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现代社会的历史模式
从各种各样前现代农业文明有关羞耻感的历史文献中得出了若干明确要点,虽然我们始终承认,目前还没有囊括无遗的研究。首先,羞耻感普遍存在,当然,往往是跟罪感一起出现,它谈不上一成不变,但通常是社会规训的主要手段。因为这种情感十分重要,主要的哲学家都予以关注,这可以从古代中国和古希腊看出来。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地方都围绕性行为和其他行为,发展出复杂的公开羞辱仪式——无疑是前现代史中的羞耻最引人注目的一个方面。不过,现存的记载同样显示出多样性,比如羞耻巩固社会等级制度的作用,更加明显的是对荣誉的特殊信仰产生的复杂形式。最后,我们应该期待有足够的历史研究,这样才能清楚地比较不同前现代文明中的这一核心情感,同时更清楚地记录时间带来的变化。现在本节指出了共同特征和特殊模式之间的张力,下一节将会更加注重西方的情况,那样更有可能追溯前现代背景下的演变问题。
普遍性
根据涉及的共同因素和需求以及现有的数据,的确很容易宣称对强烈羞耻心的严重依赖和体验是不折不扣的农业社会的特点。但就算有这些案例,就像人类学家和其他学者所探讨的,它们的覆盖范围是有限的,我们不能确定是否还有一些重大的例外情况。但很明显,羞耻和羞辱很常见,而且回应的也是相同的需求。这也意味着常常用来评价现代社会的耻感实体和罪感实体之分,可能也不适用于18世纪之前的文明。许多前现代社会根本没有区分规训性情感,虽然在由此产生的混合情感中更偏重羞耻。
这里至少列举了部分前现代社会(也就是已经出现农业,但还没有产生工业经济和大规模城市化的社会),这些社会的羞耻已经得到确认和研究:古埃及和古希腊,中国、日本、朝鲜、印度、缅甸、泰国和马来西亚,中东和东非的多个地区,墨西哥和秘鲁,前现代的西欧和巴尔干,美洲殖民地,以及波利尼西亚和密克罗尼西亚的多个地区。11同样地,这不能证明普遍性,我们会发现羞耻的细节可能很不一样,包括跟罪感的重叠程度。但是,前现代社会与羞耻的突出表现存在密切关联,这差不多是肯定的,而且如前所述,理由也很充分。
羞耻普遍存在于许多前现代社会,这确实给分析带来了不少困难。其中之一是需要辨别羞耻的不同定义和实施方式,因为传统社会缺乏现代情感研究的精确性。这是情感史的常见难题,尤为困难的或许是这种情感极为普遍,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语言变化。不过也有猎奇的倾向。部分权威人士所谓的“耻感”社会的确不同于包括当代美国在内的许多现代社会,尽管谈不上截然不同,而且这个术语肯定过于简化。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突出一些奇异的习俗,进而导致夸大其词(这是日本和美洲殖民地的主要问题),以及忽略一些更为微妙但更常规的羞耻形式。我们对示众和“羞辱游街”的了解远甚于我们对日常情感体验和相关家庭做法的了解,这会成为问题。
但是毫无疑问,前现代社会的羞耻丰富多彩。多样性和多层次的数据与学术研究,产生了对羞辱类型和目的的不同侧重方向,不过即便是抽样,也能有力地证明这种情感在塑造农业社会过程中起到的作用——然后成为获取更大的分析要点的基础。
早期文明
早期文明几乎没有留下任何情感的痕迹,但羞耻是存在的。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强调了应对家庭羞耻的必要性。“倘自由民之妻因其他男人而被指摘,而她并未被发现与其他男人共寝,为了她的丈夫,她应投河自尽。”在这种情况下,名声破坏了法典注重运用证据来检验任何实际犯罪的惯常做法。法典还显示早期文明在国家提供的治安和惩罚之外,也会利用羞辱作为补充:有些犯罪除了需要付罚款之外,还要剃掉罪犯的一部分头发,这样他们在当地就会蒙羞一段时间。巴比伦法律还展现了用公开掌掴引起羞耻感的威力:无端掌掴地位高的人可能需要赔偿罚款,但在某些情况下,比如成年儿子虐待他的母亲,公开掌掴可以促进改恶向善,即使被掌掴者的法律地位更高,因为这样能够引起公众关注,而且可能让人为家丑感到羞耻。12
因为有了文字,早期的文明也需要为少数男孩开设学校。课程很乏味,因为大多数早期的书写系统都很复杂,每天都要背诵几个小时。显然不是每个学生都能忍受这种例行公事,早期学校就用体罚来应对。不过古埃及也会将差生示众,让街坊看到并斥骂他们。13这是我们所知道的教育中最早的羞辱,但不是最后的。
羞耻和哲学
后来的古典文明在早期成果的基础上,提供了更加丰富的证据。首先,关于羞耻的讨论在思想界和基础文献中表现极为突出。这包括了《创世记》,其中羞耻是重点,也是唯一深入讨论的情感。在蛇诱惑夏娃并通过她诱惑亚当之后,他们违背上帝的戒律,学会了分辨善恶,上帝问:“你们为什么躲起来?”他们回答:“因为我们赤身裸体。”显然,人类的好奇心导致了知识的产生,而知识又带来了羞耻心,女性作为初犯,可能比男性受到更多指责。
希腊和中国哲学都很重视羞耻的作用。这方面的成果不仅仅为羞耻在前现代文化的重要性提供更多证据,希腊的思想与实践有一定的关系,比如本章下一节讨论的不同类型的公开惩罚,而且为后来与基督教的对话奠定了基础,能够让人深入理解西方独特的羞耻问题。儒家思想可能更加基本,它作为当代东亚应用羞耻的历史背景,通常缺乏更加具体的历史细微差别,自然经常引发议论,而且肯定应当跟当代希腊的思想表述对比。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用不同的方式探讨了羞耻。苏格拉底认为,不留情面的质疑可能产生羞耻感,加上由此而来的短暂的痛苦情感,有时应该成为教育过程的一部分,就像他尝试利用这种情感来诱导特别顽固的学生放弃站不住脚的论点一样。柏拉图竭力坚称,通过强调教师或公众人物与其对手的共同点,羞耻可以跟尊重结合起来,即使在他试图运用情感来凸显他为什么和如何反对对方的时候也是如此。如此一来,苏格拉底式的羞耻可能会被用来迫使对话者承认某些享乐必须有所节制,或者做不公正的事比遭受不公更加糟糕:在这些讨论中,羞耻感都被有意用来激起不适和困惑(虽然不是丢脸),但显然是以有益于社会的方式——最终(可能一开始感到难为情或试图回避)靠的是让蒙羞者尝试回到一个更理性、情感更愉悦的位置。柏拉图更加明确地把羞耻定义为由某些个人行为和共同理想典范存在落差引发的反应,但他在强调一些共同价值观的时候更加注意让这种情感明显区别于屈辱。恭敬的羞耻不需要建立“羞辱者”(shamer)处于顶端的等级制度,而可以运作于平等的关系中。14柏拉图还探讨了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某一行为能够保密,可以在多大程度上避免羞耻——这是我们在人类学研究中已经发现的前现代社会的另一个常见难题。在谈到羞耻心如果用来避免不受公众认可的性行为,可以如何积极地促进婚姻时,他提出了一个大胆的命题,人可能会“在没有任何男人或女人知道”的情况下做某些事情,但是如果泄露了,无论如何,羞耻感都是不可避免而又可取的后果。15最后,尽管这不只是知识的建构,对古希腊社会的评价认为希腊的羞耻最终建立在一个人内在的自我评判能力之上,看他能否违抗一个激励道德行为和促进自我理解的理想他者。16
这当然也是亚里士多德强调的羞耻的一面,他将羞耻心视为道德行为的基础。亚里士多德跟柏拉图一样意识到了羞耻的潜在弊端,尤其是这种情绪能够产生对人有害的恐惧。但他被这种无论社会观众是否在场,都有可能起到引导人类行为作用的羞耻感所深深吸引,尽管他承认,有观众参与的话,羞耻感会更强烈:“我们认为年轻人容易感到羞耻是对的,因为他们……经常行差踏错,但会受到羞耻心的约束。”相比之下,更为年长和睿智的人可能在行动之前就因为意识到了潜在的羞耻而退缩了。17考虑到希腊语没有区分羞耻感和罪感,这位哲学家通常认为羞耻感不是自我毁灭的预兆,而是对特定行为的反应。他深入探讨了羞耻在个人行为方面和个人无法完全掌控的情况下的应用——比如讨厌的同伴造成的损害。他始终坚持羞耻预期对于规范行为的重要性,以及更加熟悉的羞耻经验对于处理过去行为的重要性。对羞耻预期的兴趣清晰地说明,总体而言,希腊哲学家强调的是羞耻显著的社会用途,没有过多关注个人影响。无论是希腊还是罗马时期的斯多葛伦理学,其社会偏重大致相同。18
孔子和早期的儒家思想家甚至比希腊哲学家更频繁、更直接地正视羞耻——所以有人声称,孔子的著作中多达10%的内容讲的都是这种情感对于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性。19这反过来又提出了一种可能性,羞耻很早就已在中国社会以及后来模仿中国文化的其他东亚社会中占据了特别重要的地位,虽然这得有充分的历史证据才能确定。
毫无疑问,规训和服从都需要依靠羞耻心,这是儒家思想的核心。正如《论语》所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中国文化属于传统的“耻感”文化,不明所以地就落后于假想的罪感文化,这样的暗示刺痛了儒家学者,他们竭力证明,在儒家思想中,羞耻是推动道德规范内化的情感。就像亚里士多德一样,外部观众可能参与,也可能不参与,关键在于无论如何,羞耻感都会推动人遵守道德标准。其他人就不太相信,因为儒家的羞耻与社会关系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更多取决于感知而不是绝对的规范。有趣的是,频繁提到脸红意味着可以经常接触到外部观众,虽然未必总是如此。各方都赞同,儒家明确关注的不是身体暴露或赤身裸体的感觉——可能迥异于一些不太复杂的社会(如巴厘岛)所描述的那种羞耻。相应地,儒家处理羞耻感的方式不同于精神分析的方法,与性行为几乎没有任何关系。相反,儒家的羞耻观念强调的是越界行为,违反公认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模式。污点或龌龊,而非裸体,构成了他者眼中的主要形象。羞耻的例证因而常常首先包括不当的衣着、食物或更普遍的物品。其次是更为广泛的身份问题,再次则包括言行不一。较为少见的儒家羞耻的例子包括荒废学习的羞耻,或统治者失去土地的羞耻。最后一种是身为仆人的羞耻。尽管从原则上说,即便如此卑微的工作在地位等级中也有一席之地,但是如果一个人在底层工作,他可能会被认为不学无术,甚至可能缺乏知耻改过的能力。这是传统社会中羞耻观的另一个常见问题,我们后面将会继续加以探讨。20
总体而言,儒家的羞耻旨在维持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距离,促使下等人服从上等人,促使上等人坚持适当的标准(君子应以修养不足为耻)。就此而言,羞耻是典型的人类情感,将人与缺乏适当等级意识的动物区分开来。一个人的羞耻感显然来自对正人君子如何看待自己行为的适度恐惧,尽管这也可能使人注意到其性格的缺陷——外在标准和内心龌龊没有清晰的分界。物质常常跟羞耻联系在一起,因为它们可能激起欲望,蒙蔽正心,导致有违身份的决定。适当享乐是好的,非分的要求却是可耻的。经常被引用的一个极端例子是,男人穿着女人的衣服,这显然不成体统,应该令人感到羞耻。羞耻的本质是对感官的情感规训,同时又对维系和谐的社会等级制度至关重要。同样地,言行相悖可耻地破坏了社会界限。更明显的是,在跟上等人打交道时行为不当,或在准备丧礼时不够大方,都会被恰当地视为可耻的。回到《论语》,所有这些都清楚地将可耻的社会行为与赤裸裸的犯罪区分开来,法律可能会以适当的方式介入后者。传统的儒家思想没有明确回答羞耻是否取决于内心标准,能否成为可靠的道德指引。但毫无疑问,它表明了这种情感对维持得当的社会关系的核心作用。后来的儒家思想家,比如孟子,明确指出羞耻(用了不同的具体词语表达)可以而且应该既适用于他人的不当行为,也适用于“自己的不当行为”。21
羞耻在希腊和中国哲学的突出地位或许反映和说明了这种情感在现实社群生活中的重要性,的确,解释中国的情感着重点经常需要引用经久不衰的儒家体系。在希腊和中国,跟现在对耻感文化的道德完整性的过时否定相比,这些哲学在规训和期望方面都极力将羞耻与道德行为联系起来。相应地,两种传统都不鼓励正式区分羞耻和罪感,而这常见于第一章概括的各种心理学研究。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两种哲学方法都没有过多关注羞耻与性行为或明显的身体暴露的关系,儒家对衣着得体的关注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与此有关,希腊人(男性公开裸体在任何情况下都被广泛接受)则隐约意识到了羞耻在性规范中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羞耻在社会道德中的广泛应用。与此同时,两种哲学传统都依赖于一种社会情感,却表现出令人好奇的差异。儒家对社会界限模糊的迹象感到担忧,在希腊思想中则根本找不到相同程度的呼应。许多研究者都在儒家思想中找到了中国人很早就开始谨慎对待社群规范的迹象,包括热衷于要面子,这跟其他文化的羞耻概念都不一样。
单凭思想史证据显然不足以说明羞耻具有广泛的社会重要性。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或许准确地点明了羞耻在古希腊的重要性,但他们的思考远没有触及希腊人形成的公共仪式,其中性服从(sexual conformity)在许多方面都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儒家思想或许更能代表中国,但也不是完全可信。在提到前现代社会最为丰富的礼仪和惩罚的证据之前,应当先注意到另一个领域,那里的证据可能没有预想的那么多,却显示灌输羞耻感的习俗普遍存在。
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的羞耻
当代的学术研究强调,探究前现代生活中羞耻的真正性质,需要留意过去父母的做法。这可能是比正规的长篇大论更能说明问题的切入点。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作为如厕训练等领域的规训的一部分,父母的做法使儿童面临爱被剥夺的实在威胁,这构成了今后在生活和更大社会背景下运用和体验羞耻的重要前提。遗憾的是,尽管童年史发展蓬勃,但是历史学家没有给予这方面的情感生活相应的关注。结果在目前对前现代时期的羞耻的认识上,出现了令人遗憾的不足——尽管并非完全空白。
可能不出意料的是,前现代中国为育儿模式和羞耻准备的关系提供了最为清晰的证据。最近的研究令人兴奋,虽然没有聚焦于羞耻,但是肯定表明中国的家庭关系为羞耻感的出现创造了足够的条件——尽管在这种语境下很少用到羞耻这个词。孩子的热烈情感以母亲为中心,在极端的父权制社会里,母亲完全有理由从一开始就跟孩子建立紧密的关系。因此,中国人把孝顺父母,特别是孝顺母亲,当成所有其他美德的基础,因为“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正如汉代的一句话所说:“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22许多母亲直接将这种情感基础带入对孩子表现期待之中,就像唐朝一位妇女严肃地告诫她一岁的儿子:“如果你不努力建功立业,我宁愿现在就死。”母亲经常提到她们经受的痛苦和磨难,这有助于将孩子的情感依恋变成延续下去的基于羞耻心的义务意识。而且毫不奇怪的是,古代中国的学校一直在运用羞耻。虽然类似鞭笞这样的体罚,应对的确实是学生的不良行为,但还有一个传统是让行为不端或表现不佳的学生“右袒”(2)一段时间,以在同学和老师面前展示自己的不足。23
希腊和罗马的家庭关系里可能没有那么炽烈的情感,当然也没有那么注重母爱和收回母爱的可能性。但罗马人肯定认为羞耻感是家庭生活的一部分,他们强调要把表扬和批评结合起来(而不是过度依赖体罚),好让儿童“远离不光彩的事情”。24早期欧洲的育儿研究同样对羞耻的作用不甚了了。对17世纪法国模式的一项分析强调当时严重依赖体罚,但也指出,成人并不关心儿童自立自主的努力,这营造了一种“恐惧和怀疑”的氛围,影响当时和成年以后的人际关系。耐人寻味的是,在这个社会里,如厕训练相当混乱,缺乏明显的羞耻成分,但是其他互动可能更有利于形成这种情感。25
羞耻一直延续到成人的社会关系中。中国的村庄经常通过公议来制定和实施行为标准,这显然反映了儒家观念。面子或者说脸面的概念很早就出现了,强调履行义务和做人体面的重要性——换句话说,声名扫地的人就无法胜任社会职责。各种各样的行为都有可能导致这种基于羞耻的结果:遵守商业协议,不行诈,偿还债务,履行婚约,穿着得体,富有的人不要显得吝啬,博学的人不要卷入纷争,不要信口开河。经济行为非同小可:宋代有村志记载,任何坑骗市集商贩的人,如果他真的敢回家,就会“永远都抬不起头”。26羞耻的应用反映了地位,这很明显:对那些社会身份高的人采用的标准更高,尽管相关公议牵涉的不仅仅是身份群体。关键是牵连家庭:一个人如果引起乡里的反感,他就不能只想到自己,也要想到父母和兄弟姐妹。显然,我们并不总是清楚个中涉及多少情感,因为乡里的存在和评价的运作与个人对羞耻的接受能力无关;提到眼睛和耳朵意味着提到相关的受众,同时常常伴随着对个人事件的描述。但至少我们知道这种模式的核心是某些形式的羞耻和回避羞耻,还有对他人希望免受乡里责备的体谅。27同样,迄今为止的证据很零散,尤其是近代早期以前的中国材料。毫无疑问,家庭和社区确实广泛牵涉其中,但有许多机会进行更多的具体研究,从而扩大以此为目的进行探索的范围。
公开羞辱
如果说个人方面的证据现在还没有期待的那么充分,那关于羞耻感在公共和法律仪式中的作用,情况就不一样了。这方面跟一些哲学文本中的羞耻主张有着实实在在的联系,尽管有时候是扭曲的,因为许多前现代社会都为羞辱和羞耻体验制造机会,这显然是为了惩罚不良行为,促进期望的服从,使人充分认识到社会规范。这些做法可能反映了父母的管教,但是多半并不依赖于此:这些都是社会强加的,与任何个人情感的积存都没有关系。
羞辱在许多,甚至可以说在大多数更复杂的前现代社会都很常见。这些习俗有时用来执行法律,但更常见的是用来维护社会规范,而不管其合法性,并且往往独立于任何正式的国家行为。这些习俗可能取代暴力惩罚,或者有时结合两者。但重要的是羞辱和随之而来的屈辱的情感体验,这往往比任何有形的桎梏都更痛苦。
在许多个世纪里,日本一直将被捉奸在床的妇女示众。拉丁美洲直到19世纪末仍会公开羞辱性罪犯。古希腊有很多公开的羞辱仪式,有时候会跟法庭合作,但多数时候只是自发的社群行为。另外,在有些地方,上层阶级的罪犯可能会受到社群的嘲笑,这样的民主特色并不常见。普鲁塔克(Plutarch)指出,有个城市的妇女如果被发现通奸行为,会被称为“骑驴者”(donkey-rider),因为她们站在集市示众之后,要骑驴游街。在另一个城市,男性通奸者会被绑起来,在城里游街三天,女性通奸者则被迫穿上透明的短袍,在集市里站十一天——裸体和羞辱的联系变得一清二楚。在戈尔廷(Gortryn),男性通奸者要穿上女装示众,加重象征性的情感负担。剃掉半边头发是另一种使人遭受公众鄙夷的方式,至少在头发长回来之前是这样。显然,羞辱对希腊的社会管理至关重要。通奸问题本来就复杂:许多希腊当局强调,可耻的与其说是通奸本身,不如说是对公共秩序的潜在破坏:羞辱制度明显是为了阻止日后的违法行为,也是为了防止私人恩怨。其他违法行为也会被处以示众,比如虐待父母或逃避兵役(在雅典须戴五天五夜足枷,并交罚款)。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正如狄摩西尼(Demosthenes)所说:“立法者认为,做出这种可耻行为的人应当在羞耻中度过余生。”28在斯巴达,只有懦夫和单身汉才需要情感报复,这里的报复意味着必须在集市上裸体走动。当然,示众通常伴随着公众嘲弄,甚至身体虐待,在这方面,就像许多其他社会一样,女性至少和男性一样热切地参与其中。很明显,是希腊人发明了给男性通奸者“种萝卜”的习俗,他们在通奸者戴上枷锁、不能动弹的时候,把大棵蔬菜塞进他的肛门——给人带来痛苦的同时,暗示着他的女性角色,令其更感屈辱。然而,各种各样的羞辱做法都会避免留下永久的印记:虽然狄摩西尼的评论很严厉,大体而言,人至少可以熬过仪式而不留下终身的瘢痕。不过在有些情况下,判处的惩罚会更加持久,例如取消出入神庙的资格或剥夺公民权,对违法者及其后代都如此——羞耻的标记会延续下去。29
许多伊斯兰城市也有类似的屈辱游街的习俗,或称“tashir”。跟希腊一样,这种习俗介于正式的法律惩罚和民众的愤怒之间,有点模棱两可。“示众”的目的是让被告比遭受鞭打或监禁更加难受——因为这涉及强烈的情感不适。有时候伴随着特殊铃铛声的惩罚游街,能引来大批群众。受罚者通常戴着侮辱性的帽子或被剃光头,脸也有可能被烟灰抹黑。在有些地方,被告还要倒骑着驴游街。在场群众不仅大喊大叫,还经常扔鞋子或吐口水,令人更感受到侮辱。各种各样的罪行都可以成为这种做法的由头。一种是性行为,涉及妓女或放荡的女性(比如公开跟男性一起喝酒的人)。但是奸商也该受到羞辱——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候他们会跟自己的劣质品绑在一起;还有那些在法庭上作伪证的人。在一个极为依赖互信的社会里,让人倒骑动物的仪式其实回应的是法庭上的颠倒是非。可能还涉及宗教犯罪,包括亵渎神明。跟希腊一样,羞辱可能是为了造成长久的影响,因为当局呼吁公众提防被揭发的人,但从原则上来说,持续时间可能短得多。在重视隐私、不鼓励公开认罪或侮辱的社会,有意公开的羞辱,其本质就是回应那些同样公开的罪行:“如果有人在公共场合做了什么,就可以谈论他,否则就不可以。”30
最后一组来自西欧的例子贯穿了中世纪到18世纪。荷兰的不法之徒可能带上各种羞耻的标志游街示众——给差劲的音乐家一支特殊的笛子,给通奸者一顶嘲弄的王冠。驴子也被叫过来。没有行医资格的人倒骑着这些牲畜游街。31妓女可能会被装在木桶里穿街过巷。作伪证者必须坐在木马上。重婚者可能会被关在市场的笼子里,待上一个小时左右,并挂上一个大牌子,标明他的不法行为。在英国,造假者戴上足枷或颈手枷,头上顶着列明罪状的纸。跟古希腊一样,羞耻游行可能会令权贵受到平民的公开嘲弄——尽管有时候这种表演显然是出于政治考虑,比如羞辱被废黜的英格兰国王的情妇来显示新任国王的权力。
公开羞辱显然凸显了羞辱者的情感,其中通常混杂着厌恶、愤怒,甚至恐惧,而不是羞耻体验本身。无论蒙羞者一开始是否感到羞耻,他们肯定会感受到情感上的,而且往往是身体上的强烈不适。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他们肯定经历了在当代心理学认为的与羞耻有关的情感痛苦(或者是亚里士多德提到过度恐惧的可能性时指出的情感痛苦)—这肯定与涉及的社会目标一致。
尽管有关个人反应的证据有限,但是羞辱跟羞耻是相关的。在某些情况下,适当的羞辱表达可能从源头上避免了更极端的惩罚,而且鉴于对羞辱的预期,严厉的公共仪式肯定可以提前规范行为——这也是亚里士多德和当代美国社会学家提出的观点。集体羞辱是戏剧性的,但我们也知道这并不如人们有时想象的那么普遍——这将在下文加以讨论,比如在论述美洲殖民地的时候。对羞辱的预期和由此产生的谨慎,比羞辱本身更普遍。最明显的是,集体羞辱说明羞耻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得到广泛认可,这些仪式加上这种情感自身的痛苦,肯定能在很大程度上对一些丑行起到威慑作用,否则这些行为可能更加泛滥。
公开羞辱和正式惩罚
很多时候,公开羞辱和往往规模可观的集体自发行为会逐渐演变成以羞耻为辅助的更正式的、国家强制的惩罚。很显然,将情感当成执法手段的社会几乎没有正式的治安机构,监狱系统也很不完善。
在欧洲和其他地方,这样的羞辱有几种形式。首先是给某些类型的罪犯身体打上烙印,令其痛苦不堪,但最重要的是他们余生都被标记成羞耻和怀疑的对象。小偷可能会失去一只手,在欧洲通常是一只耳朵。性犯罪者,例如通奸者,可能被迫穿上特别的衣服,或者佩戴字母,这即便不是永久的,至少也会持续一段时间——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律就已提出这种做法。
在许多地方和许多场合,公开鞭笞都是为了令人感到屈辱和痛苦。在罗马,被鞭笞的通常都是奴隶,因此,对被判有罪的其他阶级的成员处以公开鞭刑,显然是为了羞辱他们。同样地,许多论者认为情感负担比鞭子的伤害更深更持久。这也是后来约翰·洛克评论鞭笞行为不端的学生时的观点:这位经常介入儿童待遇改革的人士赞许地指出,在这些情形下,羞耻而非痛苦才是真正的激励因素。32
羞耻适用于社会最严重的惩罚。即便已经被判处斩首或绞刑的罪犯,都要先绑在马车上游街示众,并鼓动群众嘲弄他们,否则无法令其充分感到屈辱。(如果让一个英国罪犯选择,他宁愿被斩首而不是绞死,因为后者更可耻。)所以公开羞辱的目的是加重最终的惩罚,震慑犯罪分子,让围观者深受教育。当然,这种特殊的做法可能适得其反。群众可能会同情死刑犯,从而破坏羞辱仪式,虽然还不至于干扰其执行。被告也可能违抗而不是接受羞辱,利用仪式来宣扬他们的清白或反叛的情感自主。但是这样做也有可能获得预期的效果,群众感受到了恰如其分的义愤,个人则低着头,种种迹象都表明羞耻和恐惧的目标都已实现。33
总的来说,公开羞辱虽然含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摇摆于侮辱和可能实现的救赎之间,目的却始终都是在两方面给人告诫。有些羞辱,尤其是结合了其他惩罚或烙印的羞辱,显然只是为了表达官方或社会的愤慨。但是如果羞辱的时间有限,只在限定时间内曝光,没有永久性的标记,如果羞辱明显取代了社会暴力,这至少从理论上来说有助于随后重新融入社会。规训的方法可以变得很复杂。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