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引言
长久以来,围绕韦伯的实质研究是否存在统一主题这个问题,韦伯的主要诠释者们往往各执一词、争论不已。本迪克斯(Bendix, 1960)认为韦伯的著作统一于“理性化”(rationalization)这一概念;滕布鲁克(Tenbruck, 1989: 42-84)则批评本迪克斯犯了一个关键性错误,即把《宗教社会学论文集》与《经济与社会》的创作顺序(不是出版顺序)搞混了,他认为《宗教社会学论文集》而非《经济与社会》才是韦伯的主要著作,因此韦伯著作的主题应该是“理性”(rationality)而非“理性化”;亨尼斯(Hennis, 1983: 135-180; Hennis, 1988)又批评了滕布鲁克的观点,认为韦伯的核心问题是“人的发展”(development of mankind)。
在韦伯的科学学说是否具有统一性这个问题上,情况也是如此。按照克斯勒(Käsler, 1988: 174)教授的研究,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分成两个阵营:一派主张韦伯的科学著作是零散的(Torrance, 1974: 127-165);另一派则认为这些著作是统一的。零散派以滕布鲁克、温克尔曼(Winckelmann)以及布鲁(Bruun)为代表,滕布鲁克甚至说,韦伯的方法论思想是一个“极度矛盾的结构”,已经陈腐过时了,“就其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等于什么也没告诉我们”(Drysdale, 1996: 71-88)。统一派以韦伯的妻子玛丽安妮·韦伯(Marianne Weber)起首,代表人物是谢尔廷(Schelting)与亨利希(Henrich),认为韦伯死后出版的《科学论文集》(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Wissenschaftslehre)不仅仅是编辑产品,而且是体现了一套内在统合的“韦伯方法论”(Oakes, 1988a)。实际上,克斯勒的概括并不全面,英语学界主张韦伯科学学说具有统一性的还大有人在。帕森斯(Parsons, 1965)、伯格(Burger, 1976)、哈弗(Huff, 1984)、奥克斯(Oakes, 1988a; Oakes, 1988b: 38-51)、林格(Ringer, 1997; Ringer,2002: 163-178)等人分别在韦伯的科学学说中找到了统一性。
本书对作为一个整体的韦伯科学学说感兴趣,却无意加入有关统一性问题的论战。但是我们也必须指出,尽管韦伯的科学论文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征,并且往往都没能最终完成注2;尽管他对元理论工作深具戒心,甚至有点不屑,斥之为方法论“瘟疫”(Weber, 1975a);尽管他深知任何科学都有其预设,是以对一切所谓“理论体系”都深具戒心,无意建构庞大体系:这些并不意味着他洋洋洒洒600多页的《科学论文集》只是一盘散沙。斯金纳(Skinner, 1969: 3-53)曾告诫思想史研究者不要犯构建学说神话(mythology of doctrines)与连贯神话(mythology of coherence)的错误。在他看来,为每位经典作家都建构出前后一致的学说体系的做法,只不过是一厢情愿、执意强为。但无论如何不可否认,每位思想家在论述时,都免不了有自己的一套内在逻辑,如果他的写作颠三倒四、毫无逻辑,那么在我们看来,他不是什么理论家,而是“半吊子票友”或者思维有毛病的疯子。作为一个极其强调逻辑,并且常常讽刺那些不懂逻辑之人为“半吊子票友”的人,韦伯的科学著作不可能毫无逻辑可言。尽管收集在《科学论文集》中的文章是在不同时间段、面对不同具体问题写出来的,但这些文章之间不可能毫无关联。至于关联到什么程度,有没有形成一套连贯的(coherent)逻辑,则是有待具体研究的事。
埃里亚森(Eliaeson, 2002: 107-112)的说法比较持中:在韦伯的科学学说中,既可以看到连贯的地方,也可以看到断裂的地方。要在韦伯的著作中去寻找什么完全统一的原则(unifying principle)只不过是幻念(chimeras)罢了。但是,在阅读韦伯的方法论文本时,必须结合他的语境来理解。如果带着一种寻求主题统一的愿望来阅读他那些零散的著作,可能会带来某些积极效果,让读者更加深刻地意识到韦伯思想根源的复杂性与历史重要性。
此外,如果不从某种内在逻辑角度来看,就无法完全把握韦伯的那些核心概念——理解(understanding)、解释(interpretation)、理念型(ideal type)、价值中立(ethical neutrality)、价值关联(value reference)、客观可能性(objective possibility)、恰当的因果关系(adequate causation)以及客观性(objectivity)等——的真正内涵与联系。在很多流行的教科书或二手文献中,这些概念往往会被作者分章或分节处理,以至于读者很难明白概念与概念之间有什么样的联系。孤立地理解这些概念,必然影响对这些概念本身真实内涵的把握。尽管距离韦伯写作这些科学论文的时间已经过了100多年,但很多人对“价值关联”这样一个概念的认识依旧停留在很低的水平上,认为价值关联指的不过是研究主题的选择受研究者主观兴趣的影响。在这方面,就连韦伯研究大家克斯勒教授也不能完全免俗。在《马克斯·韦伯的生平、著述及影响》之“方法论著作”一节中,他基本上孤立地处理了理解、理念型与价值中立三个概念,这除了帮助一般的读者了解这几个概念的基本意思以外,对我们把握韦伯的逻辑作用不大。
主张韦伯科学著作具有统一性的诠释者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诠释者认为这些著作在内容上不是互不相干,而是相互联系的,但他们并没有具体指出这种统一性到底是什么:玛丽安妮·韦伯仅仅把韦伯的科学著作按照某种结构编辑成册;哈弗(Huff, 1984)则认为韦伯的几篇最重要的科学论文发表时间比较集中注3,并且在内容上是连续统一的,但他也没有进一步研究这种统一性是什么。另一类诠释者不但指出这些著作在内容上是统一的,而且进一步研究它们统一于一个什么样的主题,从谢尔廷经伯格再到奥克斯的路子是这方面最重要的研究。这个研究路数最重要的特点在于:认为韦伯与李凯尔特有重要关联,概念形成(concept formation)是李凯尔特历史哲学的核心,韦伯继承了李凯尔特的思想,同样也把概念形成作为其科学学说的核心,因此其全部科学著作都是为了构建一种概念形成理论。奥克斯甚至比谢尔廷与伯格走得更远,把文化科学的客观性,也即概念形成过程中价值关联的客观性作为韦伯科学学说的核心。
伯格与奥克斯等人的研究对我们理解价值关联与概念形成(理念型建构)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并且他们的论证也十分有力。但关键问题在于:韦伯的目的是否与李凯尔特一样,仅仅只是为了给社会文化科学提供科学概念?答案毫无疑问是否定的。任何一门科学都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分析解释,科学的概念只不过是分析解释的第一步工作(Drysdale, 1996)。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在《罗雪尔与克尼斯》(Roscher and Knies)、《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中的“客观性”》、《批判施塔姆勒》(Critique of Stammler)、《文化科学的逻辑》以及《经济与社会》第一章《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等分量最重的科学论文中,韦伯不断谈到因果解释(causal interpretation)或因果说明(causal explanation)。如果我们假设韦伯的著作是有其内在逻辑的,那么因果关系在这套逻辑中又处于什么地位呢?经过详细分析,本书作者认为因果关系是这套逻辑的最核心部分,韦伯的主要工作就是要用因果关系来解释社会文化现象。
在为韦伯100周年诞辰所撰写的纪念文章中,帕森斯(Parsons, 1965)总结道:“韦伯最关心的是如何为文化社会领域中客观有效的因果说明确立一个方法论基础,同时又不损害对动机与意义进行移情理解,也即不损害价值与规范要素在社会与文化中的角色。”林格(Ringer, 1997)的研究对认识因果关系在韦伯科学学说中的地位有重要作用,他看到了因果关系在韦伯科学学说中的核心地位,并且认为韦伯用一种个别因果分析(singular causal analysis)把解释与说明结合在一起,从而把文化科学与社会科学统合起来了。但后面我们会证明,林格的研究犯了一个错误,即完全忽略了价值关联原则在因果解释中的作用。
本章试图表明,因果关系的确在韦伯的科学学说中处于核心地位,只有从因果关系入手,才能最大限度地把握韦伯科学著作中诸多核心概念的真正内涵与作用。韦伯的确试图在社会文化科学研究中确立一种不同于实证主义的法则性因果说明的具体因果解释(concrete causal interpretation)逻辑。本章全面分析了韦伯得出这种因果解释形式的文化背景,考察了它的概念基础、逻辑形式与客观性,并且指出了价值关联在其中的关键作用。
布鲁(Bruun, 1972)在《马克斯·韦伯方法论中的科学、价值与政治》一书的“导言”中抱怨道:“韦伯逝世距今已有50多年,在此期间,人们评论、发展、修正或批评他的思想。在很多情况下,韦伯本人似乎已经在成堆的参考文献与评论著作背后消失了。”有鉴于此,本书将尽力扣合韦伯原文,透过细密的文本分析,来厘清一些被重重评论遮蔽了的重要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