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516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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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主体之法人及其他组织

47.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53,多选)

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

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

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

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

[考点]法人设立中的责任,属于常考点

[解析]《民法典》第75条第1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据此,在法人设立过程中,以法人名义欠下的债务,如果法人设立成功,由设立之后的法人承担,如果设立失败,由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错误,BC选项正确。第75条第2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据此,如果设立人在法人设立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债权人在法人设立后,可以选择设立人或者法人承担,故D选项正确。(BCD)

[知识点还原]图表11

48.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6-2,单选)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考点]合伙债务的清偿,属于常考点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是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上述规定,甲合伙企业的50万元债务,应当首先由甲企业剩余的20万元财产清偿,其余的30万元债务由两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C选项正确。值得提醒注意的是,如果考查个人合伙,在债务清偿方面与合伙企业原理相同,各合伙人之间也是连带责任,即便内部有约定清偿份额,只要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依然是连带责任。(C)

[知识点还原]图表15

49.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1,单选)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考点]基金会法人

[解析]法人的类型是常考的要点,但是,本题命题角度实为奇葩,非考试常态命题,也不在考试大纲要求掌握的范围之内,了解即可。《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及住所;(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原始基金数额;(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第15条规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本题中,要改变基金会法人的宗旨和目的,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登记机关核准。据此,D选项正确。《基金会管理条例》并不在考试大纲要求的范围之内,此题显然属于超纲命题。(D)

[知识点还原]图表12

50.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2,单选)

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考点]法人的分类,属于常考点

[解析]按照成立的基础,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以人的结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为社团法人(如企业、公司、学校);以目的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为财团法人(如基金会法人)。按照成立的目的,社团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以将法人经营所得分配给成员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如公司);不以将法人经营所得分配给成员为目的,而是以从事公益为目的的法人为公益法人;介乎于二者之间的为中间法人(如商会)。财团法人均为公益法人。在我国,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据此,AC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民法典》将法人分为特别法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又包括:捐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营利法人以营利性的企业为典型代表。民办非企业法人有的属于事业单位,应为公益法人;有的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因此,不一定均是营利法人,故D选项错误。(B)

[知识点还原]图表12;图表13

51.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单选)

A.无效

B.效力待定

C.可撤销

D.有效

[考点]法人的代表机关,属于常考点

[解析]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其权限来自公司的章程,而非董事会。因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其法律效力直接归于法人,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也不影响该意思表示的效力。本题中,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的行为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之规定,书面要约作为一种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根据题意,该要约已经到达相对人乙公司,故要约已经生效。该要约的法律效力直接归于甲公司,之后虽然王某去世,但该要约依然有效。后乙公司针对该要约作出了有效承诺,买卖合同成立。故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D)

[知识点还原]图表11;图表17

5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4,单选)

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

B.银行均是企业法人

C.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

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

[考点]法人的类型,属于常考点

[解析]根据成立的依据,法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根据成立的基础,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在我国,社团法人大致包括:营利法人中的企业法人、非营利法人中的(不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法人和部分社会团体法人(如协会、学会等)。这三种社团法人的成立要件各不相同,仅就是否需要登记来说,企业法人均需登记始能成立;而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有的依法须经登记程序,有的则无须经过登记程序(仅须批准程序),其法律依据如下:《民法典》第88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第90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据此,A选项错误。在我国,商业银行属于营利法人中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私法人),但中国人民银行属于公法人,故B选项错误。关于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民法典》没有规定,可适用关于合伙合同的规定。《民法典》第967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据此,法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签订合伙合同组成合伙性质的联营,故C选项正确。公司属于社团法人,为人合组织。一人公司虽然不太符合人合组织的特征,但作为例外,《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为公司法人,仅在一人公司与出资人发生人格混同时才刺破公司面纱,故D选项错误。(C)

[知识点还原]图表12;图表138

53.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3,单选)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考点]法人分立后的责任承担

[解析]《民法典》第67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法人分立应该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分立后的法人之间有约定的,该约定的分配方案对分立后的法人企业是有约束力的,即对内有效。但是,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除非该债权人对上述约定知情且同意。针对本题来说,乙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乙丙公司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当然地对债权人发生效力,除非债权人知情且同意。故A选项正确。(A)

[知识点还原]图表11

54.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2,单选)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考点]法人的责任能力、法人与分支机构的关系,属于常考点

[解析]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还要负担义务。所谓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债务,而不是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财产去承担这份责任。本题中,德胜公司是一家法人企业,虽然其总部、分支机构以及主营业机构所在的地方不同,但是这不影响德胜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因此,只要是德胜公司的财产,都要用来清偿公司债务,而德胜公司的财产包括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本题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之间是母子公司的关系,凯旋公司不过是德胜公司的股东,不需要对于德胜公司的债务负责,只在自己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故CD选项均错误。(B)

[知识点还原]图表11

55.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52,多选)

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D.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考点]法人的类型,属于常考点

[解析]并非所有的事业单位其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况且某些事业单位,除了接受国家财政拨款外,也可自筹经费。所以A选项的说法太绝对,当选。《民法典》第88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据此,B选项错误。另外,根据《民法典》第256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享有所有权,一般认为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国家,单位只是国有财产的管理人。所以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只有自然人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所以D选项错误。(ABCD)

[知识点还原]图表11;图表12

56.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6-3,单选)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解析]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行为的机关,只要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行为,后果一律由法人承担,此时,具体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人格完全被法人吸收。无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也无论是否超出经营范围,均应由法人承担责任。故C选项正确。(C)

[知识点还原]图表11

57.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2003-13,单选)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法人分支机构

[解析]本题中,该分公司能够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活动,意味着领取了营业执照,此时,视为非法人组织。《民法典》第102条第1款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据此,作为非法人组织的法人分支机构可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故题中分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有效。《民法典》第74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据此,分支机构签订合同,不能承担的责任,应由法人承担。分公司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存在法人与其分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故C选项正确。(C)

[知识点还原]图表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