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研究背景
2004年2月,赤子之心与深国投联合推出了一款名为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金融产品。该产品通过信托公司+保管银行+私募公司这种全新的模式使私募基金公司的身份得以阳光化,该产品的上市也标志着私募时代的到来。
虽然有了阳光化的身份,但私募基金的发展之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由于阳光私募基金的法律主体地位比较模糊,各种隐性风险使投资者望而却步。高额的报酬提取比率及A股市场长熊短牛的市场特征都使阳光私募基金在初期发展得非常缓慢。2007年是私募基金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市场持续上涨让私募行业得到了迅速扩张的历史时机,各私募机构抓住难得的机遇,不断扩大公司规模。但随后由于全球金融风暴的到来,市场进入持续下跌之中,私募基金在管理资金规模和产品数量增长方面均受到影响,发展再次陷入停滞阶段。
2009年,银监会印发了《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该文件首次规范了证券类信托产品,同时也意味着在监管层面私募模式获得了认可。私募基金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行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同时借助信托公司的平台发行,能够保证私募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这使它较之于一般阳光私募基金更加具有规范性和透明性。
2012年至2015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监会等机构先后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法律、制度、公告等,确立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这极大促进了私募基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末,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610家,环比增长0.2%;管理基金数量124117只,环比增长28.2%;管理基金规模19.76万亿元,环比增长16.5%。短短数十年时间,私募基金产品从2007年的2767只,增加到了2021年的124117只,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30%,显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如图1-1所示。
私募基金按照投资的市场方向可以分为证券类私募、股权类私募和其他类私募。本书所研究的私募基金特指私募证券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主要指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募集资金,由专门的投资机构管理,主要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采取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激励机制,以获取收益的投资工具。截至2021年12月末,已登记的机构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9069家,管理正在运作的基金76839只,管理基金规模6.12万亿元,如表1-1所示。
图1-1 2007—2021年私募产品数量和同比增速变化情况
表1-1 2020—2021年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私募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诸多问题的出现,私募投资机构数量众多,基金产品同质化问题严重,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难以辨别私募产品优劣,容易出现鱼龙混杂的局面,也导致监管部门无法进行针对性的有效管理。鉴于上述背景,对于私募基金的评价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而评价的核心就是私募基金产品的业绩。具体而言,管理层需要选择表现出色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批准其继续发行新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公司也需要对私募基金的市场表现和私募基金经理人的能力进行评价,以确定私募基金经理人的选聘和薪酬等。机构投资者既要在直接入市或通过私募基金间接入市之间进行权衡,还要在众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中进行选择。对于私募基金投资者而言,在进行私募基金产品选择时往往比较偏重于收益情况,对投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并不了解,而针对私募基金产品业绩的评价能够帮助投资者做出科学的判断。这些问题的解决最终都有赖于一套科学、有效的私募业绩评价体系的建立。
目前私募基金的业绩评价体系还很不健全,在国外评级机构中影响较大的是晨星公司和标普Micropal公司,两家公司均已形成各自的基金业绩评级体系。国内评级机构中华泰证券也开始探索建立一套私募基金业绩评级体系,并定期向市场发布评级报告。但是,不同公司所构建的评估体系在关注点上有所不同,如有的评估体系侧重于评估基金的风险管控能力,有的更关注基金的收益能力,因此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同一只基金在不同企业发布的评估结论中处于不同的等级序列。同时,企业对外所展示的评估体系没有实现数据化、模型化,因此不能看到其评估体系的内部机理,无法对其进行科学性考量,最终影响到对普适性的评价。
而理论界也只是对评价指标的选取、评价体系的构建进行了一些初步尝试。实际上,不仅是私募基金行业,整个基金业对于基金业绩评价也未能形成一套较为统一的、被普遍认可的、完善的评价体系。业绩评价体系的不足最终会制约行业的发展,因此建立起一套科学、全面的业绩评估体系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呼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