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亏损弥补
一 亏损的含义
(一)亏损的概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2010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二 境外亏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应当用于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三 弥补年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年限特殊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2018年7月1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延长弥补年限的政策解释
(1)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例1-3-20】 一家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按照财税〔2018〕76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文件规定,无论该企业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4年企业亏损2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2015年企业亏损1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弥补。
【例1-3-21】 接[例1-3-20]资料,该企业2019年起不具备资格,2019年亏损100万元。其之前2013年至2015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并不受影响。如果该企业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资格,按照财税〔2018〕76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文件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即准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如果到2024年还不具备资格,按照财税〔2018〕76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文件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只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允许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
(2)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3)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①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②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③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财税〔2018〕76号文件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处理。
【热点问题解析65】延长弥补年限的政策衔接与理解
明确企业重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1)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亏损结转弥补年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为此,公告规定,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合并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处理。
【例1-3-22】 2018年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A企业不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B企业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吸收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包括合并前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和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应当分别处理,即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其中合并前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只准予用2018年至2021年的所得弥补;合并前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有关规定计算后,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如合并后A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包括合并前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和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2)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亏损结转弥补年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处理。
【例1-3-23】 2018年A企业分立新设B企业和C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A企业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分立新设的B企业和C企业分别承继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的规定,分立后B企业和C企业分别承继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五)项有关规定计算后,无论分立后B企业和C企业是否具备资格,均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热点问题解析66】高新技术企业合并非高新技术企业亏损弥补的处理
【例1-3-24】 甲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完成高企认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15%;乙企业是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
2022年8月,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合并时,乙企业尚有未弥补完的亏损500万元,假设都是一年形成的,剩余弥补年限2年。
2022年汇算清缴时,假设合并后的甲企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没有考虑乙企业结转到甲企业待弥补的亏损500万元).
假设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为200万元,小于实际发生的亏损500万元。
2022年度可以弥补乙企业的亏损额为200万元。
甲企业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800-200=600(万元).
问:乙企业剩余300万元的亏损结转到以后年度用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时,弥补亏损结转年限是10年还是5年?
假设2022年10月,复审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由于2022年度复审时申报的资料包括乙企业的职工人数、研发费用及销售收入等各项指标,乙企业实质上相当于也成为了高新技术企业,乙企业尚未弥补的亏损300万元的弥补年限是10年。
我们可以对高新技术企业合并非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弥补年限总结如下:
合并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参照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在合并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由认定机构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核实处理。
1.如果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为10年。
2.如果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其亏损弥补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5年).
④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2018年8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四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期间亏损的弥补衔接问题
在核定期间,由于企业对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不能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企业的盈亏不能真实地反映,因而核定期间的亏损也就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因此:
(1)企业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亏损不得用查账征收期间的盈利去弥补。
(2)企业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的,查账征收期间未弥补的亏损也不允许用核定征收期间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问题:企业从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后,再改回查账征收时,核定征收期间的亏损不能弥补可以理解,那么之前查账征收期间实现的亏损如果没有超过法定弥补期限,是否可以在再次改为查账征收期间弥补呢?
比如,甲企业2020年度查账征收,发生亏损20万元,2021年度被税务机关按收入总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核定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2022年恢复查账征收,实现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问题1:2021年度核定征收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2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印发)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只有在不能准确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务机关才能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既然企业无法准确地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无法准确确定亏损额,因此,核定征收期间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问题2:2022年度恢复查账征收,实现的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2020年度查账征收期间发生的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只是规定了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往以后年度结转弥补5年,没有规定其他的限定条件。原则上2022年度恢复查账征收后,原查账征收期间发生的经营亏损只要没有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以予以弥补。
但也有部分省份却规定核定征收恢复查账征收前形成的亏损,不得弥补,我们认为不符合税法精神。如《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部分管理业务处理意见的通知》(吉国税函〔2011〕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在以后年度再次转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弥补亏损问题,应以其再次转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为起始年度重新计算,原来查账征收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不能结转弥补。
五 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弥补亏损问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2)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2010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3)在执行上述文件时,注意几点:
①自2010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额不仅可以弥补所得所属年度的亏损,而且可以弥补以前年度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
②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在弥补亏损时,应当先弥补所得所属年度的亏损,弥补后仍旧有所得的,才能弥补以前年度结转到本年度弥补的亏损。
③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果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仍旧为亏损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责令企业将亏损调整为正确的亏损,不需要补征企业所得税,也不能按偷税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但税务机关可以按六十四条规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果该年度出现盈利的,应当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进行税务处理。
【热点问题解析67】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顺序及报表填报
【例1-3-25】 甲企业2021年申报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2022年经税务机关检查,查补调增2021年度会计利润200万元。没有其他调整项目。2022年度填报表A106000时,如何填报第6行第2列“可弥补亏损所得”呢?
第一步:
先将2021年度全部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补充申报,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100+200=100(万元).
第二步:
再将2021年度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100-第20行“所得减免”(假设为20万元)=80(万元).
第三步:
2022年度表A106000第6行第2列本年度“可弥补亏损所得”=80(万元).
六 预缴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应当注意的是,尽管企业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如果企业尚未完成上年度汇算清缴,则在当年的第一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中就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了避免第一季度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建议纳税人先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再进行月(季)度预缴申报。
七 亏损弥补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5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则不应确认。
【热点问题解析68】弥补亏损申报表的填报
一、报表变化
(1)新增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8年”.
(2)更新“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增加“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选项:
“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纳税人。
“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等文件规定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的纳税人。
“电影行业企业”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的纳税人。
二、填报本表常见风险点
(1)未正确填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8年”.
根据最新规定,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具体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分立符合特殊性重组处理规定的,企业的2020年度亏损可以在限额内继续弥补至2028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②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重组处理规定的,被合并企业的2020年度亏损可以在限额内继续弥补至2028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填写错误。
①企业为符合条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或电影行业企业,但若未填写正确的代码,可能会导致企业无法享受优惠政策,亏损结转年限仍为5年。
②企业填写了200/300/400/500/600代码,但其实本身并不是符合条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或电影行业企业,却适用了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或8年的政策,涉及错报,存在税收风险。
(3)未正确判断是否属于“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采取清单管理方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
②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规定,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需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bs.ndrc.gov.cn/××bsGfront/)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4)未正确判断是否属于“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
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5)未正确判断是否属于“电影行业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案例分析
【例1-3-26】 H交通运输企业于2018年设立,无境外所得,无所得减免,成立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100万元,2019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00万元,2020年受疫情影响纳税调整后所得-300万元。
根据新政策,2020年的亏损最长弥补年限由2025年延长到2028年。
要求:
1.请根据上述资料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填报如表1-3-42所示。
2.假设2021年H企业发生分立,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为50%.分立企业Y企业无境外所得,无所得减免,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50万元。
请根据上述资料填报Y企业《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填报如表1-3-43所示。
【注】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11行“本年度”对应的公历年度,再依次从第10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本年度是指申报所属期年度,如:纳税人在2019年5月10日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为2018年。
第2列“当年境内所得额”:第11行填报表A100000第19-20行金额。第1行至第10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年及以前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6行第2列(2014至2017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11行第2列的金额(亏损以负数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的,按照相应调整后的金额填报。
第3列“分立转出的亏损额”:填报本年度企业分立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转出的符合条件的亏损额。分立转出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出亏损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
第4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5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5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8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8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第6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10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10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第7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纳税人选择“一般企业”是指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纳税人;“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等文件规定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的纳税人;“电影行业企业”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的纳税人。
第8列“当年亏损额”:填报纳税人各年度可弥补亏损额的合计金额。
第9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
第10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第1行至第10行,当第11行第2列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的“当年境内所得额”>0时,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内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弥补的顺序是按照亏损到期的年限优先弥补到期时间近的亏损额,亏损到期年限相同则先弥补更早发生的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11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计金额,表A100000第21行填报本项金额。
第11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第1行至第10行,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弥补的顺序是按照亏损到期的年限优先弥补到期时间近的亏损额,亏损到期年限相同则先弥补更早发生的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11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计金额。
第12列“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1行至第11行,填报各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且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12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1行的合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