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国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
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安全法》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原则。
(一)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全面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系。国家安全工作攸关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存亡,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条基本经验。实现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总目标,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否则,国家安全工作就难以有序、有效开展。
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需要一个抓手、一个平台。《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二)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维护国家安全,核心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要向宪法宣誓,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宪法和法律”,要旨在于加强维护宪法体制,加强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的约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维护国家安全,涉及所有国家机构,特别是在“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情况下,要采取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特别措施,更要注重对公权力行使的约束,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要防止平常工作中“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现象,以提高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水平。公民和组织,也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接受有关机关必要时依法采取的特别措施。
(三)必须坚持协调统筹发展原则
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发展是安全的基础。要通过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安全能力,为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与可持续安全相互支撑、良性互动。《国家安全法》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集中体现了坚持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一重大战略判断。
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是相互交织的,必须统筹应对。一方面要把主权、领土、政治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中之重,牢牢抓住不放;另一方面要统筹兼顾、综合施策,有效应对来自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领域以及恐怖主义、核武器扩散、跨国犯罪、贩毒走私等非传统安全问题。
(四)必须坚持促进共同安全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共同享受安全保障。……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安全威胁,单打独斗不行,迷信武力更不行,合作安全、集体安全、共同安全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选择。”维护我国国家安全,需要立足国内,放眼国际,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原则,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同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
(五)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群结合原则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为此,该法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制度,并明确了国家机关、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