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在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新变化的基础上提升法治社会的建设空间
目前,我国还没有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只能算处于从人治状态向法治状态过渡转型时期的国家或社会。我国历史传统上是人治国家、人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任重道远,建成需要几代人的努力。在传统观念中,法治社会主要是指全社会成员共同遵法守法。社会普遍守法固然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但仅仅要求社会成员守法则是片面的、肤浅的,法治社会还必须是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社会。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了四位一体的整体法治社会建设内容,包括: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和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是全方位推进法治建设的战略举措。2018年8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提出了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相辅相成的,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发挥着基础性、根本性的作用。全面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要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要强化依法治理,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本书主要阐述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法治社会的建设空间。
(一)培养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摒弃“官本位”思想和人治思想
法治的基本内涵有两层,即通过民主立法制定良法和法律至上。其中,法律至上首先是宪法至上,通过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的权威。在专制国家,国王就是法律,在法治国家,法律就是国王,政府和社会民众普遍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不依靠内部红头文件和领导批示。人治的表现是统治者、领导者的话就是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虽然同时有法律,但法律只做办事的参考,成为虚假的“摆设”,成为没有威慑力的“稻草人”。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公民法治教育,这需要好几代人代际更替,才能沉淀和形成良好的公民素养,有较好的平等意识、尊严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
(二)推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
进入新时代,在法治社会建设领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应该分层次、分类别、精准化。具体地说,就是应当适应不同阶层的具体需求,分层次、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地提出社会治理的举措,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能一刀切,允许存在合理的差别。不同阶层的群体对美好生活的认可度存在很大差别。一般来说,低收入群体关注获得感,主要是要求增加工资收入,解决温饱需求;高收入群体关注安全感,包括财产安全、税收减免问题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例如,律师等自由职业者,他们重点关注的是言论表达自由、社会平等和公平正义等问题;城市外来流动人口比较关注融入城市的问题,如户口迁入获得市民待遇、平等受教育权、异地高考等教育均衡问题。因此,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通过逐步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包括特殊群体的合理、合法、正当需求,有利于引导社会发展更加充分和均衡。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随着社会多元化与高度异质化的发展,政府“大包大揽”所有社会事务已无可能,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的社会组织已然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组织的规范,使社会治理的过程成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针对缺乏契约精神的失信行为,应当依法惩处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的违法行为,严惩突破道德底线、丧失道德良知的行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平台体系,推进信用信息整合、公开和应用,制定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以及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和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对于社会矛盾,要善于应用法治、民主、协商的办法进行处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重大决策要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法定程序,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推进诉讼与非诉讼方式有机衔接,建立规范完善的公众参与规则程序,提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际效果。引导人们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不仅仅是华丽的辞藻和装饰,其还在于社会民众的日常践行。在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的前提和基础上,重新评估法治社会的重点、难点问题,拓宽法治社会建设的研究空间,调整法治社会建设的策略和思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