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日常生活:家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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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案例编

1.在丈夫车上装定位器,妻子有权要求丈夫“毫无保留”吗?
——配偶之间的人格侵权

2020年9月17日,妻子路女士在丈夫刘先生名下的雪佛兰轿车排气管后安装了定位器。次日,在刘先生开车上班的途中,路女士通过电话告知其在车上安装了定位器,该定位器遇高温可能会爆炸。当天中午,刘先生前往4S店拆除定位器,发现定位器已经没电。刘先生认为,路女士此举的真正目的在于探知他的行踪信息和秘密。该定位器在高温时极有可能会爆炸,从而对他的人身以及车辆安全都会产生威胁。最终,刘先生以其健康权、财产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遭到路女士侵犯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妻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路女士在庭审中表示其安装定位器的目的是“随时知晓车辆位置”,作为妻子有权知晓这辆轿车及刘先生的行程信息。而且她在安装定位器的次日便通知了刘先生,客观上并未得知刘先生使用车辆的位置及行程,主观上亦无侵犯刘先生隐私的故意。法院最终支持了刘先生的部分诉请,判令路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路女士的行为存在不妥之处吗?夫妻之间存在着隐私空间吗?《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义务。据此,夫妻之间似乎应该在情感、行踪、社交等方面坦诚相待,共享私密信息。但是,《民法典》第1032条也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路女士与刘先生虽为夫妻,但仍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为了调查刘先生是否做出违背忠诚的不当行为,路女士私自在丈夫车上安装定位器,此举依然具有违法性。

法院认为,尽管二人是夫妻,但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在未获对方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实施侵犯对方私密空间从而刺探、获取对方的私密信息的行为。路女士在未征得同意或未事先告知刘先生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名下车辆上安装定位器,虽然路女士表示是为了随时知晓车辆的位置,但该车辆为刘先生日常使用,路女士在确认车辆位置的同时,亦知晓了刘先生的行程信息,而刘先生行程信息属于其私密信息,因此,路女士的行为已侵犯刘先生的隐私权。鉴于路女士的行为已经侵犯刘先生的隐私权,给其精神上造成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刘先生要求路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以前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件。例如,有一对两地分居的夫妻,丈夫在妻子的卧室偷偷安装了隐蔽式微型监控设备,以此掌握妻子的私密活动。这种做法,无疑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尊重的伦理和法律要求,本质上体现了具体婚姻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信任危机”,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人格侵权,尤其是私密信息、隐私侵权,不仅损害了对方的人格尊严,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方的精神损害。

罗曼·罗兰曾经说过:“婚姻的唯一伟大之处,在于唯一的爱情,两颗心的互相忠实。”婚姻内的坦诚相待本是夫妻信任的产生基础,但过犹不及,采用极端的方式掌控另一半的行踪信息,虽然满足了自己的控制欲,但并不会增强彼此间的信任,反而徒生猜忌。适当的距离产生美,和谐的婚姻需要彼此间的尊重与理解!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032条、第10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