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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民营企业党组织治理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章程均赋予了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主体资格,但是党组织参与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并非强制要求,其主要是以国有企业党组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治理模式作为参考,在公司治理制度中承担着政治和思想引导、监督、保障及政治核心的作用(薛飞,2002;何轩、马骏,2018)。随着党组织在民营企业中领导地位的加深,党组织治理也在民营企业治理体系中产生了重要作用(Yu&Chen,2021)。
所谓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是指党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党委);管理层成员与党组(党委)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也有研究表明,该领导制度能够加强党组织对企业经营决策的积极参与和发挥监督制衡作用,充分发挥其政治和思想引导作用。也正是基于此,本书对于民营企业党组织治理变量主要参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来进行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