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与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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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家教绝非越“严格”,就对孩子越好

在家庭教育的过程中,除了某些家长对孩子的过分溺爱外,还存在另外一种极端,便是对孩子过于严苛的管教,甚至坚持“棍棒之下出孝子”的错误观念,用打骂来教育孩子。小菲(化名)一夜未回家,小菲的父亲刘国腰四处寻找无果气愤难平。次日中午,刘国腰在一座山上找到了女儿,气愤的刘国腰用竹片竹竿树枝等持续“教训”了小菲数小时,最后14岁的小菲因医治无效死亡。作为父亲的刘国腰追悔莫及,因自己错误的教育方式,不仅导致自己失去了女儿,还让自己锒铛入狱。

作为推行家教、维持家风的重要途径,家法是我国古代诸多家庭中存在的规范制度。然而在法治思想未曾萌芽、人权意识较为淡薄的古代社会,家法中确实包含着部分过于严苛的惩罚方式。如孔氏族规中便有规定:“忤逆父母,凌辱尊长及纵容妻妾辱骂祖父母、父母,一经闻四祠,笞责三十。甚,革胙除派。至大反常,处死,不必禀呈,致累官长。大盗,亦家法处死。”

古代的家族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生杀大权”,但也并不意味着家长可以对子女随意处置。一方面,体罚甚至死刑等处罚只有在家族成员严重违背伦理纲常或者犯下严重罪行的时候才会适用;另一方面,族规家法往往是以“制定法”的形式公开的,只有在家庭成员“知法犯法”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家长所拥有的也仅仅是“执法权”,不能随意处罚。而在强调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家庭教育更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改革传统家庭教育的弊病、引导现代科学的家庭教育模式的形成同样是《家庭教育促进法》重要的立法目标。《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条便说明了立法目的:“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第15条再次强调“家长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传统的发扬应当是建立在“扬弃”的基础之上的,我们需要传承的是对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视、是通过家教家规塑造良好社会秩序的优良传统,而“棍棒底下出孝子”“非打即骂”等不科学、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家庭教育手段应该受到限制与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