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浙江历史文化村落生成发展及特征
第一节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相关概念
一、聚落与村落
聚落是人类活动的中心,是人们生活、生产和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场所。《史记·五帝本纪》记载:“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汉书·沟洫志》记载贾让的奏疏说:“(黄河)时至而去,则填淤肥美,民耕田之。或久无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可见在古代,聚落的本义是指人类居住的场所。聚落的出现和形成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人类社会生存方式不断变化的结果。人类社会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后,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尤其是与垦田结合起来的水利建设共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稳定。人类逐渐从以采集和渔猎为谋生手段的游弋生活,转变成以农业生产为特征的定居生活,从而形成聚落,其特征是以适应地缘展开生活方式和以家族血缘关系为纽带。在浙西建德发现的距今10万年的“建德人”所居住的洞穴,可被称为浙江最早的原始聚落遗址。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生产资料积累和人口的增长,人类完成了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原始聚落的形态逐渐发生变化,分化成以农业为主的村落和以商业、手工业为主的城市。
村落是聚落的一种基本类型,是中国古代农耕社会的产物。关于“村落”最早的记载,正史是《三国志·魏书·郑浑传》所载“入魏郡界,村落齐整如一,民得财足用饶。”笔记野史中是《抱朴子·内篇》卷三《对俗》中的“村口”一词。唐代官方明文规定,城墙以外的聚居点皆为“村”。另据明正德元年(1506年)王鏊撰《姑苏志》卷十八“乡都”中解释说“郊外民居所聚谓之村”,即城邑之外的广大乡村居民的聚居点就是村落。从地理的概念上讲,人类分散的或集中的,长期在一个边界清楚的固定区域生活、生产、聚居、繁衍,这个区域就是农业社会的基本单元空间——村落。早期村落是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上的“聚族而居”的小型社会单元,村落自身的范围与活动空间较小,具有封闭性、血缘性、地域性和活态性等特点。中国拥有五千年农耕文明史,在悠远、广袤的历史时空中,孕育、生成和发展了大量村落,作为农业社会人类活动的基本聚居单元。
村落除具有聚居功能外,还具有行政功能。通常,我国村落在行政区划上有行政村和自然村两个层次,一个行政村可能由几个自然村组成,也可能就是一个自然村。少数地区也有一个自然村下分几个行政村的情况,如天台县三合镇灵溪自然村就是由灵风、灵一、联合三个行政村组成。费孝通先生认为“村落是一个社区……是一个由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组成的群体,具有其特定的名称,而且是一个为人们所公认的事实上的社会单位。”总体来说,村落是中国乡土社会的基本组织与细胞,是中国传统社会发展的主要载体与缩影,更是传统文化的展现空间,反映了农耕时代社会的生产、生活状态,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维系着中华文明的乡土之根,寄托着中华儿女的乡愁情绪,体现了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是乡村人居的一种类型。
二、历史文化村落
历史和文化是紧密联系的,文化是经过历史锤炼而形成的。作为历史的投影,文化是基于特定的空间而发展形成的历史范畴,不存在超越时空的文化。人类在长期活动中形成的习惯、意识、行为准则等形成了各种特色传统文化,而村落就是特色传统文化得以传承与发展的环境类型与空间载体。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说:“原来中国社会是以乡村为基础,并以乡村为主体的;所有文化,多半是从乡村而来”。历史文化村落大多是经历了数百上千年的岁月沧桑,承载着厚重的历史文化积淀,是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和文化标志,是一种历史创造的、不可再生的活态文化遗产。
本书研究对象——历史文化村落,是指村落营建历史悠久,具有一定历史文化底蕴和乡土特色的乡村自然村落。“营建历史悠久”是指村落建村年代在民国之前,具有一定的历史发展过程和印迹;“历史文化底蕴”是指村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山水文化、宗族文化、建筑文化、民俗文化、非遗文化等特色历史文化类型;“乡土特色”是指村落的选址、空间格局和建(构)筑物风貌等能较好反映乡土景观特色;“自然村落”是指一体生成、自然连片、建筑相对集中、具有明确界线的村落,是乡村人居环境的一种类型。
三、保护与利用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是世界各国在乡村建设发展和人居环境遗产保护中共同面临的问题。“保护”和“利用”是国际上对文化遗产所使用的基本概念,区别于开发、发展等概念,是文化遗产领域重要的学理性概念。
“保护”一词与国际遗产保护中用的“conservation”对应,指积极地守护现有的东西,广义上理解有保存、利用、展示、管理等意义。保护是一项综合性活动,需要多学科、多专业共同参与。保护作为一项有形的手段,对人们的集体记忆、个人过往具有特殊的意义。18世纪,伴随着启蒙运动诞生了现代保护意识和活动,最初局限于艺术品领域,之后逐渐发展到遗产领域。20世纪以来,常以“文化遗产”来描述保护的对象,涵盖了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成为一个描述保护对象的通用词汇。20世纪50年代,科学保护成为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要概念和保护方式,具有多种实践形式。文化遗产保护的内涵演进以系列国际法规和宪章的形式体现,《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1931)、《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1962)、《威尼斯宪章》(1964)、《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关于历史性小城镇保护的国际研讨会的决议》(1975)、《内罗毕建议》(1976)、《巴拉宪章》(1979)、《关于小聚落再生的特拉斯卡宣言》(1982)、《华盛顿宪章》(1987)、《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1999)、《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等多个国际组织公布的一系列文献,均提出了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及管理方法的建议。其中,1931年第一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协会(ICOM)通过的《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是第一份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的国际文献。1964年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协会(ICOM)通过的《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将保护的范围扩大到城市或乡村的传统环境,提出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有效制度,将自然遗产纳入遗产保护范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1976年通过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中指出,“历史地区”系指包含考古和古生物遗址的任何建筑群、结构和空旷地,构成城乡环境中的人类居住地;“保护”系指对历史或传统地区及其环境的鉴定、保护、修复、修缮、维修和复原。1979年8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通过的《巴拉宪章》提出“保护”是指“保护某一场所以保存其文化重要性的一切过程”,提倡全力保护并利用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保护是文化遗产管理的有机组成,是一项长期而持续的任务。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对保护的定义进行了延伸,把历史城镇的保护、保存、修复、发展以及和谐地适应现代生活所需的各种步骤,都纳入了保护范围,基本包括了所有的保护活动和过程。1994年11月的《奈良文件》将保护定义为“所有旨在了解一项遗产,掌握其历史和意义,确保其自然形态,并在必要时进行修复和增强的行为。”1999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了《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提出传统建筑的保护必须在认识变化和发展的必然性和认识尊重社区已建立的文化特色的必要性时,借由多学科的专门知识来实行。2000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通过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提出对人类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窑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等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修缮自然和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所有保护措施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充实和补充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的内容和范围,提出保护是采取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和振兴等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利用”,现代汉语词典释义为“使事物或人发挥效能”,即物尽其用。早在20世纪,国际法规和宪章就对“利用”做出了一系列阐述。如1979年8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通过的《巴拉宪章》提出:延续性、调整性和修复性利用是合理且理想的保护方式,这些利用方式可能会改变主要构造,但应将改变降至最低。1982年12月,国际历史园林委员会起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登记的《佛罗伦萨宪章》是一份历史园林保护利用宪章,强调历史园林的利用必须限制在其容量所能承受的范围。1999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提出为了与可接受的生活水平相协调而改造和再利用乡土建筑时,应尊重建筑的结构、性格和形式的完整性。2000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通过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提出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的利用,利用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不应当为了当前利用的需要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2006年4月,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国际论坛发布了《西塘宣言》,提出“古村落的保护、发展、开发、利用是一项十分复杂而繁难的经济社会文化的综合工程……要特别珍惜形态典型、文化独特的古村落,对它们要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多样性,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在保护中求发展。要加强古村落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2006年5月,第二届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国际会议通过了《绍兴宣言》,旨在进一步从机制角度认识并有效利用文化遗产管理的“手段”,探讨建立一套针对文化遗产资源和文化旅游业的管理体系,作为遗产保护的手段。
“保护”和“利用”不是两个对立的命题,保护是维护文化遗产特定历史属性的基础,而利用则是激发文化遗产的生存活力,促使其融入当代社会,满足生产、生活的现实需要,是保护的题中之意和延续。从“保护”到“利用”,将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资源,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然趋势和现实选择。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中,从单体文物到区域性整体保护、从静态到动态保护、从控制性保护到文化遗产的有机更新与再利用,是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主流趋势。
根据国际宪章和相关理论研究,结合我国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与利用实践,可对“保护”和“利用”作以下定义和解释。“保护”是对历史文化村落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科学的调查、勘测、鉴定、评估、登录、修缮、维修、改善等活动,使之免受破坏和损害。包括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历史环境要素等物质环境要素的修缮、维护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实行整治和改善,保持历史文化村落传统空间格局、建筑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延续性。“利用”是对历史文化村落进行科学、合理、适度地使用,主要是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历史环境要素等物质环境要素的适度使用,包括功能植入、业态引入等,使其充分发挥保护的作用和效能,增强历史文化村落的延续性和宜居性。同时,对历史文化村落历史演进中形成的传统技艺、民俗风情等非物质文化要素进行有效传承,包括文创活化、常态展示、活态体验及活动举办等。历史文化村落的利用是指其利用现状,探寻其发展变迁到如今已经存在的功能,是从“已发生”或“已存在”的状态来探讨的。历史文化村落的利用自其形成之时便开始了,从最初的择址建屋、聚落而居,到如今汇集文化、生态、生产等多方面的内容,体现了历史文化村落功能的多样性、文化的丰富性和历史的延续性。需要强调的是,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与利用是一对辩证统一的关系,保护是为了利用,利用可以促进保护,保护包含利用,利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适度利用,保护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利用的效益才能持久。保护与利用历史文化村落,是延续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彰显美丽乡村地方特色、发展乡村特色旅游产业和提升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