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德鲁(DREW)是一位30岁出头的非裔工人,也是监狱的常客。(1)在2018年秋天的访谈中,他说自己曾在马萨诸塞州波士顿的马塔潘和多切斯特社区多次被捕,而这两个社区都是当地的非裔贫民社区。他曾在20多岁时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监禁,在州监狱服刑数年。2018年年初,他因非法闯过路口的停车标志而遭警察拦截,当警察要求搜查他的车时,他却踩下油门加速逃逸了。警察很快将其抓获,搜出一把未登记的枪支,于是他再次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捕。但这一次,他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坐牢。多年来,在与邻居和狱友的交谈中他了解到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和刑事诉讼的程序步骤,他想用自己掌握的知识赢得这场审判,但他很快发现自己掌握的那点皮毛在刑事诉讼中并没有多大用处。实际上,他越以自己的法定诉讼权利来抗争,越会适得其反。
德鲁因这宗新的非法持枪罪被法庭传讯,他记得自己那天心情非常沉重。法庭为他指派的公设辩护律师是一位已经有近十年辩护资历的白人男律师,但这位律师似乎并没有把他的意见放在心上。公诉检察官要求法官把德鲁的保释金标准抬高到几千美元,因为德鲁身上还有一个非法持枪的案子没结案。但是检察官的理由并不确切,因为德鲁的前一个案子并非非法持枪,而是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德鲁勃然大怒,他担心检察官的错误表述会成为法官抬高保释金标准的借口。他马上敦促自己的律师纠正检察官的错误,但直到法官作出裁定之前,律师都对此无动于衷。尽管法官最终将保释金设定在他能够承担的数额内,但他仍然非常生气,因为律师似乎对他和本案并不上心。
德鲁对另一位律师更为信任,这位律师名叫汤姆,同样是一位白人男性公设辩护律师。德鲁告诉我,汤姆律师因为愿意替被告人抗争而“声名鹊起”。汤姆代理了德鲁的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的案件(该案在当天晚些时候被驳回起诉)。因此,德鲁请求汤姆在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替他辩护。汤姆同意了,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他们一直保持着愉快的合作关系。在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的一次会议中,我看到他们花了一个半小时开会讨论德鲁的新工作、被捕的细节、警察的腐败行为。不仅如此,他们还讨论了在法庭上可以向法官提出哪些裁判请求和程序性请求,比如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德鲁仔细聆听着汤姆的分析,时不时还会激动地一边挥动他的大花臂一边控诉警察的不公。德鲁建议汤姆向法庭提出两个动议:一是以警方向大陪审团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二是提出证据证明拦截逮捕他的警察表现出了种族歧视。不过汤姆并不准备提出第二个动议,他认为这将导致两人的关系“变得紧张”。
在接下来的数月中,德鲁和汤姆之间发生了一些不快,有时候甚至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不过两人关系倒是还没破裂。一次会见时,汤姆建议德鲁作出认罪答辩,他说如果德鲁认罪的话,检察官就会撤销另一项指控,而后者的强制最低刑也有好几年,这么算来,德鲁认罪后的服刑期会比不认罪而被判决有罪的服刑期短得多。但德鲁一再坚持将此案付诸审判,根本不想听从认罪建议。汤姆回忆:“他开始较真了”,一周后,汤姆和德鲁再次会见时,德鲁说他们的关系正在走下坡路,他需要一个新的律师。结果又过了一周,德鲁给汤姆发短信希望重归于好。汤姆同意继续代理德鲁的案子,并且专注于赢得审前动议。
然而,在一次审前动议听证会上,他们的关系再次一落千丈。由于一名警察未出席听证会,法官便要求汤姆和检察官上前讨论此事及随后的议程。就在此时,德鲁在审判席大声问道:为什么你们在法官席上还要秘密谈话?法官没有理会他,汤姆则低声告诉德鲁稍后会告知他讨论的内容。但德鲁双手插在口袋里,紧咬着双唇,口不择言地说:“现在法庭上讨论的是我的命运!”法官让他把手从口袋里拿出来,但德鲁纹丝不动,直到汤姆转身恳求德鲁听从法官指示,德鲁才说“听到了”,然后慢慢把手拿出来。正是这个不愉快的小插曲让汤姆决定不再代理德鲁的案件。汤姆后来解释:
我不仅管不住他,还要时时刻刻担心他的突然之举会扰乱诉讼进程,影响办案结果……他在审前动议时放言要亲自出庭作证,把警察的混账表现告诉陪审团。当时我就劝他:“你知道这不可能,因为法庭审判是有规矩的。”他却说:“我无所谓。”
当德鲁案再次开庭时,法院第三次为他指派律师。按照汤姆的说法,那位值班律师“被动”且“不太称职”。汤姆怀疑德鲁的案子“可能会无限期拖延下去”。
我在这几年对波士顿地方法院的调研中发现,对于贫困阶层和有色人种被告人而言,类似于德鲁和汤姆律师的情况比比皆是。就像德鲁一样,许多弱势群体被告人并不信任自己的辩护律师。他们总想凭借自己的违法经历,在监狱或社区中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为自己辩护,而把自己的律师弃之一旁。辩护律师则夹在控审机关和被告人之间,既要顾忌检察官和法官的期望和权力,又要顾及被告人的期待。除此之外,律师经常无视和压制被告人的想法,甚至会胁迫被告人不要自作主张。律师对案件的掌控往往出于好意,真正负责任的律师认为他们的工作是在降低被告人的法律成本,而这些成本往往是因被告人行使权利才产生的。但是,在许多被告人眼中,律师对案件的掌控让他们感觉自己像是已经受到了惩罚一样,这比最后的判决结果更让人感觉危险。正因如此,弱势的被告人就陷入了这样一个困境:他们不相信律师是来帮助自己的,但当他们试图自救时,却会面临更为不利的后果。从德鲁这类人的经历可以看出,律师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对于弱势被告人至关重要。
相较而言,优势群体的被告人在面对律师和法院时的经历却截然不同。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对他们一样至关重要,但产生的效果却更好,来自中产阶级的阿诺德(Arnold)就是其中一例。阿诺德是一位20岁出头的黑人,他因涉嫌非法持枪罪在波士顿以西的一个法院受审,该院管辖着一个以白人为主的小镇。阿诺德和几个朋友从纽约度假后返回波士顿的家,不料在路上被一位骑警拦下。警察声称他的车是失窃车辆,这为搜查车辆提供了合理理由。经过搜查,骑警在后备厢里发现了一把无证枪支。阿诺德大吃一惊,后来他向我解释道,这是他从朋友那里借来的车,根本不知道车里有枪,事实也正是如此,这把枪上并没有发现阿诺德的指纹。阿诺德被捕时是一位职业撰稿人,他还在进行职业男篮训练——这是他大学以来的梦想。他并不信赖州政府提供的公设辩护律师,而是在篮球队经纪人和家人的帮助下,自行花费数千美元聘请了一位辩护律师。
阿诺德与他的辩护律师布雷特相处十分融洽,布雷特是一个白人小伙,虽然年纪轻轻但不苟言笑。他和阿诺德一样也在大学时打过篮球,“事实上,他对我个人和我的运动员生涯已经事先了解过了,他也曾是个运动员”。共同的经历让阿诺德甚感慰藉。阿诺德的运动员背景很重要,因为这既能与他的纽约之行搭上边,又能联系上他车里的朋友,而这些朋友碰巧就有前科在身:
我知道不是每个人都能理解这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但他可以。因为大多数人不能理解为什么我身无分文也要去纽约和一群基本上都被判过重罪的人在一起。你知道吗?但他懂我,知道我受了伤,正在经历一段过渡期,从一个阶段到另一个阶段——这是我(作为)大学生球员的过渡期。
他们的共同经历让阿诺德“对他(布雷特)的工作充满信心”。布雷特律师除了承接个人业务之外,还是一名法律援助律师,法院会指派他替贫困被告人辩护。经常有人混淆马萨诸塞州的法律援助律师和免费的公设辩护律师,其实他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援助律师是与州政府签约的律师,按小时收费,公设辩护律师则是州政府雇员。但在许多贫困被告人的眼中,他们都是沽名钓誉者罢了。不过在阿诺德眼里,布雷特是不是法律援助律师不重要,重要的是他花费巨资让布雷特代理自己的案件会令自己更放心。阿诺德说:“花钱好办事,付了钱自然就有了信任。”
布雷特律师在代理阿诺德的案件时与他定期会见,整个过程既高效又愉快。阿诺德很担心,这是他第一次因犯下可能入狱的罪行而出庭,他不太了解法律和自己的权利,也不知道如何在各种法律中做出最佳选择,但布雷特律师填补了这些空白。他们一起尽可能地提出了所有审前动议,阿诺德说:“他比绝大多数人都懂得未雨绸缪。”在一次审前听证中,他们提出警察搜查行为不具有合理理由的动议,阿诺德说,布雷特律师当时紧紧抓住“警察撒谎”的破绽,让他印象深刻,充满希望。虽然最后法官驳回了此项动议,但阿诺德仍然对布雷特律师抱有信心,他坚称如果他们不能以动议来终止诉讼,那就要接受正式审判。他知道虽然不认罪可能会坐牢,但自己本就无罪。布雷特律师同意了,后来他跟我说,阿诺德一车人被拦下的唯一原因就是“他们是黑人”。当检察官提出认罪协议时,布雷特律师代表阿诺德拒绝了,他们都认为自己在陪审团面前能够胜诉。
开庭当日一早,阿诺德在法院走廊里紧张地靠着母亲坐着。他穿着海军上衣,打了领带,卡其色裤子看起来很合身,外加一双棕色便鞋。他的母亲头发蓬松,穿着一套深灰色的套装。就在我们等待布雷特到庭的时候,一位中年白人男子走过来与阿诺德攀谈:“你今天来这里是有什么事吗?担任陪审员?”阿诺德礼貌地摇摇头,试图转移话题。恰在此时,布雷特来了,我们赶紧迎了上去。布雷特刚刚得知,此案的法官是前辩护律师,他迫切地想知道阿诺德是否愿意不选择陪审团审判,而由法官独任审判。阿诺德思索片刻,问布雷特:“你觉得我该怎么做呢?”布雷特向他解释了独任审判的好处,由法官单独判决他是否有罪,比在几乎全是白人的陪审团那里碰运气更稳妥。阿诺德毫不犹豫地说:“好的,那就这样定了,我相信你。”
当天晚些时候,阿诺德两次被传唤出庭,第一次是由阿诺德作出希望改由法官独任审判的声明,第二次则是正式开庭。在庭审过程中,阿诺德平静地端坐在辩方席上,布雷特则作开场陈词,盘问警察,最后作结案陈词。在检察官也作完结案陈词后,法官稍作准备,便判决阿诺德无罪,他认为即便警察有正当理由要求阿诺德停车,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阿诺德拥有那把枪。辩护席上的阿诺德如释重负,他的母亲则坐在我附近低声说:“谢谢你,法官!愿上帝保佑你!”
同样是与律师相处,同样是在法庭接受审判,阿诺德和德鲁却形成了鲜明对比。尽管二人都面临着非法持有枪支的指控,也都竭力避免遭到法律的惩罚,但他们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却走向了截然不同的两端。他们在美国的社会地位,让他们产生了不同的生活阅历,最终决定了他们所能获取资源的机会也有所差异。在学者和一般人眼里,有色人种的人生经历都是相似的,当他们陷入刑事诉讼时更是如此。(2)虽然阿诺德和德鲁都觉得自己的案子,特别是警察对待他们的方式都涉嫌种族歧视,但阿诺德所处的阶级让他能够利用更好的资源和经验,而这正是德鲁无法企及的。讽刺的是,阿诺德并不懂法律,但他愿意听从律师的意见,足以轻松应对审判;相比之下,德鲁倒是了解自己的合法权利和法律程序,但这却加剧了他对律师的不信任,最后在法庭上缺乏指导,效果也适得其反。这些差异的根源既有阶级差异和种族歧视的因素,也与律师和其他司法官员的互动有关。除此之外,阿诺德没有犯罪前科,德鲁有犯罪前科,案件中的具体细节各不相同,也导致了两人所受待遇的不平等。毫无疑问,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他们的案子最终走向了不同的结局。但是,他们与律师之间关系的质的差别才是两人结局分化的关键因素。
对于被告人而言,其与律师的关系是法庭上最为重要的关系,本书考察了种族和阶级不平等是如何渗透进这一关系并从中反映的。我对来自各行各业的被告人及在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地区生活和执业的各类司法官员(包括律师、法官、警察和缓刑官)进行了采访和调研。本书通过分析他们的经历,深刻阐释了特权和不平等在法庭活动中起到的作用。目前,我们所了解的美国社会中特权的内在互动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主流机构的研究,比如学校、单位和医疗机构等。但我们明白,当中产阶级与这些机构接触时,他们往往会表现得自信和苛刻。(3)当被要求遵守规则时,他们会刻意强调自己的权利,无所顾忌地索要更多特权,比如要求不做家庭作业,要求医疗护理等。(4)与此同时,学者们认为工人阶级和贫困阶层倾向于服从权威机构,他们很少会要求政府提供临时住房或者其他额外资源。以上就是学界主流观点所认为的特权和不平等在制度运行中的状态,然而,这一观点并不能完全解释德鲁和阿诺德的上述经历。
时至今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刑事法庭已经习以为常。然而,特权在这里产生的效果却有所不同。在法庭上,弱势群体往往会积极行使权利来为自己辩护或寻求法官的宽宥,优势群体却对刑法知之甚少,他们服从律师的安排和法庭的权威。对于二者而言,律师与被告人的关系被赋予了不一样的含义和内容,而这正是不平等之所在。社会阶层和种族的不平等是由律师和被告人之间无数个微小的细节构成的。(5)换言之,优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刑事诉讼中不同的经历及结果本身就意味着不平等。优势群体倾向于形成阿诺德和布雷特律师这样的合作关系,弱势群体则倾向于形成德鲁和汤姆律师这样的对立关系。这两种关系本身就不平等,二者的差异则会进一步加剧这种不平等。(6)对弱势群体而言,其与律师的紧张对立关系往往会导致被告人被律师胁迫、忽略以及最后遭受惩罚。对享有特权的人而言,他们与律师的合作关系则会让他们获得律师的悉心指导、法庭的宽大处理,甚至还会获得一些回报。因此,从裁判结果来看,种族与阶级差异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源于法庭潜规则,当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互动最终呈现在法官面前时,这些潜规则就会在被告人身上产生歧视性的作用。
我对上文提到的“弱势群体”的定义是:生活在警察监管力度较强的社区中,亲身经历过刑事诉讼(通常是负面冲突),与权贵阶层的交集有限,财力不足的群体。(7)“优势群体”则是指,很少与警察或司法官员产生负面冲突,能够获得有力的社会关系和财力支持的人。优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覆盖面沿着种族(例如黑人/拉丁裔/白人)和社会经济阶层(例如中产阶级/工人阶级/穷人)的传统轴线而逐渐分化。和其他社会学家一样,我对“中产阶层”的定义是拥有四年制大学本科学历和稳定就业的人;“工人阶级/工薪阶层”则是已经稳定就业但未获得大学学历的人;“穷人”是既没有学历又没有工作的人。(8)下文一共囊括了63名审前阶段的被告人。这些面临刑事指控的人既有奔波于生计的有色人种,也有白人;既有穷人,也有中产阶层;既有雄心壮志的篮球运动员,也有护士和投资顾问,他们都曾经历过人生的至暗时刻。从后文将看出,以上研究中各个种族的中产阶级(如黑人阿诺德)和白人工人阶级在律师和被告人的关系层面都能归为优势群体,而各个种族的穷人和有色人种(如黑人德鲁)往往能归为弱势群体。
本书采用情境研究法来研究所有案例。笔者仔细观察研究对象在互动中感受到的种族和阶级的不平等以及法院潜规则表现出的不平等。(9)用“优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来形容人的地位处境比形容人的固定特征更贴切。(10)不过,本书没有充分探讨另一个不平等因素——性别差异。在美国,对于男性而言,尤其是贫穷的非裔和拉丁裔男性,比女性更有可能遭受从治安处罚到监禁刑的各种惩罚;对于女性而言,她们遭受的惩罚相较于其他国家公民有过之而无不及。(11)事实上,研究对象中也有11位女性,笔者将她们的经历和另外52位男性被告人归总到一起做了分析。虽然笔者没有发现男女被告人之间的系统性差异,但如果针对性别差异的研究样本更多一点的话,或许能够发现性别因素在律师与被告人关系中的真正状况,而这一研究同样可能带来颠覆常识的结果。(12)然而,本书的重点是关注种族和阶级的不平等现象——这是刑事司法制度中不平等现象的惯常特征。
本书既关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不平等现象,也涉及其中的不公正现象。在过去的四十年中,遭到逮捕、法庭审判和监禁的人数激增,惩罚性的司法控制愈演愈烈,这导致有色人种居住的社区不仅面临着贫困和边缘化问题,还受到不成比例的负面影响。德鲁、阿诺德和书中其他案例中被告人的种种经历表明,美国正在经历着史无前例的惩罚性时代,处于这个时代的法院提出了关于公平和正义的根本性问题。正如本书所言,确保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并不能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对待。弱势群体虽然依法获得了法院指派的辩护律师,但他们发现辩护律师与自己的关系令人担忧,这通常会给他们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于是被告人总会感到怨恨和被漠视。因此,对于处在弱势群体地位的被告人而言,仅仅享有律师辩护并不能真正达到公平的结果。然而,对于优势群体而言,与一位精明能干的律师建立起信任关系往往能让他被从宽处罚,甚至可能获得罕有的无罪判决。这两个群体受到的不平等是不公正的,也是可以补救的。当然,优势群体被告人的案件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并不能弥补法庭审判给人带来的道德羞耻感、物质损失和精神压力。在我调研的所有被告人中,诉讼程序极少对他们认罪悔罪或弥补被害人损失的行为给予正面评价。我逐渐意识到,美国司法的不公正实际上远非仅有弱势群体被告人受到的不平等对待这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