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人工智能高价值专利及其创新驱动力评价
借鉴现有高价值专利评价体系的基本评价方法,创新设计批量高价值专利及其对高质量发展促进作用的评价方法,并结合人工智能领域的特点,设计人工智能高价值专利及其创新驱动力评价指标,旨在以此分析人工智能高价值专利对高质量发展的助力作用。
2.2.1 评价目标
1.与时俱进,立足高价值评价,促进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计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保护和激励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据此,确立“高价值专利及其创新驱动发展”作为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评价依据。
此外,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立的“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十六字指导方针为出发点,并以“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方向为落脚点,设立创造力、保护力、运用力、竞争力和影响力等五个子系统,识别人工智能高价值专利,并对创新主体高价值专利助力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进行评价。其中,创造力、保护力和运用力三个子系统主要被用于评价专利的内部价值,识别人工智能的高价值专利范围;竞争力和影响力两个一级指标主要被用于评价专利的外部价值,对创新主体的高价值专利助力其创新驱动发展情况进行评价。五个子系统的综合得分(排名)反映了创新主体的高价值专利助力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力。
2.推陈出新,追求高评价效率,考虑全评价因素
首先,要进行批量高效评价高价值专利。目前的高价值专利评价体系主要针对单一专利进行“个性化”价值评价,考查专利的技术保护范围、可替代性、不可规避性、产品利润贡献率等方面。这种评估方法虽然准确,但评估工作复杂,专业技术要求高,导致评估效率不高。因此我们需要寻找“共性”高价值专利评价指标,以提高评估效率并扩大高价值专利的评估范围,总结高价值专利的共同特点。
其次,应广泛评估高质量的影响力。当前的高价值专利评价体系主要集中于评估单个专利的价值,从技术、法律、市场、经济、战略等角度进行评估,这对于遴选高价值专利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对于创新驱动的发展而言,除需要关注专利个体价值外,还需要考虑所有专利价值组成的整体价值对创新主体产生的外部竞争力和影响力。综合考虑技术、市场、行业、产业、社会、政策等内外部因素,应广泛评估高价值专利对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影响。
2.2.2 评价模型
基于上述目标,我们制定了人工智能高价值专利及其创新驱动力评价体系模型,如图2所示。
图2 人工智能高价值专利及其创新驱动力评价体系模型
基于专利信息的规范属性和创新属性,将专利的价值与创新发展的质量紧密相联,深度挖掘影响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指标,并形成多方位、多层次的评价体系模型,对高价值专利驱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进行评价。
本评价体系模型包括创造力、保护力、运用力、竞争力和影响力五个子系统,分别从技术、法律、经济、市场、社会等多方面,对人工智能高价值专利及其创新驱动力进行评价。其中,创造力、保护力和运用力三个子系统用于评价专利的内部价值、识别人工智能高价值专利;竞争力和影响力两个子系统用于评价专利的外部价值,是高价值专利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中的映射。综合专利的内部价值和外部价值,全面评价高价值专利驱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基于评价体系模型,可识别人工智能高价值专利,并获得创新主体的人工智能高价值专利及其创新驱动力排名,满分100分,排名越靠前,创新主体借助高价值专利的高质量发展能力越强。
2.2.3 评价指标
下面对评价体系模型中的五个子系统进行具体说明。
1.创造力
创造力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原动力,用于评价高价值专利的技术价值。对于创新主体而言,其创造力的大小与其拥有的专利的原创性、创造宽度、创造深度、创造高度等因素有关。
原创性,是指专利所载技术的独立创作程度,原创性越高,代表专利的价值越大。
创造宽度,是指专利所载技术覆盖的技术领域范围,覆盖的技术领域范围越广,代表专利的价值越大。
创造深度,是指专利所载技术方案的包容度,一件专利包含越多的技术方案,代表该件专利的价值越大。
创造高度,是指创新主体的专利技术“含金量”,含金量越高,专利促进创新主体发展的作用力越强,代表专利的价值越大。
2.保护力
保护力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护航力,用于评价高价值专利的法律价值。对于创新主体而言,其保护力的程度与其拥有专利的剩余使用寿命、保护范围、技术稳定性、权利稳定性、同族等因素有关。
剩余使用寿命,是指授权有效专利剩余保护期,合适的剩余保护期是专利发挥保护效用的重要保障,是评价专利自身价值的一项重要指标。
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限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越宽,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越大。
技术稳定性,是指专利所载技术的不可替代性,一件专利所载的技术越难被替代,则技术稳定性越强,专利的价值越大。
权利稳定性,是指专利权对抗无效请求的能力,经过无效审查仍有效的专利,其权利稳定性更强,具有更强的保护力。
同族,是指具有相同优先权的专利家族,包括简单同族和扩展同族。同族数量越多,专利组合越强,专利保护力度越大。当存在海外同族时,专利的保护地域更广。
3.运用力
运用力是创新驱动发展的转化力,用于评价高价值专利的经济价值。对于创新主体而言,其运用力的程度与转让、许可、质押等因素有关。
转让,是指专利所有权的转移,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权转让。所有权的转移可以为创新主体带来转让收益,是专利发挥无形资产作用的一种方式。
许可,是指专利使用权的共享或者让渡。创新主体可以通过许可专利技术获得许可收益,在许可期间持续获得许可收益。许可的时间越长,许可的范围越广,许可收益越大,专利的运用力越强。
质押,是指专利权的变现。创新主体通过专利权的质押可以获得贷款或融资,从而获得更多的经营资本。可用于质押的专利具有较强的运用力,这意味着其价值更大。
4.竞争力
竞争力是创新驱动发展的硬实力,用于评价高价值专利的市场价值。对于创新主体而言,其竞争力的强弱与市场竞争力、技术竞争力、产业竞争力、政策支持力等因素有关。
市场竞争力,是指专利助力创新主体所获得的市场竞争能力。在专利的助力下,创新主体可以获得附加值更高的产品,从而具备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技术竞争力,是指专利助力创新主体所获得的技术实力。专利与技术紧密联系,创新主体的专利价值越大,其技术实力则越强,从而具有更强的技术竞争力。
产业竞争力,是指专利助力创新主体所获得的产业竞争力和影响力。利用专利强化产业链,可以推动创新主体的高质量发展。
政策支持力,是指创新主体所处行业或技术领域所获得政策支持的力度。政策支持的方向代表了行业、技术领域发展的方向。行业、技术领域获得的政策支持力度越大,意味着专利助力其发展的需求越强烈,从而在该领域布局的专利越多。这表明该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可能性越大。
5.影响力
影响力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效应力,用于评价高价值专利的社会价值。对于创新主体而言,其影响力的大小与技术影响力、业态影响力、社会影响力等因素有关。
技术影响力,是指专利助力创新主体形成的技术影响范围。影响范围越广,意味着专利技术影响力越大,创新主体发展质量越高。
业态影响力,是指专利助力创新主体形成的业态影响程度。专利技术可增强新业态的质量,助力创新主体在新业态下获得更高质量的发展。
社会影响力,是指专利助力创新主体形成的社会影响广度。社会责任的承担是创新主体的发展要务之一,社会责任的承担是对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更高层次的评价。
2.2.4 评价原则
由于目前传统的高价值评价体系各有局限,因此本书考虑从“创造力”“保护力”“运用力”“竞争力”“影响力”五大指标维度对创新主体的高价值专利以及高价值专利助力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进行评价,建立一个系统、全面、科学、有效、可行的评估指标体系。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高价值专利进行筛选,对高价值专利整体对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进行评估。
本书中的评价原则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专利检索范围
人工智能领域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重点和热点领域,因此本书将专利检索的时间范围限定在200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更早期的专利技术对如今高科技发展的技术贡献度有限,暂不考虑。地域范围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布局在我国的专利申请,故包括国内外创新主体的在华申请。上述时间范围和地域范围可以有效地说明人工智能领域主要创新主体在我国的专利布局和专利质量情况。
2.专利有效性
专利的法律状态包括授权、在审、失效等,本书在数量方面的统计分析包括了所有法律状态的专利,而对于质量方面的统计分析仅包含了在审专利和已授权专利。专利质量的分析过程包含在审专利,这主要考虑到人工智能领域是一个高速发展的前沿领域,自2016年开始,专利申请数量突飞猛进增长,近两年申请的专利由于审查周期大部分处于在审状态,因此仅考虑已授权专利不能客观体现该领域专利的特点以及创新主体的客观情况。
3.评估指标的选择
本书选择了“创造力”“保护力”“运用力”“竞争力”“影响力”五大指标维度,并对每个维度进行了细分,细化评估指标并进行评估体系中的要素设计。要素的选择优先考虑使用专利数据库中的著录项目数据,或非专利文献、网站等渠道中可获取的文本信息。此外,加强了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分析,并对重点关注的方向赋予了较高的权重系数。
4.突出领域特点
为突出人工智能领域的特点,在要素设计的过程中,本书的评价指标着重关注人工智能领域的基础通用技术,并在权重设计时,将该类技术的权重系数设置为高于应用类技术。另外,结合当今强调保护、运用知识产权的政策背景,在高质量评价的过程中,重点关注专利运用与转化、社会效益、行业影响、中国专利奖项等方面的情况。
[1]马天旗,等.高价值专利筛选[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