权分散和随之而来的形式法律所有权和实际经济所有权之间分离所造成的资本扩散事实,使阶级范畴变得过时。
第五,人们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现代性的第二阶段,先进的资本主义世界表现出贝克(Beck)所说的“没有阶级的资本主义”。虽然“有阶级斗争的集体成功”可能是社会阶级观念和现实破灭的原因,事实仍然是,尽管伴随着后阶级和后国家形式的根本不平等,“阶级”被“个体化”的范畴所取代。总之,正如贝克所说,“在历史上,个人而非阶级第一次成为社会再生产的基本单位”。
这些对使用“阶级”范畴的批评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但正如下文所述,他们并没有削弱这一范畴,因为这些批评都能在马克思主义方法中得到充分的解决。以下依次处理每个争议观点。
第一,虽然马克思主义学者在分析中的确经常倾向于使用二阶级模型,但这主要是一种便于阶级分析的简略表达。多数马克思主义学者更深入地讨论其他阶级(农民、地主等),特别是中产阶级或中间阶级。确定中产阶级或中间阶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为,如果将马克思的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区别用于这一目的,那么中产阶级中的许多人将被纳入工人阶级。马克思曾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的角度来看”,“如果劳动力直接使资本增值或创造剩余价值,那么它就是生产性的”。但正如马克思所阐明的,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之间的区别与其“决定性内容”(determinate content)或使用价值无关。事实上,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同样的劳动可能是生产性的,也可能是非生产性的……一个为自己赚钱而售卖自己歌的歌手是一个非生产性的劳动者。但同一位歌手受一位企业家的委托,为了为他赚钱而唱歌,他是一位生产性的劳动者”。因此,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之间的区分必须与其他标准,如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区分相结合,才能将个人/职业划分进中产阶级或中间阶级。雷斯尼克和沃尔夫提出了一个用不同标准划分的详细的阶级图谱。他们从马克思关于阶级过程是“从直接生产者手中压榨无报酬的剩余劳动力”的主张出发,区分“基本阶级”和“从属阶级”。后者指既不从事也不压榨剩余劳动力的人。相反,他们执行某些特定的社会功能,并通过一个或另一个基本压榨阶级分配榨取到的剩余劳动力份额来供他们维生。从属阶级提供了“基本阶级的某些存在条件——既有非经济的也有经济的”。
雷斯尼克和沃尔夫进而区分了两类从属阶级:“第一类包括社会过程的管理者,这是资本主义基本阶级的存在条件;第二类是此类过程的直接执行者(后者可受雇于第一类被纳入阶级或资本家)”。第一类包括商人、放债人和房东。在公司环境中,第一类个人包括股东和商业、零售、监督、广告、记账、法律服务等部门的董事。第二类个人包括公众、小学或中学教师、资本家雇用的销售人员或土地所有者雇用的收租人。然而,个人可以在不同的活动或情况下占据不同的阶级地位。雷斯尼克和沃尔夫得出结论:“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来说,社会总是一个基本阶级和从属阶级相互作用的复杂形态;这是一种社会形态。”人们不一定要同意他们对基本阶级和从属阶级的分类。但他们充分证明,在二元分类之外绘制阶级图谱,以展现复杂的社会现实是有可能的。这样的图谱反过来可以用来理解不同社会阶级对不同国际法律制度的反应。
第二,说“阶级”范畴仅限于经济领域,或者阶级是仅靠经济领域中的状况被确定的,这种批评并不完全正确。例如,普兰扎斯拒绝纯粹以经济决定阶级。用他的话来说,“社会阶级可以在经济层面、政治层面或意识形态层面识别,因此可以根据特定的情况来确定”。
为了超越经济阶级的概念,普兰扎斯增加了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以及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区别,正是在这两者的交叉点上,他将阶级定位于政治和意识形态层面。他认为,“只有生产性的体力劳动者才应该被视为无产阶级的一部分”。因为,尽管是工薪劳动者,但中产阶级的政治和意识形态地位,特别是那些属于日益增长的[内格里(Negri)所说的]“非物质生产”和服务业世界的人,是不同于工人阶级的。科特雷尔(Cottorell)因而总结普兰扎斯的观点如下:
工人阶级的定义是生产劳动(经济决定)和体力劳动(政治和意识形态决定)的交叉,而非无产阶级。工薪工人由于其相对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对立的中间地位而被视为“新的小资产阶级”。
因此,与雷斯尼克和沃尔夫一样,普兰扎斯超越了马克思提出的对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劳动的区分作为确定生产者身份的标准。更重要的是,阶级结构中的地位和阶级立场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个人或群体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立场可能与他们的阶级地位不同。
布迪厄的工作也促进了对“阶级”的理解。这种“阶级”概念不受其在经济结构中地位的限制,从而回应了阶级不决定于意识形态和政治层面的批评。根据布迪厄的说法,一个社会组织中个人或群体的阶级地位由三个因素决定:经济和文化资本总量、经济和文化资本的构成,以及一段时间内经济和文化资本构成的变化或稳定的情况。正如韦宁格(Weininger)所解释的,文化资本是指特定文化的“能力”,尽管这种能力分布不均,但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作为“资源”或“权力”是有效的。文化资本是由家庭和学校等社会机构灌输给个人和群体的。因此,阶级的存在是由布迪厄所说的“阶级习惯”作为媒介而实现的。这种概念矩阵使阶级分析不再被理解为“没有主体”的机械反应之行动客观主义和将行动描绘为故意追求特定意图之主观主义。“文化资本”和“阶级习惯”等概念,能帮助将国际法律人的“无形学院”定位在国内和全球社会形态中。由于“无形学院”在国际法的制定和解释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阶级方法为国际法的过程和结构提供了有力的见解。
第三,因为没有考虑到性别和种族区分,马克思主义对“阶级”的理解不再有效,这一观点并不完全具有说服力。“阶级”的范畴不能与性别和种族的范畴对立。一个社会阶层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包含性别和种族区分的复杂统一体。因此,后一类既不是简单地被吸纳入阶级范畴,也不仅仅是对其的补充。它们是相互渗透和重叠的范畴,以多种方式彼此交叉。但是,正如森(Sen)敏锐地指出的,“没有完全独立于阶级的不平等的来源”,因此“基本问题是互补性和相互关系,而不是不同差异相互隔绝的独立运作(如夜间航行的船只)”。从这一角度,怀特举例指出了五种可能的阶级/性别交互形式:
性别作为阶级关系的一种形式;性别关系和阶级关系相互影响;性别作为阶级地位的分类机制;性别与阶级地位的中介联结;性别与阶级的因果互动决定各种结果。
布迪厄更进一步将阶级和性别置于平等地位。这些举动不是空洞的姿态,而是假设“性别”范畴具有与阶级关系不同的本质。至少有一个后果是,“在资本主义内部,性别不平等的斗争的成功空间可能比马克思主义者通常愿意承认的更大”。从描述当代国际法的角度来看,重要的一点是需要考虑它对所有三个社会范畴(即阶级、性别和种族)命运的影响。
对“阶级”类别的第四个批评是,通过扩大股票所有权实现所有权的民主化和管理阶层的崛起的情况,要求我们重新思考该范畴的相关性。但是,正如在回应中所指出的那样,股票所有权的扩散只会导致“加强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从而成功地获得与其实际所有权不成比例的资金。矛盾的是,股票的分散有利于资本的集中”。此外,正如科特雷尔所解释的,尽管所有权民主化,生产资料仍然是资本主义企业(股份公司)自己独占的对象。资本主义企业仍然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和独立的占有单位,为市场生产商品,并受盈利要求的约束,“生产者”,无论是体力劳动者还是管理者,只有与资本主义企业签订工资合同,才能获得生产资料。从这个角度来看,股份公司可能被视为一种资本主义财产形式,一种不同于个人所有权的形式,但绝不代表“废除资本主义生产模式”。
在政治和意识形态层面,股票所有权的分散是中产阶级被争取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capitalist mode of production, CMP)一边的物质基础。收到的股息确保了他们对资本的投票权。
对“阶级”范畴的第五种批评是,至少在先进资本主义社会中,福利国家的建立导致了“阶级文化”的解体。正如贝克(Beck)所说,它导致了“集体身份的消亡”和个体化的出现。正如阿特金森(Atkinson)所解释的,这是一个双重过程,在反身现代性的条件下,个人被从“历史决定的社会形式和承诺”,包括与阶级相关的社会形式中剥离出来,随后,他们重新融入了新的生活方式,在这种生活方式中,他们“必须自己制作、上演和拼凑自己的传记”。然而,这不仅是一种主观现象,也是一种结构性现象。批评观点指出贝克的理论和观察并不是基于经验的,也就是说,它们是“无数据的”。此外,他不理解个人歧视和阶级从属之间的区别;实际上,个人歧视根据其所处的阶级位置获得了不同的优势。关于国际人权法的话语吸纳了这一见解,方式之一就是区分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贝克未能区分个人歧视和阶级从属关系及其辩证关系,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在他的“个体化”概念中存在“矛盾和对立”。因为有时他并不认为阶级正在被完全抹杀。贝克的观点也受到欧洲中心主义的影响,因为它没有考虑第三世界或转型经济体中“阶级”的命运及其对西方世界阶级文化的影响;第一世界工人阶级所获得的利益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他们利益的重新定义被忽视了。阶级只能位于国家框架内这一基本假设也是有问题的,因为没有理由不能在全球层面上构成阶级,而且(正如我们将看到的)事实上它们就是如此。对于强调后国家形式的不平等主义的人来说,这种疏忽很难理解。
二 从国家到全球阶级:论全球社会形态
关于“阶级”概念的辩论揭示了在国家社会结构中识别阶级的复杂性,它们与性别和种族类别的交织,以及对它们在社会再生产中的作用的理解。当谈到全球层面的阶级时,这个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我们可以说有一个全球社会吗?是否有全球阶级?我们能够在全球层面进行多阶级分析吗?在国家间制度中,阶级利益是如何表达的?主权国家的存在在多大程度上意味着阶级利益在全球层面上以一种高度由国家中介的、间接的方式表现出来?
(一)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的区分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可以首先明确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之间的区别。生产方式是“一种抽象形式的对象,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真正存在的是一种历史决定的社会形态,即在其历史存在的某一特定时刻,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是一个社会整体:例如,路易·波拿巴统治下的法国,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社会形态通常以“资本主义、封建和父权制生产模式的特定组合为特征,这一组合只强烈地存在于这一术语”。因此,社会形态“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统一体,其中某一种生产模式支配着其他生产模式”。
同样可以认为,加速的全球化导致了一种全球社会形态的出现,其中不同的生产模式(在双重意义上,因为它们既存在于民族国家内部,也存在于国际体系中)并存,但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CMP)主导。借用曼德尔(Mandel)的话说:“世界资本主义的交换(和生产)关系将资本主义、半资本主义和支持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种说法可能在早些时候缺乏说服力,因为在没有信息和通信革命的情况下,各国社会的全球一体化还没有达到今天的水准。目前的情况已经非常不同了。持续的金融危机迅速席卷全球,这在很大程度上证实了全球社会形态的出现。当然,不同国家的社会形态在全球社会形态中的位置,包括一体化程度,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关系网,需要进一步的概念和经验映射。但是,我们可以自信地肯定存在全球社会的雏形。
(二)资本主义的全球特征
值得强调的是,资本主义的一个核心特征是其固有的空间扩张倾向。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资本主义总是帝国主义的;资本主义的扩张具有共同和不均衡发展的特点;它同时催生了发达和欠发达。但这一事实并未被纳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理解。正如印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帕特奈克(Patnaik)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思的分析“本质上与‘封闭的’资本主义经济有关”。因此,“[除了卢森堡(Luxem-bourg)单独的和不完整的努力之外]资本主义与殖民地之间的互动仍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保持沉默的领域”。正如他继续指出的,这里的问题不是殖民主义的故事,而是如何“将其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以便更好地理解当代形式的帝国主义。
1853年后的几年里,马克思和恩格斯研究了爱尔兰,明确谴责了殖民主义的破坏性(尤其是在他们关于印度的著作中),但这并不影响他们对资本主义生产模式作为一个封闭系统的分析。甚至列宁也没有认真研究殖民主义在资本再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它导致人们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有着内在的而非连带的关系,因此资本主义从一开始就是帝国主义的。或者,换言之,资本主义的历史作用始终是创造一种全球社会形态,尽管这种形态不会产生公正的世界秩序。
然而,需要澄清的是,虽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帝国主义之间的关系是内在的,其内容和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却发生了变化;构成帝国主义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实践在不同时间经历了转变。我们今天看到的是可以被称为全球帝国主义的现象的出现。它的显著特征是,从中受益的阶级是以国际金融资本(与高度殖民主义时期的工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形成对比)为核心驱动力的各国资产阶级的跨国部分。跨国资产阶级所带来的利益部分地与第一世界和第三世界的中产阶级共享;全球金融寡头的理论家往往来自这种群体。但是,正如最近的国际金融危机所表明的那样,金融驱动的帝国主义全球化不可持续。尽管如此,这场危机确实证明了全球社会形态的演变。
(三)跨国公共领域的出现
跨国公共领域的兴起也证明了当今全球社会形态的出现。传统上,对公共领域的思考是“由威斯特伐利亚的政治想象所引发的”。在全球化加速的时代,这一点正在发生变化,因为正如弗雷泽(Fraser)所解释的:
所有受影响的原则认为……相关的公共性应符合影响存在争议的决定生活状况结构。如果这种结构跨越国家边界,相应的公共领域必须就是跨国的。否则,这些公众产生的意见就不能被视为具有正当性。
虽然新兴的跨国公共领域仍然是一个资产阶级领域,跨国被压迫阶级的大部分成员不容易进入,但它通过报道和声援跨国被压迫阶级的社会和政治斗争,日益扩大其影响力。换言之,在全球化进程加速的今天,全球资本主义塑造了决定生活状况(life-conditioning)的社会结构。相应地,相关公众由不同的跨国群体和阶级组成,包括跨国资产阶级、跨国被压迫阶级和跨国中产阶级(TMC)。
当然,新兴的全球社会形态和跨国公共领域的基础仍然是一个国家间体系,这个体系的逻辑和动态仍然不容忽视。一个国家的对外政策是几个因素的复合表现:主导阶级的利益、与其他社会阶级的妥协、国家安全关切、文化焦虑、抵抗运动以及国际造法过程的独特性。这意味着主导全球生产方式的影响或霸权跨国阶级的利益不会直接转化为国际法规则。还有许多其他变量和中介过程发挥作用。然而,与此同时,由于国际法是一个不仅反映而且构成和影响其主体性质的事物,因此近年来,它在构建有利于实现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全球社会形态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在此,制定全球的统一标准或通过国际法建立全球产权具有重要意义。这些发展反过来可以被追溯到这样一个事实,即资产阶级的跨国部分(TCC)已经开始主导国家结构,并影响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政策。跨国资产阶级(在经济、意识形态和政治层面)鼓励全球一体化,并寻求在国际法中采用相应的原则和规范。国际法律人的无形学院为这一进程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学者、外交官、官僚、法官、仲裁员在推动实现跨国资产阶级在国际法领域的愿景上,发挥了关键作用。
(四)跨国资产阶级:欧洲
跨国资产阶级有不同的定义。根据斯克莱尔(Sklair)的说法,跨国资产阶级不是由传统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资本家组成的。生产资料的直接所有权或控制权不再是服务于资本利益,特别是全球资本利益的唯一标准。根据这种观点,跨国资产阶级由四个部分组成:全球化的国家和国家间官僚和政治家(国家部分)、全球化专业人员(技术部分)以及商人和媒体(消费者部分)。罗宾逊和哈里斯(Robinson和Harriss)等其他人认为,跨国资产阶级“由跨国资本所有者组成,也就是说,拥有主要出现在跨国公司和私人金融机构中的、全球领先生产方式的团体”。布迪厄试图“通过提供‘结构主义’和‘建构主义’方法同时存在的必要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经验证明和理论证明,消除这两种看似矛盾的社会分析观点之间的区别”。布迪厄认为,行动的真正原则不在于这两种“社会状态”,即结构、机构和主体,而在于它们之间的关系。正是从永恒和多元的“场域和习惯、地位和性格、社会结构和心理结构的辩证法中,实践才得以产生,并(重新)创造了创造实践的世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讨论的世界当然是国际法的世界。
跨国资产阶级领导下的全球一体化进程也是一个多层次的过程。它发生在几个层面:国际、区域和国家(尤其是在城市)。由于当今全球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区域进程,因此简要考察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即欧洲一体化进程,是有益的。阿佩尔多恩(Apeldorn)认为,一个新兴的跨国资产阶级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阿佩尔多恩注意到“阶级不是统一的行动者”,他将“资产阶级形成的过程概念化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群体逐渐形成对立的阶级部分的过程”。阶级部分具体形成中两个关键的结构主线被识别为:
首先是工业(生产)资本与金融(货币)资本的对比,其次是国内(或各国)资本与跨国资本的对比。在后者内部,可以进一步区分全球化程度,即企业的跨国活动是在真正的全球范围内进行,还是更局限于特定的宏观区域(如西欧)。
阶级形成的实际过程应被定位在具体的历史和制度背景中。根据阿佩尔多恩的说法,欧洲的跨国资产阶级具体体现在欧洲工业家圆桌会议(European Round Table of Industrialists, ERT)中,这是“跨国资产阶级赖以形成的主要组织”。在欧洲工业家圆桌会议中,“该阶层(部分)的利益被组织、塑造并综合成一个综合战略”。欧洲工业家圆桌会议“主要在思想和意识形态形成层面”运作,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变化:
从1988年起,可以看到欧洲工业家圆桌会议成员组成的变化,全球主义者成为欧洲工业家圆桌会议中的主导群体。不仅许多全球性的公司,如壳牌、联合利华、帝国化学工业、英国石油、拉罗什、英国电信和拜耳(重新)加入了欧洲工业家圆桌会议,以前主要为欧洲市场生产并与非欧洲进口产品竞争的老牌欧洲工业家圆桌会议公司也变得更加全球化。欧洲工业的全球化发生在全球竞争加剧,以及新重商主义项目政治失败的背景下,此时新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替代战略获得了吸引力。
但欧洲跨国资产阶级即使服从于自己的利益,也必须顾及“前新重商主义者和促进新欧洲市场社会层面的社会民主主义者”的担忧。通过这种方式,它能够团结整个资产阶级的利益,“表达其集体利益,同时呼吁更广泛的利益和认同”。
(五)跨国资产阶级:发展中国家
首先在过去的二三十年中,资产阶级的跨国部分也在第三世界获得了一席之地。在它日益增长的影响力背后,既有物质原因,也有意识形态原因。在物质层面上,主要第三世界国家奉行的新自由主义政策给资产阶级的跨国部分带来了优势。第三世界主要市场开放和自由的投资制度增加了跨国公司在第三世界的存在,并允许第三世界跨国资产阶级扮演他们发达国家同行的初级合作伙伴的角色(例如,通过建立合资企业)。当地和全球利益(包括来自国际金融机构的压力)推动资本账户可兑换,增加了外国机构投资者(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FIIs)在印度等新兴经济体的存在。其次,奉行新自由主义政策为第三世界跨国公司在巴西、中国、印度和南非等主要发展中国家的出现创造了空间(通过改变货币和金融法规)。2003年,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从1990年的1290亿美元增至8590亿美元,自1985年以来增长了11倍。最后,新自由主义政策通过改变劳工政策和法律,给发展中国家的工会和农民运动带来挫折,遏制了对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抵抗力量。
意识形态因素的重要性不容低估。首先,在缺乏明确的其他选择的情况下,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论调吸引了第三世界国家政治领导人,影响了决策。其次,跨国资产阶级的世界观已经通过文化和媒体行业(其中有大量的外国直接投资)在中产阶级中有效传播,为跨国资产阶级创造了强大的支持基础。最后,在印度和中国等关键国家,越来越有影响力的侨民接受了跨国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并利用其在国内日益增长的地位来推行它。但是,正如跨国资产阶级在欧洲的情况一样,它在发展中国家也不得不与资产阶级的其他部分结盟,以维持其影响力。
(六)跨国资产阶级与国际法
跨国资产阶级作为全球主导阶层的出现自然对当代国际法产生了影响。跨国资产阶级试图带来改变,使其世界观合法化,并促进其利益的实现。跨国资产阶级寻求通过国际经济法,通过创建和保护全球产权,将跨国公司的权利纳入法律以及限制主权国家的经济自主权,促进生产和金融的全球化。它的最终目标是创造一个全球经济空间,使所有国家,无论其发展阶段如何,都在其中实施统一的全球标准和规范。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资产阶级的崛起使其在政治上占据优势,将利益、法律、政府和税收制度分离的独立省份或松散联系的省份“合并为具有一个政府、一套法律、一个国家层面的阶级利益、一个国界和一个关税体系的国家”。今天,一个新兴的跨国资产阶级正在试图将主权国家“联合起来”,以克服由于独立政府、法律和税收制度的存在而造成的资本障碍。由于金融资本是跨国资产阶级最具影响力的组成部分,近年来,它在创造全球经济空间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加速全球化的关键机构,全球金融公司与发达国家的政府密切合作,以制定“有助于这些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拓展业务的国际规则和理念,如支持无限制跨境流动的规则和理念,以及要求债务国改革自身适应全球金融市场的需求”。金融交易全球化的结果当然是“对一些人来说是巨大的财富,对其他人来说是可怕的困难”。
当代,超越和协调国内法的尝试正在通过不断增加的国际机构进行——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一个新兴的全球国家。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在社会、经济和环境领域的政策空间日益丧失。这些政策空间尤其被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主要国际经济机构以及巴塞尔委员会等论坛所占据,因为它们如今有足够的权力和/或权威来执行规则。
跨国资产阶级在国际法框架中影响力不断增强的一个结果是南北差距,以及南北内部的差距不断扩大;分配结果远不理想。日益扩大的差距是国际人权法近几十年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国际人权法往往是由全球化进程中反对不公正的全球社会运动所表达的对抗性意识形态所推动的。因此,人权话语越来越多地被用来实现受压迫和边缘群体(包括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群体、移民、流离失所者、难民、土著人民)的需求。但跨国资产阶级很快就宣称是他们自己推动了国际人权法的迅速发展,并利用它合法化跨国资产阶级对当代国际法的愿景。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被用来证明全球资产阶级关心下层群体和阶级的福利;这部分解释了为什么跨国资产阶级没有强烈反对国际人权法的发展。
事实上,跨国资产阶级有效地利用了不断扩大的人权法。因此,关于人权的话语被用来巩固全球产权制度,就像在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s)的案例中一样。跨国资产阶级还通过援引将企业活动与人权联系起来的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概念,利用人权话语来推进和嵌入企业主导发展的理念。此外,跨国资产阶级的理论家利用人权话语来破坏那些保护下层国家和人民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包括不使用武力、主权和不干涉原则。
“使用武力的人道主义干涉”或最近的“保护的责任”的概念包含了一种理解,允许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对不符合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国家使用武力。另外,国际人权制度的核心正在被重新配置,以满足全球资本积累的利益。
这种人权重构的主要例子是,在劳工权利这一关键领域,(跨国资产阶级)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将人权的执行从国家和国际组织转移到市场行为体。正如哈塞尔(Hassel)最近就国际劳工标准所指出的,“在过去的20年里,关于劳工标准的争论已经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监管转向行为准则,从政府转向跨国公司,从集中化的方式转向分散化的环境”。
虽然一些人认为这在落实劳工权利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另一些人则认为这削弱了标准和执行机制,并有可能破坏国际劳工组织几十年来的工作。阿尔斯通(Alston)因而将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的宣言》(1998年)中的主要关切总结如下:
过度依赖原则而不是权利。被援引的原则实际上是不明确的,并被故意从国际法中脱离出来。反过来,国际法的运行又是以经年的法理演变、执行方面的自愿主义精神,加上非结构化和无法问责的去中心化责任体系,还有接受软“促进主义”为底线的意愿为基础的。(译者注:“促进主义”是一个哲学领域的词汇。认为主体A做某事有助于促进命题p,那么p就为做此事提供了正当理由——这种论证被称为“促进主义”。在引文的语境中,可以理解为,国际法长期以来接受这样一种论证方法:因为国际法能够促进劳工权利保护等情况,后者的存在就客观上能为国际法提供正当性。)
阿尔斯通恰当地总结道:“人们正在精心打造劳工权利保护的门面,以缓解那些担心全球化某些方面导致工人权利受到侵蚀的人的压力。”
鉴于这些发展,当代国际法可以被视为一个原则和规范体系,它首先是在国家之间达成的,其次是通过非国家实体网络达成的,这体现了通过一系列手段实现的特定阶级利益,包括日益国际化的、作为新生全球国家的基石的机构。更具体地说,当代国际法可以被定性为资产阶级帝国主义国际法,它以牺牲跨国被压迫阶级和实质性全球民主的利益为代价,将新兴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纳入法律。可以肯定的是,尽管当代国际法的不同分支反映了其整体特征,但它们对统治阶级利益的反应是不同的。例如,一方面,国际经济法比国际法的其他分支更直接地将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纳入法律;另一方面,国际环境法,即使符合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也要寻求与全球生态危机的现实达成一致。因此,尽管跨国资产阶级可以犹豫作出严肃的有约束力的承诺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但它不能完全忽视科学界在气候变化对全球资本主义和地球未来的意义和影响问题上的共识。
某些社会分裂导致了当代国际法不仅以阶级为基础,而且以其他范畴,如性别为基础。根据之前对“阶级”的讨论,现在是时候考虑上述对当代国际法的定性如何能够适应这些社会分裂的情况。将国际法定性为资产阶级—帝国主义的父权体系(尽管看起来不够优美)不是能更好地抓住国际法的本质吗?在其开创性的著作《国际法的边界》(The Boundaries of International Law)中,查尔斯沃思(Charlesworth)和钦金(Chinkin)指出,“无论使用何种分类法,国际法律体系都会使所有女性群体失望”。在这方面,妇女的情况与其他下层人民没有什么不同。历史尤其证明了这一点,即殖民主义和父权制在许多方面代表着一枚硬币的两面。因此,在全球帝国主义时代,情况没有发生根本的不同并不足为奇,这就是它的历史伴奏。用查尔斯沃思和钦金的话说,“国际法的本质使得处理性别和性别的结构性劣势变得困难。妇女生活的现实很难契合到国际法的概念和类别中”;“被公认的国际法渊源维持了一种性别化的制度”。
这一理解清楚地指出了当代国际法的性别特征。但与此同时,查尔斯沃思和钦金也认识到,使用“女性”的无差别分类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强加了同质性的外表,掩盖了女性生活中的真实差异。这些因素包括种族、民族、原住民身份、宗教、阶级或种姓、财富、家庭地位、地理位置、教育、性取向和年龄”。换言之,尽管查尔斯沃思和钦金将自己局限于女权主义批判,但他们对社会中的其他社会分裂很敏锐,指出了当代国际法的多重特征的正确性。如果森关于阶级中心性的论点被接受,那么资产阶级、帝国主义和父权制的特征似乎也就是合乎逻辑的。将当代国际法定性为帝国主义也指出了这样一个事实:它的种族主义过往仍然困扰着它的当下;文明/不文明的鸿沟现在呈现了新的形式。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国际法的阶级方法在其方向上不是决定论式的。它承认,当代国际法既具有构成性功能,又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受统治阶级利益影响的独立性。这意味着“国际法治”这一理念不仅仅是实现阶级和性别利益的门面。尽管将国际法定性为帝国主义,但国际法治的理念对跨国被压迫阶级来说仍然有意义。虽然接受某种形式的国际法律虚无主义可能很诱人,但这种做法不符合下层团体和阶级的利益。国际法上存在一些基本原则(如不使用武力原则),即使它们被跨国资产阶级破坏,但从跨国被压迫阶级和弱国的角度来看,这些原则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对合法性的追求迫使跨国资产阶级不能总是忽视跨国被压迫阶级的利益,尤其是面对后者的反对和斗争的情况下。
三 自下而上的国际法:跨国被压迫阶级的全球斗争
因此,在国际法的阶级方法中,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批判与一种反抗理论被内在地联系了起来。后者记录和评估跨国被压迫阶级反对不公正法律的斗争,并对国际法律进程产生影响。在这方面,阶级抵抗理论试图避免自由主义、乐观主义和左翼悲观主义的陷阱。在它看来,无论是进步的叙事,还是无休止统治的想象,都没有抓住社会变革的复杂辩证法。标志着国家和全球社会进程的矛盾为反霸权话语和解放政治创造了空间,却从没有给出过乌托邦的承诺。而阶级方法确定了全球民主和正义的具体斗争之价值。
在阶级方法中,理论与实践的联系与一般的批判理论形成了鲜明对比,后者倾向于“更擅长提出从哪里解放而不是解放到哪里,更不擅长如何从这里到达那里”。其结果往往是对“有规则的激进主义”的怀疑。特别是在后现代批判理论中,有一种倾向是不将“目的与手段”联系起来,也不思考“国际社会今天如何行动以实现其长期利益”。但是,正如温特(Wendt)为重建主义者辩护时指出的那样,尽管社会世界存在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仍然可以“推动或引导演变……影响广泛的发展趋势”。不应该嘲笑法律的渐进式转变。相反,国际法的阶级方法强调了这种转变的重要性,因为这些转变成为社会和法律辩证法的一部分,而这种辩证法再现了为跨国被压迫阶级带来解脱的全球社会形态。不应高估福利的增加对跨国被压迫阶级的重要性,但左翼幼稚主义成为“改革”使统治合法化的论点的牺牲品。不应该忘记,当代国际法的变革是通过跨国被压迫阶级的全球斗争带来的。
(一)今天的国际主义
国际主义思想始终是马克思主义实现社会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哈里德(Halliday)恰当地指出的,提到过去的国际主义必须“基于对过去记录的批判性、知情的解读”,尤其是它成为“国家的工具”这一事实。旧国际主义必须(与跨国被压迫阶级范畴一致地)被一种新的复杂的国际主义思想所取代,后者更具包容性,由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的新旧社会运动组成,因此不适合体现在只反映国家的单一组织结构中。借用桑托斯(Santos)的话说,复杂的国际主义“旨在团结阶级和非阶级基础上的社会群体、剥削的受害者以及社会排斥、性、种族、种族主义和宗教歧视的受害者”。因此,跨国被压迫阶级中没有任何一方或一个部门要单独承担领导抵抗的责任。然而,碎片化的组织结构并不会消除阶级斗争的可能。正如普兰扎斯所指出的,阶级斗争是存在的,“即使在阶级混乱的情况下”。组织的多元化是一个优势,因为这样它不太可能被国家拉拢。即使是那些明确表示要实现社会主义愿望的人也澄清说,“这并不意味着一个老式的先锋派政党强加了一个独特的目标,并僭越了自己的视野,从而排斥了所有其他的声音”。然而,复杂的国际主义这一理念在欢庆不存在单一抵抗结构的同时,也没有忽略跨国被压迫阶级在全球层面进行某种协调的必要性。这种同步已经开始发生。今天,跨国被压迫阶级的社会运动和抗议运动(经常使用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协调日益加强,世界社会论坛(World Social Forum, WSF)等平台提供了某种形式的组织凝聚力。多种行动者和社会运动以不同的方式结合起来,根据问题和背景,使用一系列策略和战略,为国际法律体系的变革而斗争,为全球正义而努力。
(二)今天的暴力
在不同行为者和社会运动的策略和战略背景下出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可以用暴力带来变革。同样,一个在被压迫阶级支持下上台的政府应该使用暴力来实现内部社会转型,或者应该支持使用暴力的全球社会运动吗?大约40年前,著名作家马尔克斯(Marquez)在《萨尔瓦多·阿连德之死》(The Death of Salvador Allende)一书中写道,“他(即阿连德)一生中最戏剧化的矛盾是,他既是暴力的先天敌人,又是一位热情的革命者。他认为,通过假设智利的条件将允许向承认资产阶级合法性的社会主义和平演变,他已经解决了这个矛盾。当经验告诉他一个没有权力的政府无法改变一个制度的时候,为时已晚”。但是,从长远来看,阿连德是对的(尽管他为自己对民主手段的承诺付出了生命代价),而他的批评者则是错的。可持续社会转型的未来在于国内和国际两级的民主手段和非暴力行动。在今天寻求变革的过程中,我们无法期待通过暴力实现自我解放的社会的那段破坏性经历会被洗去。借用福柯的一句话,暴力只能导致“反复的支配”,从而实现左翼悲观主义者的预测。因此,代表跨国被压迫阶级行事的社会运动、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必须避免这种做法。
(三)今天的阶级斗争
在复杂的国际主义框架下谈论全球跨国被压迫阶级斗争可能得到的一个反对意见是,在当代这一斗争被非阶级的抵抗所主导时,谈论阶级斗争是错误的。例如,新社会运动(New Social Movements, NSM)被认为更关注腐蚀性的商品化过程,因此更关注资本流通领域,而不是生产领域和传统的劳动斗争。然而,如果考虑到阶级和非阶级社会分类之间关系的重叠、相互渗透和互补性,如在争取妇女权利的斗争中,新社会运动就可能被视为以阶级斗争为核心的多阶级运动。新社会运动所涉及的许多问题,特别在第三世界,基本上都是阶级问题。因此,例如,反对发展导致的流离失所或为了环境保护的斗争往往涉及第三世界最贫穷的人,即土著、部落人民和贫农。换言之,今天全球资本主义的性质正在发生变化。在全球化时代,资本的延伸回路当然会从那些处于其生产框架内的人那里产生剩余价值,但也会在没有无产阶级化的情况下产生“通过剥夺实现的积累”。今天不断扩大的积累过程包括自然资源或全球公域的私有化。因此,你可以看到整个第三世界在水、森林产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斗争。新形式的“阶级斗争”还有其他表现形式。第三世界劳动力的日益非正规化,加上跨国公司部门的分包和外包现象,意味着全球资本与劳动关系地图的重新配置。移民工人在世界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为上述问题增加了另一个层面。因此,劳动力的地点越来越多,产生了多重矛盾,导致阶级斗争的地点不断拓展。在这些情况下,回想一下E.P.汤普森(E.P.Thompson)的提醒是有益的,他说,“阶级斗争是比阶级更为优先的普遍的概念”。因为,阶级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存在,它环顾四周,找到一个敌人阶级,然后开始斗争。相反,人们发现自己处于一个以确定的方式(一个关键方式是生产关系,但是这不是唯一的)构建的社会中,他们经历剥削(或对他们剥削的人需要保持权力),他们发现了对立的利益点,他们开始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斗争,在斗争的过程中,他们发现自己是阶级,他们将这一发现称为阶级意识。
因此,反对“剥夺积累”的斗争日益激烈,这就是“阶级斗争”,即使这种斗争并不总是植根于生产关系。换言之,不断变化的全球剥削关系结构需要扩大的、更具包容性的劳资关系概念。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不要忽视传统的阶级斗争是很重要的。在这方面,不幸的是,“告别工人阶级”或“农民之死”的声明在许多左翼作家中引起了共鸣。
据说全球劳动力“在1975年至1995年间翻了一番,达到25亿工人”之际,我们已经向工人阶级告别了。劳动力人数在那之后得到了进一步扩充。因此,阿哈迈德(Ahmed)正确地指出:讽刺的是,当工人阶级正成为一个普遍的阶级时,社会和政治理论中却出现了“后工作”的说法。
同样,农民之死的说法也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在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两个国家,即中国和印度,一半或更多的劳动人口仍在从事农业”,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印度和中国等国土地争端不断加剧的原因。最后,还应该提到人们对第三世界反帝国主义斗争的忽视——它再次反映了,甚至在马克思主义者中,有一种西方的偏见。
在这一节最后可以看到,近年来许多全球斗争围绕着环境、金融和贸易领域的国际法律制度展开,这并非偶然,而是因为这些斗争对土著或部落人民、农民、工人阶级和跨国被压迫阶级整体产生了负面影响。目前,这些斗争可能没有成功地严重破坏跨国资产阶级塑造的当代国际法大厦,但已经启动了一个重新思考的过程,这有助于实现全球正义的目标。
四 结论:阶级方法的意义
本文的写作前提是,无论采用何种理论框架——马克思的、韦伯的还是布迪厄的,国际法的阶级方法都能为分析国际法的结构和过程提供重要的见解。虽然阶级方法必须考虑到复杂的阶级内部和阶级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性别和种族的关系,甚至更进一步,它们在全球的复杂构成,但这项工作可能会引发对国际法和国际机构更丰富的理解。由于对国际法和国际机构的基本阶级方法尚未被完全阐明,人们甚至不必就“阶级”或“跨国资产阶级”范畴的复杂辩论达成结论(如果这是可取的话),就可以产生新的见解。一旦认识到需要通过借鉴其他知识传统,特别是女权主义和批判种族理论来丰富国际法,植根于唯物主义认识论和社会学的国际法的阶级方法将非常有用。但不可否认的是,需要进行严格的实证工作,以描绘全球阶级地图,并用大量证据,包括现有国际法律制度导致的不平衡分配结果来支持分类。同时,作为一个示意,以下是国际法的阶级方法所产生的叠加优势。
第一,它使我们能够撰写一部国际法和国际机构史,考察影响它们演变和发展的社会力量、群体和阶级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作用。
第二,阶级方法有助于确定作为个别国际法律制度主要受益者的统治社会群体和统治阶级。
第三,阶级方法有助于人们以明确国际人权法局限的方式,聚焦跨国被压迫阶级的生存状况和关切;因此,它有助于铭刻和使人们关注国际法与跨国被压迫阶级命运相疏离的情况。
第四,阶级方法将理论与实践联系起来,关注跨国被压迫阶级对不同国际法律制度的抵制。因此,抵抗的叙事将成为国际法故事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五,阶级方法有助于对民间社会组织和社会运动的世界及其对待不同国际法律制度的方法进行细致入微的理解。它有助于将支持跨国被压迫阶级事业的组织和运动与支持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组织和活动区分开来。
第六,阶级方法允许重新思考国际法治的自由概念及其与全球正义理念的复杂而矛盾的关系。
第七,阶级方法有助于在全球阶级结构中定位国际法律人群体。考虑到南北和性别差异,这种定位是复杂的和多样的。但“文化资本”的概念有助于解释一般性的意识形态和利益情结,正是它们决定了国际法律人无形学院的观念和作用。由于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过程和内容很大程度上受到国际法律人的影响,因此无形学院的阶级位置对实现和平与公正的世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译后记
本文作者B.S.契姆尼现为印度金达尔全球大学国际法杰出教授,主要在印度从事国际法的研究和教学工作。他是当代第三世界国际法方法的主要代表学者之一,也是一位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者,研究领域主要涉及国际法理论、国际经济法和国际难民法。
这篇文章原载于《欧洲国际法杂志》2010年第21卷。像契姆尼本人的很多其他文章一样,本文引入了一种新的国际法研究视角和方法,并用这种方法对国际法上最突出的一些问题提供了提纲挈领的反思。它介绍了阶级理论的基本观点、学术流派、理论挑战以及现代发展,向国际法读者提供了一个系统了解阶级理论的机会。
尽管作者表示,本文的阶级方法不局限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阶级概念,读者仍可以发现资本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劳动和阶级斗争理论是本文大多数论断所依据的理论框架。“跨国资产阶级”“新兴全球国家”等概念更是为契姆尼的大量文章所调用。在此意义上,不妨将本文视为契姆尼对第三世界国际法方法和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方法的一系列独特学术贡献中的一个章节。
同时,本文的特殊性在于,契姆尼由此介入了现代阶级理论的学术讨论中,并向读者展现了他在几个关键问题上的国际法主张。例如,不存在单一和简单的抵抗结构,跨国被压迫阶级需要进行全球层面的协调来实现抵抗目的;跨国被压迫阶级和代表其行事的社会运动、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必须避免暴力;在今天全球层面进行阶级斗争需要接受更加包容性的阶级概念框架,并且必须给予第三世界的反帝国主义斗争足够的重视。他还借由包容性的阶级概念,准备在阶级方法中吸纳女权主义理论和批判种族理论——这体现了契姆尼国际法批判的开放性和与时俱进的特点。
本文的论述很大程度上是由晚近的阶级理论讨论而阐发的。首先,本文在前半部分最主要回应的观点,即“阶级之死”,是帕克尔斯基(Pakulski)和沃特斯(Waters)在1996年出版的同名专著中提出的。其认为阶级是一种历史现象;在当代,阶级视角已经成为政治束缚,阻碍了对社会、文化和政治进程的准确理解。这一论断引发了众多学者(如作者在文中详述)对传统阶级理论的维护和改造。本文分析所依赖的关键概念,如跨国资产阶级、全球资本主义、全球社会形态等概念,都来自“冷战”结束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简单来说,随着苏联等社会主义政权的崩溃,资本主义已经超越西方范围,成为一种全球的普遍现象。全球化的实质,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自由市场经济的全球化。跨国资产阶级的形成是资本全球化的核心过程之一。传统上马克思主义认为资产阶级在国内组织生产,并受国内资本的动态竞争影响。这种观点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需要进行修正。有学者认为,在当代,跨国资产阶级被认为是新的全球统治阶级,因为它控制着新兴的跨国国家机构和全球决策的杠杆,是一种新的包含经济和政治理论的霸权联盟。跨国资产阶级包括了跨国公司和金融机构、管理超国家经济计划机构的精英、主导政党中的主要力量、媒体集团以及南北双方的技术官僚精英和国家管理者。它不仅出现在北方发达国家,也出现在南方国家。
在本文之前,也有一些利用了阶级理论分析国际机构的学术作品,比较典型的有《生产、权力与世界秩序——历史创造中的社会力量》(Production, Power and World Order-Social Forces in the Making of History)、《一份马克思主义的国际公法课程提纲》(An Outline of A Marxist Course O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等。在这些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影响本文写作的一些基本观点,例如,认为对国家与国家关系的强调掩盖了全球阶级关系(马克思主义)更基本的动态,只有了解全球资本的利益和行为,我们才能理解国家行为。但是,本文在对阶级理论争议总结的深度和对国际法应用的系统程度上说,是独树一帜的。
如前所述,在国际法学术研究的脉络中,本文属于第三世界国际法方法和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方法框架下的作品。他的一些主张在其他学者的研究中得到了重申或者发展。例如,契姆尼强调,社会中的阶级关系与性别、种族等社会区分存在复杂的互动。为此,应在保留阶级范畴的前提下,将其与其他社会区分结合,使阶级概念更加包容。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为了回应同为马克思主义者的帕舒卡尼斯(Pashukanis)对国家作为法律主体的强调。帕菲特(Parfit)则更进一步,直接选择将土著人作为自己研究的法律主体,认为如果新的法律主体要以自己的方式构建自身的主体地位,就必须不断进行抵抗。
契姆尼在后续的学术讨论中也对跨国资产阶级、全球国家等议题进行了发展。在这方面,《21世纪的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和国际法》(Capitalism, imperialism,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提供了一个更深入的分析。
距离这篇文章2010年在《欧洲国际法杂志》发表已经过了13年。但是,本文的论述和立场并不过时;许多作者批判的对象,如新自由主义影响第三世界的劳工和人权政策,在今天仍然被主流国际法学术接受为常态而存在。对当下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来说,本文的相关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供更广泛的国际法主体研究的景象,并为目前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法研究方法与立场面临的可能困境提供出路。首先必须提到的是,契姆尼并不反对关注国家;实际上,他支持主权概念能够为第三世界在面临全球资本主义时提供保护。但毋庸置疑的是,国家中心的国际法研究已经带来了大量问题。在这一点上,主流国际法研究也积极承认,并提供了个人、跨国公司、土著人等作为可能的替代方案。但是,作为主体概念的阶级能够提供更新颖和深刻的看待问题的视角。特别是在现有的国际法研究和实践更关注作为个体的跨国公司时,将跨国资产阶级作为一个整体能够使研究者将其视为一个有独立意识和利益的主体,更全面地展示和反思新自由主义理念如何系统性、大规模地渗入第三世界的主权国家并影响其决策。
常常被人所忽略的是,批判国际法的研究者在很多时候也不自主地受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这种认知模式的束缚。例如,很多批判国际法研究往往只批评西方国家,而对本国的问题视而不见。这种缺陷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批判国际法学者只遵循“全球北方/全球南方”或者“西方国家/第三世界国家”之间的二元区分,进而发现难以着手对这些弱势国家的批评。但是,如果研究者能够像契姆尼所主张的,将阶级、种族、性别等多元视角纳入,就有机会认识到,每个国家的跨国资产阶级、跨国受压迫在很大程度上分别构成了利益共同体。批判国际法学者的任务并不总是为国家辩护,而应该被定位为为在阶级、种族、性别等层面处于弱势的群体发声。
第二,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反思全球化的问题。随着“冷战”结束和全球化迅速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了大量的更新和回应。但是,这些理论创新并没有被国际法学术,特别是中国的国际法学术所关注和采纳。马克思主义为理解和应对新自由主义、主权国家的政策空间受到国际机构侵蚀等情况提供了理论框架和行动指南,也与我国维护国家利益的愿望一致,值得引起更深入的讨论。更为可贵的是,作者强调了批判的意义不仅在于解构本身,而且在于通过实践进行抵抗和解放。这对有志于从事批判研究的国际法律人来说是重要的提示。
第三,值得提及的是,契姆尼用布迪厄的阶级概念解释了国际法律人的无形学院这一群体共享特定文化和“阶级习惯”的性质。它能够帮助国际法律人更强烈地意识到自身的身份特征,从而可以选择与无形学院内的同侪对话,或是用更开放的视角与学院之外的世界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