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与实务解析(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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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存货的税务处理

一 存货的计价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二 存货成本的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应当注意,此处所讲“使用”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的“使用”,并不是所有的使用存货行为都可以扣除存货的成本,如将自产的钢材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使用,由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其当期使用的钢材的成本是不能在当期扣除的,而必须结转到固定资产价值后,随同固定资产折旧分期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