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怀疑还是信赖?不同阶层被告人眼中的律师
要理解律师和被告人关系中的不平等是如何产生和加剧的,就不能只关注其中一方的态度或行为,而要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社会学领域常用文化社会学理论和关系理论来分析其他多种场合中的核心人际关系,本书也将借助这两种理论来分析律师和被告人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每位被告人都面临着数个至关重要的抉择。研究被告人权利的学者指出,从理论上看,被告人在诉讼阶段有无数个权利,例如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与律师单独会见的权利、接受律师提出的审前策略的权利、选择辩诉交易或者正式审判的权利、出庭作证的权利以及同意采用其他量刑方式的权利等。(57)这些选择的背后都隐藏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被告人或许会面临新的选择,或许会失去选择的机会,这些都与被告人的生活利害攸关。然而,无论被告人是否富裕,这些选择都是他在一种不对等的关系中作出的,而这一不对等的关系往往由律师掌控。(58)每位被告人的选择都是受限的,因为这些选择会导致相应后果。因此,有必要了解被告人如何作出决定,付出了何种代价,又产生了什么影响。
被告人与法院打交道的方式有着自身独特的动机、权力和约束,被告人作出何种选择与这一方式有关。法庭上没有什么事情是孤立发生的,诉讼程序也是由人制定的。尽管人们通常把刑事法庭比喻为一台只会按部就班判处刑罚的程序机器,但被告人面对的并非只是一个名为“法庭”的呆板系统。与之相反,法庭是由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缓刑官、司法官员和书记员这些活生生的人组成的集合体,被告人必须站在他们面前接受审判。(59)这些官员有着各自的职业身份、动机、顾虑和盲区,连作决定时都会互相考虑。(60)在法庭之外,每一位司法官员都隶属于检察官办公室或辩护人办公室等上级单位,他们需要向上级汇报案件情况。反之,上级单位会根据自身政策规制这些司法官员的实际决策,而这些政策也是由主管官员向下属作出的(例如地区检察官对具体办案的助理检察官,首席律师对公设辩护律师)。再往上看,上级单位负责人本身也受到各自立法机构、选民组织、捐赠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所制定的法律或政策的约束。最后,这些决策还得获得上诉法官本人的支持。(61)
就被告人而言,其与律师关系的重要性是无可比拟的。这是唯一能合法保护二者之间交流的关系。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谈话具有秘密性,这意味着除非被告人声称自己将实施新的犯罪,否则律师不得与他人分享自己与被告人之间的任何具有涉密性的谈话信息。事实上,波士顿的公设辩护律师就会写信警示被告人只能和律师谈论案情,即使是朋友和家人也不能透露。(62)尽管在被告人看来,律师与被告人的关系似乎很重要,然而这一看法更令人担忧。当然,被告人也会与法庭上的其他参与人发生联系,比如他们会经常出现在法官面前,法官会评估被告人的情况甚至直接与他们交流。如果被告人已经被判处缓刑,那么他们可能会向缓刑官定期报到,缓刑官则会向法院汇报。他们甚至可能与法院的其他官员产生间接联系,某些执行法官会因为多次看到被告人的名字而认识他。然而,这些关系一般也都是由律师从中斡旋的。
要了解种族和阶级的不平等如何在法庭上体现,关键在于理解上述关系的运作。大多数关于法庭上种族和阶级不平等的学术研究要么仅关注被告的个人属性,要么仅关注司法官员的个人属性。当前学界已经对美国律师、法官和缓刑官中呈现的种族歧视和阶级歧视展开了或浅或深的研究。(63)新闻报道、社交媒体、政府调查和上诉裁判也揭示了官员的种族歧视和阶级歧视行为。(64)其他研究则对被告人的态度(比如将案件归因于潜规则的心理)、财力(比如是否聘请私人律师)和量刑差异的关系展开了探讨。从逮捕到保释,从减少指控到定罪量刑,这些实践样态都为研究法庭中的不平等现象提供了重要视角。(65)但上述研究只是简单记录了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平等现象,并未详尽描述不平等究竟在日常生活中是如何形成的,也没有深入阐释其如何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如何遭到质疑而作出改变。(66)
笔者刚开始就本书主题进行研究时,与其他学者一样关注的是被告人的个人特征、观点和态度,而非被告人与律师的关系。但笔者很快发现,只有在与律师、法官、检察官或家人、朋友等其他人的互动过程中才能更好地理解被告人的想法。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想法不会一成不变,相反,被告人与其他人会互相影响和干预。被告人的一举一动源于对诉讼中其他参与人行为的预判和理解,而这正是社会学领域内研究互动主义的学者长期以来对社会行为的基本洞察。(67)随着访谈对象的不断增加以及对人种学的观察研究,笔者将分析的重点放在了律师与被告人关系的偶然性和附随效果上。研究民事(比如婚姻法、劳动法等领域)诉讼的学者会考虑上述关系,但研究刑事诉讼的学者一般更注重研究国家权力和被告人自由问题,对这些问题则鲜有关注。(68)实际上,在刑事诉讼中,身处这一关系的被告人面临着更大的风险。笔者逐渐从这些方面充分认识到何谓“濒于险境”。我目睹了不同背景、不同社会地位、(往往被迫)承受不同代价的被告人和律师互动时如何制造出了紧张局面,又如何作出了让步。(69)笔者也终于开始理解为什么那些司法官员们不是把被告人按照社会阶层分门别类地对待和作出预断,而是将他们视作单独的个体。
让我们暂且回到德鲁和阿诺德这两个案例,与其简单孤立地看待他们的行为,不如将他们的受审过程理解为被告人与律师的互动过程,如此方能更为深入地探析二者在法庭上的不平等经历。德鲁和汤姆律师的关系可以理解为一种抵制关系,他们的关系经历了多次不信任,并处于紧张状态,最终偏离了当初的目标,没能使德鲁避免或者至少降低刑罚。笔者把他们之间日益紧张的状态理解为“既互相抗拒又自我放弃”。抗拒在庭审内外都时刻存在,对于德鲁而言,他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与汤姆律师的想法直接冲突,更不用说法律规范了,多次冲突之后二人关系便彻底破裂。他们的分歧有时候与诉讼程序的目标或利益有关,德鲁的目的不仅是无罪释放,还包括要求警方承认逮捕他时存在种族歧视。同时,正如下文第二章所述,其他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往往还会经历放弃的阶段,笔者认为这种放弃就是“听天由命”。与其说这是由于律师和被告人之间存在冲突,不如说是由于被告人的求生欲已经在司法制度的内外压迫下消磨殆尽了。被告人缺席会议和开庭会让律师感到不满,因为这会让他们无法得知客户的生活和从宽处罚的关键信息,不过被告人很少这样故意抵制。但当被告人面临毒瘾问题、住房问题或精神疾病等更为紧迫的情况时又开始抵制,这种情况多到能拉出一个长长的清单。
以上两种抵制的表现往往会产生负面效果。贫困被告人和工薪阶层的有色人种被告人常会放弃为自己的案子抗争,自我放弃本身就是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的标志。穷人在社区中的日常生活和之前的违法行为让他们既不信任司法制度,也不信任律师。(70)他们放弃律师辩护的举动会导致自己在法庭上处于弱势地位,还会产生不利影响。尽管有时候轻微的抗拒会迫使律师更为关注被告人的诉求甚至提升律师对胜诉的信心,但一般而言,被告人的放弃举动会给自己带来负面影响。当本已居于不利地位的被告人抗争或者放弃时,法官或律师都会以无视、沉默或胁迫来应对。放弃是相互的:如果被告人放弃了律师,律师通常也会放弃代理案件。
然而,优势群体被告人与律师的互动方式截然不同。与抵制关系相比,像阿诺德与布雷特律师这样的关系在所有种族的中产阶级和白人工人阶级中更常见。阿诺德与布雷特律师的关系更符合委托的特征,多次的会见沟通 拉近了他们彼此的距离,增进了彼此的信任,也朝着使阿诺德无罪或受到降低处罚的共同目标不断努力。如果说放弃意味着不信任和抵抗,那委托则需要在互动中共同建立信任、达成共识。优势群体的被告人在此之前没有亲身经历过刑事诉讼,他们所在的社区和阶层让他们受到的种族歧视相对较小,因此他们更有可能接受律师的专业知识,在秘密会见时接受律师的建议,在公开庭审中听从法官和其他官员的意见。被告人与律师的最终目的往往一致,那就是避免严厉的判决。除此之外,他们很少有其他诉求,因为他们不会像弱势群体一样从警察的偏见和其他不公正对待中寻求补偿。一些像阿诺德一样的优势群体被告人可能会感觉到警察的种族偏见或者不公平,但他们往往不会认为这是系统性歧视,也不会联想到司法制度本身缺乏公信力。即便他们确实认为司法制度从整体上存在腐败或不公,但他们只是偶然经历诉讼程序,因此并没有体会到例行公事般的敷衍或压迫。
社会学中的关系理论为律师和被告人关系中不平等现象的表现形式和成因提供了理论视角。对于研究关系理论的学者来说,存在于生活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本身就构成了不平等。社会学家查尔斯·蒂利在著作《持久的不平等》中认为,物质和象征性商品(如财富、教育、尊重和顺从)之间的差异通常是绝对的。(71)不同的社会群体——男人和女人、白人和黑人,中产阶级和穷人——通常是根据他们获得资源的机会不同来定义的。当白人被当做优势群体或更容易获得物质资源的标志时,才会与黑人或其他种族有显著区分。(72)同样,只有把工人阶层与中产阶层或其他阶层相比较才有意义。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的著名理论是,中上阶层的文化风格和品位(例如对歌剧或美术的品位)之所以得到追捧,正是因为这是优势群体的标签,也是一种可以积累资源、物质和象征的主导文化资本。(73)拥有这种标签就意味着你在上层,而缺乏这种标签则标志着你在底层。因此,笔者认为,在思考被告人之间的不平等现象时,律师与被告人关系中的委托、信任以及对诉讼程序缺乏经验是优势群体被告人的特征;律师与被告人关系的抵制、不信任以及由此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则构成了弱势群体被告人的特征。
反过来,不平等的关系又会使不平等继续扩大。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最终孤立无援,而优势群体的被告人则与律师紧密合作,这会给他们带来不同的判决结果。一段时间以来,研究关系理论和文化的社会学家一直对“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如何扩大不平等”很感兴趣。(74)研究关系理论的学者坚称,社会学家在探求组织和机构中不平等现象的原因时,应该从静态变量研究转向动态关系研究,比如在研究师生不平等现象时,不能孤立地研究学生或教师,而要研究师生之间的互动关系。正如社会学家唐纳德·托马斯克维奇-德维所说的:“不平等……不在于人、种族或者性别的差异,而在于人际关系、地位、阶级之间的差异……正是人和地位的关系才产生了个人和工作中的权力、身份和自我。”(75)社会学家穆斯塔法·埃米尔巴耶也曾说:“在不预设属性的前提下,对人际的交流本身进行研究才能最有效地解释平等和不平等现象。”(76)不过,文化社会学家在探寻不平等的基础时,大多仍然止步于孤立地研究群体,而不去尝试研究群体之间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说,对访谈数据的使用导向限制了学者对群体关系的研究。即使从静态范畴来研究群体,最终文化社会学家也只是从文化冲突的角度研究群体不平等现象的成因。(77)
关系社会学和文化社会学理论都阐明了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是如何在工作场所和学校等主流机构内产生的。虽然这些组织的规则和做法往往显得标准化和中立化,但象征性的权力失衡往往会导致实质性的不平等。现有研究表明,机构监管者和组织政策重视优势群体的社会、文化和经济资源,贬低或减少弱势群体的资源。他们根据这一偏好分配资源的做法只会加剧两者的不平等。例如,社会学家安妮特·拉罗在研究文化知识和技能对教学机构的作用上很有影响力。(78)她的研究成果表明,小学教师对家庭作业、荣誉等级的设置和家长互动的规则和期望,会从整体上导致出身于工薪阶层和贫困阶层的父母及孩子处于不利地位。(79)当孩子做功课有困难时,中产阶级的父母会代表孩子询问教师,寻求帮助;工薪阶层和贫困阶层的父母却往往听从教师的专业知识,与学校保持距离。这两个群体都重视教育、望子成龙,但安妮特认为学校贬低了工薪阶层和贫困父母的知识、方法和资源。
许多研究都沿袭了这一传统,学者们考察了中学、大学、工作单位甚至医疗机构中的类似权力动态,不过部分研究不仅缺乏规范,而且范围狭窄。学者们已经揭示了文化资源(例如文化对象的知识、学历或组织程序)和文化风格(例如技能、习惯、性格或说话方式)在这些机构中发挥的作用。(80)虽然这类研究成果很多,但核心观点可以概括为:中产阶级倾向于表达个人立场,凸显个人地位,行为吹毛求疵,工人阶级和穷人则会顺从行事。(81)这些差异会对人们的发展轨迹产生影响。研究表明,中产阶级的上述举动往往能让其获得更宝贵的资源倾斜,比如获得更好的医疗保健和更好的教育资源。因此,优势群体不仅依靠金钱或社会关系来聚集资源和保持优势,而且还依赖于机构负责人(如医生、雇主和教师)看重的互动方式,迫使这些负责人提供比他人更多的资源。(82)社会学家凯瑟琳·杨和凯蒂·R.比林斯最近呼吁进行“布尔迪厄式的法律意识建设”,研究“(法律领域中)处于不同权力地位的个人如何理解法律并与之互动”。(83)在刑事法律制度的研究中,这样的分析需要使用文化概念(如文化资本、资源和风格)以及关系认识论(如关系人类学),本书即从关系理论和文化社会学的视角对刑事法庭展开研究。
本书从诸多方面吸收了文化社会学的核心观点,并从两个方面论述具有创新性的观点。其一,本书认为,通常所知的优势群体的行事风格并不能套用于所有场合。我们很容易将对学校和工作单位等主流领域的阶层文化的理解套用于法庭。我们会机械地认为如果被告人对律师专业知识持怀疑态度,对律师和法院提出要求就会获得其满足;反之,尊重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法院权威的人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制裁。但真实情况恰恰相反,被告人如果放弃辩护、执意抵抗和强调自我就会受到惩罚,而将案件委托给律师、尊重法庭规则则会获得宽宥。前者是弱势群体在法庭上的表现,后者则是优势群体在法庭上的表现。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差异,主要是因为惩罚性机构和其他社会主流机构相比有着不同的规则、预期和制度约束。学校和工作单位可能更看重主动性、思想性和创造力,但法院看重的是遵守规则,保持沉默和认罪悔罪。其他类似于法院的机构,如福利机构和戒酒之家,不仅可能以同样的方式运作,而且会越来越多地与法院交织在一起。在社会学家詹妮弗·赖克对参与儿童保护服务的父母的研究中,记录了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坐享各种资源的中产阶级黑人母亲被剥夺了对孩子的监护权,因为她对处理孩子案件的警察、医生和工作者没有表现出尊重。(84)随着惩罚性逻辑和刑事化工具在美国社会和人口中的继续扩展和变化,研究特权如何在这些场合下发挥作用越来越有必要。
其二,本书展示了以群体或个体为研究对象转向以人际关系及互动为研究对象所体现的意义。(85)如前所述,文化社会学的研究多以个体和群体作为分析对象,但对人际关系的研究能更好地解释为什么人们的行为并不会始终如一。例如,阿诺德就在同一案件中经历了从有意回避律师到主动委托律师的行为转变。虽然阿诺德和布雷特律师之间就是委托关系的典型样板,但是几个月前,法院其实为他指派过一位公设辩护律师,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以抵制为特征的。他并不信任这位公设辩护律师,认为只有自己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才行。最终,在家人和篮球经纪人的帮助下,他才有钱聘请布雷特律师。他的经历表明,一个人的行为并不植根于个体或群体的固有特征中,而是植根于是否能获得在某种关系中能起到重要作用的资源,如金钱或社会关系。这种机会随情景和关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通过分析阿诺德与他人(法庭替他指派的公设辩护律师和他聘请的私人律师)的关系,我可以更清晰地看到阿诺德在面对不同的律师时如何产生不同的态度,在特定的时间和情况下,他显然受到了自身财力的影响。如果我仅关注阿诺德本人的固有文化或观念,那就不会发现这一变化。因此,对人际关系中的文化因素的关注也揭示了阶层和种族不平等的许多特征可能植根于情景的优势或劣势,而不是个体持久顽固的性格。(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