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卫生法律责任与救济
一、卫生法律责任
(一)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因损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导致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强制性不利后果。卫生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①卫生法律责任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后果。②卫生法律责任必须由卫生法律规范明确规定。③卫生法律责任必须由法定机关予以追究。
(二)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所违反法律规范性质的不同,卫生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是指因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或卫生行政法规定的事由所应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①行政处罚是由特定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卫生行政制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处罚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决定,其中有的还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②行政处分是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民事责任 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的法定不利后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卫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3.刑事责任 是指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定不利后果。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外国人犯罪,还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