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的森林:一部清代市场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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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系资源:产权、市场和林木再植

几个世纪以来,随着木材贸易总量的扩大,中国南方的天然森林日益衰退。市场对木材的需求只是一个因素。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迫使人们在山岭间的高地密集定居,他们砍伐森林,将开辟出来的土地用于种植玉米、土豆以及其他特别适应干旱高地环境的新世界作物。高地的滥砍滥伐不仅导致了木材和燃料的短缺,还造成了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的连锁反应,以及因储水能力降低而出现的旱涝风险。在19世纪,一些地区的这种生态破坏已经非常严重,随之加剧的是高地和低地社群间的冲突。[11]

然而,在帝制中国晚期,一个明显的反向趋势是因市场销售而发展的林木再植,这产生了大量的木材供应,也使得山地土壤免受侵蚀。20世纪初,跨太平洋而来的木材大亨罗伯特·大来(Robert Dollar)在几次中国之旅中,遇到了从数百英里外出发、沿长江而下的大型木筏。大来在他的回忆录中思索着中国木材可持续供应的来源: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在想他们采伐这么小的木料时,他们的供应一定快耗尽了。但经过调查,我发现每当有一小块土地的森林被采伐,人们就立即在这片土地种上苗木,重新造林,几十年后,又有一整片林子可以采伐了……这就是我们在小尺寸洋松(Oregon pine)的经营上必须面对的竞争,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市场对洋松要求大尺寸而排斥所有的小尺寸……

这是对美国模式的很大改进,美国模式是砍掉一切,不做任何再植。而这种中国再植方法将给中国人带来持续的小木料供应。即使我们自认为比他们知道的多得多,但从中国的知识之书中抽出一页仍为时未晚,这不是很好吗?[12]

大来对中国形势的描述可能过于乐观了。就在他写作的时候,中国的森林砍伐正在加剧。在1750年,中国约25%的地表由森林覆盖,但到1950年已缩小到不足10%。[13]然而,林木再生确实在一些地方因市场销售而成为惯例。诚然,这样的做法并不能扭转森林滥伐的总体趋势,滥伐是帝制晚期中国与早期近代许多其他地区共同的命运。[14]然而,通过审视造林的制度,我们进而可以质疑简化的线性历史模型的有效性,并有助于促成一种更精粒化的历史(f inely grained history),我们借此可以从那些成功缓解环境保护和经济繁荣需求之间的常态矛盾的实例中得出更有价值的认识。

现有文献强调了长江中下游及东南某些地区(安徽、浙江、江西和福建)以及西南(湖南、贵州、四川)山区的森林管理和植树实践的成功案例。[15]在所有这些林木种植发展成一定规模产业的案例中,商业化是一个共同要素。随着跨区域经济融合的加强,发达地区对木材的高需求并非仅仅摧毁了边缘地区的天然林。在许多情况下,这种需求也为当地人提供了金钱上的激励,当林木再植是最赚钱的选择时,他们会重新植树。然而,一个实际的难题却鲜有研究者关注——即使是最经济的用材林,也需要几十年才能长成。[16]

对造林业来说,最大的挑战是要经历漫长的等待期,才能从采伐和出售木材的活动中获利,而在此期间的二三十年里都没有任何收入。造林业的这种特殊现金流结构对前现代的农村家庭构成了严峻挑战。通过林地交易的书契,我们可以窥见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流动性问题——所有者所拥有的有价资产(生长中的树木)不能轻易转换成现金或其他容易变现的(因而是流动性的)资产——在历史上是如何解决的。第三章揭示了一个产权框架,它通过分割用材林地的各种权利和资产票据化,解决了树木生长的长期性带来的流动性问题。所有权和租赁权越来越多地被划分为在林木收获前可独立交易的股权,这些产权交易的发展使人们能够将预期的未来收益转化为现金流,以满足家庭的消费模式。这些做法为尚未实现的收入创造了一个原始期货市场,并成功地在以家庭为基础单位的农村经济中推动了商业化造林的发展。

本书中的跨区域比较研究表明,尽管当地条件各不相同,但在长江以南广大地区的森林中存在一种普遍的关于股权和租佃的惯习。这些以市场为导向的造林具有下列主要特征:山地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私人而非国家;供市场销售的用材木是轮作种植的;林地利润的回报以股份为基础;可分割、可流通的股份基于土地所有权和劳动力投入而构建;通过书契转让股份。在以国家为中心的环境保护主义的现代浪潮下,这种基于私有产权的造林经验似乎不合时宜。然而,尽管20世纪的环境政策很大程度上强调公共规划和政府监管在弥补市场失灵方面的重要性,但学术界也质疑自上而下、所谓指挥控制的监管是否有效。经济学家批评这些政策成本高、效率低且僵化,而生态学家则指出系统韧性(system resilience)的丧失通常会引发不可预见的后果。[17]

除了基于政府的监管方案,学者们还考虑了基于市场的替代路径。与此相关的主张是采取产权路径,通过“环境市场”推动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对某一资源确立明确且强制性的产权,此举将净租金分配给了所有者,从而激励负责任的资源管理;产权可转移,使人们能够对新的信息和价值作出灵活的反应。[18]中国南方林地所采用的产权制度就是这样一个“环境市场”。有效的造林制度不仅提供了一个成功的环境市场的历史实例,而且也促使我们超越关于国家所有与私人所有、指挥控制与经济激励的二分法的抽象论争,细致地审视特定产权框架所提供的具体激励措施,并就地方制度中运行良好的方面提出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