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村社会的再组织与村庄边界的分化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分散化的农民开始直接进入村域外的市场环境。随之,在大多数的中国村庄里,村社会的组织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家庭作为生产单位的功能被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则趋于解体。此外,由于政策上放开,一些村庄还因大量村民外出谋职而成为“空壳村”。这样的村庄已是一个自然的地域空间和松散的社会空间,在改革初期的珠江三角洲到处可见。长江三角洲的情形与此有所不同。许多村庄在公社时期就开始办社队企业,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村庄已有相当的集体积累,村组织也实力在握,因此只将土地分田到户,农业实行分散经营,集体积累仍然聚而不散,并进而成为以后发展村办工业的基础。但此时“集体”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虽然地方行政对村庄事务的干预仍然存在,但从总体上来说,集体已由公社时期主要对上级行政负责,转变为主要对村民负责;集体所有权归于村民所有,上级行政组织并不能决定村内事务,也不能在村庄之间实行平调。此外,由于村办工业的需要,村民也在工业化的方式下重新组织起来。农业经营也由大户承包,或以集体办“农业车间”的方式再集中起来,实现了新的规模经营。
80年代初期和中期以后,在乡村工业化的推动下,珠江三角洲的村庄也发生了令人惊异的变化。农民经过数年的分散经营之后,又重新在村域内组织起来,以股份合作制的方式举办工业,发展协作和合作组织,形成新的联合趋势。与之相伴随的是,村社会特别是以后发展成为超级村庄的村社会也发生了再组织的过程。首先,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已经不再是单个的小农,而是以“村集体”为内核和主导的股份合作组织。其次,村庄经济开放的范围(与施氏所研究的时代即20世纪40年代末相比,村庄经济的开放程度要大得多)并不囿于基层市场,而是扩展到区域的、全国的乃至国际的市场。而另一方面,农民的实际生活仍然在村庄的小范围内,工业化和大市场并没有促使那里的农民“离村”。其三,村庄经济上的开放性不但没有摧毁村庄,反而突出了村庄的整体利益,强化了村庄的内聚力,而这种内向的聚合与外向的扩张又促使了村庄边界的分化。
村庄的边界原本就是多元的,只不过各种边界原来重合的程度很高,并不具有分化的意义。比如公社时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行政管理模式,使村庄的村界(土地)、行政边界(村组织)、人口边界(户籍)和经济边界(集体)具有高度的重合性。而一当村社会再组织之后,这种高度重合的格局便被打破了。由于在超级村庄和其周边相对落后的村庄之间发生了土地兼并和租赁,土地开始向超级村庄集中。虽然土地所有权没有转让,但使用周期较长,原来的村界实际上变成了一个模糊的边界,超出了原来土地和行政规划的范围。而在村庄内部,则由于办工业的需要,土地越来越向行政村集中,自然村界的作用也在逐渐丧失。另一方面,村庄行政的范围随着外来人口的剧增、村政建设任务的繁重和村政职能的丰富,也大大地扩张了,涉及聚居在村内的全部人口和单位。如果说以上两种边界还须以地域为基础,那么,村庄经济实体的成员活动的边界就远远超出了村庄,范围扩大到地区、全国乃至国际市场。与村庄原来的边界保持一致的,只有在分化中顽强存在的、由“村籍”制度加强的人口控制的范围,即村民身份的边界。如果我们用土地、村政组织、公司和村籍人口几个实体概念来分别表示村界、行政边界、经济边界和社会边界,那么,以公司成员身份划分的经济边界的范围是最大的,其次是以土地关系(包括租赁和兼并的土地)划分的村界和以人口(包括外来打工者)及村政管理权限划分的行政边界,最小最核心的则是以村籍划分的社会边界,它只覆盖具有村民身份的人,却是其他边界扩展的基础。
村庄的多元边界代表着村庄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不同组织和范围,它们相互重叠的程度有限,其间必定存在整合上的真空区。不过,中国村庄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传统组织与现代产业组织却有很高的整合性,村庄中出现的新的社会分类角色——“党委或支部书记—董事长”“村长—总经理”(在单一家族的村庄中他们还可能是族家长),便成了联结和协调各系统的平衡点。他们是村庄里的精英人物,既是村庄“党政企”权力的执掌者,也是协调各系统的中间人。在村庄中可以看到,村政组织者的角色使他们在领导企业时,不至于使企业的经济行为只遵循经济的原则而偏离社区利益太远;而企业家的角色又使他们不至于完全为了政治的或社区的利益,而使企业在经济上损失太大。同时,因为他们既是党政组织在村庄的代表,掌握着村庄与外界的各种关系,又是村民降任于斯的村庄带头人,这种双重的角色还使他们实际地维系着村庄各类组织之间,以及村庄与村民、村民与外来人、村庄与外部市场体系和地方行政体系之间的关系。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