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与实务解析(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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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

一 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下列原则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2011年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热点问题解析96】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扩建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例2-5-1】 某企业2018年7月1日将其办公楼拆除重建。该办公楼原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800万元。重建办公楼发生支出2000万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1.将房屋建筑物转入清理:

2.结转处置损益:

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固定资产推倒重置的,应当按下列办法进行税务处理:第一,重置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原房屋建筑物的净值+改建支出;第二,重建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年限20年。

根据上述规定,原房屋建筑物的净值,税收上要求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而不能在当期扣除。因此,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将计入“营业外支出”的200万元处置净损失全额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发生改建支出:

4.2018年12月完工并投入使用:

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上述重建后的房屋建筑物的计税基础为2200万元,但会计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存在的差异需要在以后年度的折旧期限内进行调整。假设会计和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均为20年。则2019年税务处理如下:会计折旧=2000÷20=100(万元),税收折旧=2200÷20=110(万元).

会计折旧小于税收折旧的差额10万元应当通过表A105080填报进行纳税调减10万元,填报如表251所示。

这样20年的纳税调减总额为200万元。

将表A105080第39行第9列合计的绝对值结转到表A105000第32行“(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第4列纳税调减10万元。

对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其折旧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20年,但如果尚可折旧年限低于法定年限的,可以按尚可折旧年限折旧扣除,但“原房屋建筑物已经提取折旧的年限+尚可折旧年限”合计不得低于法定年限20年。

①案例发生在2018年,因此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的表A105080.表A105080的最新样式与填报说明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二 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当按下列办法扣除:

(1)一般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2)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修理支出属于大修理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修理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三 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四 开(筹)办费支出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2009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五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