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新世纪第四版(全国中医药行业高等教育“十四五”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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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卫生法与卫生法学

(一)卫生

在古代,卫生主要是指“养生”和“护卫生命”。现代《辞海》解释为“为增进人体健康,预防疾病,改善和创造合乎生理要求的生产环境、生活条件所采取的个人和社会措施”。一般认为,卫生是指为维护和保障人体健康而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

(二)卫生法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含义。

1.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卫生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卫生行政关系和卫生民事关系。卫生行政关系,是指经卫生法确认,具有行政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总是卫生行政关系的一方。卫生民事关系是指经卫生法确认,具有民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卫生民事关系形成于卫生服务过程,由卫生法进行规范。卫生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特征。

2.卫生法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卫生法由一系列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根据立法机关的不同,卫生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卫生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法律;广义的卫生法不仅包括上述各种卫生法律,还包括有立法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卫生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宪法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卫生方面的规定。卫生法律规范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国家有权立法机关制定的专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卫生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卫生法学

卫生法与卫生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后者是指有关卫生法律规范的学说。

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一样,法学基本理论、原则均适用于卫生法学,法理学、法史学等也是卫生法学的基础课程。卫生法学与行政法学、民法学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卫生法的绝大多数规范属于行政法、民法的范畴,行政法学和民法学为卫生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同样,卫生法许多规范的根据,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民法典、刑法、等在卫生领域的具体应用,也为行政法学、民法学和刑法学等提供了实证研究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