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家利益的内涵
国家利益是国家制定和实施安全战略的出发点,也是国家判断安全状态的主要标准。只有准确把握国家利益的概念,才能理解国家为实现安全所制定和实施的战略。
能够作为利益主体的既可以是生命个体,也可以是生命群体。对于人及由人组成的社会来说,个人可以成为天然的利益主体,人群也可以成为天然的利益主体,由个人及群体组成的具有不同内部组织结构的社会共同体同样可以成为利益主体。当国家成为利益主体的时候,便形成了国家利益。虽然国内外学界和政界对“国家利益”概念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同定义和界说,但根据前面对“利益”的界定及对利益主体的说明,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国家利益就是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以生存发展为基础的各方面需要,并且对国家在整体上具有好处的事物。
从客体上看,一切能够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生存发展等方面需要并且对国家具有好处的事物,都是国家利益;任何国家利益也都是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生存发展需要并且对国家有好处的事物。当然,这种事物既可以是实体性的实物存在,也可以是过程性的事件存在;既可以是物质性的存在,也可以是精神性的存在;既可以是已经或正在满足国家需要的存在,也可以是能够满足国家需要的存在;既可以是现实的存在,也可以是潜在的存在。国家利益因此可以根据利益客体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实物利益与过程利益、现实利益与潜在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
从主体来看,国家利益只能是以国家为利益主体的利益。因此,国家利益虽然与帝王利益、官吏利益、朝廷利益、政府利益、统治者利益、被统治者利益、国民利益等密切相关,并且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复杂关系,但由于国家利益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因而不同于如上的任何一种利益,甚至在外延上属于具有全异关系的不同概念。当然,对于国家利益与这些不同主体的利益之间的现实关系,还需要根据其复杂多变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历史地、具体地、客观地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
根据对国家利益的这种定义,特别是对国家利益主体的明确认定,在国家利益的起源上必然逻辑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国家利益是随着国家这一特殊利益主体的形成而产生的。对于国家利益的产生,有两点必须注意:第一,国家利益不同于民族国家利益,民族国家及民族国家利益出现于近代西方这一事实并不说明国家利益是在西方近代才形成的。第二,国家利益是客观的,它的产生或形成不以人们是否形成国家利益意识或国家利益观念为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