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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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的通知[1]

环办环监〔201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的规范和指导,配合《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的贯彻实施,我部编制了《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参照执行。《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环办〔2010〕51号)同时废止。

附件: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