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书(含全部规章及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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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2020年11月25日 应急〔2020〕93号)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本制度进行统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业领域事故统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下同)、受伤人数(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人数,下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具体情况等。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综合采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多部门会商等多种调查方法。

(五)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应急管理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以上”包含本级,不含应急管理部,下同)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负责数据的审核和上报。

(六)统计分类规定

事故分为“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和“其他事故”两类进行统计。

1.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纳入“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统计。

2.从事运输、捕捞等生产经营活动,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以行业准入许可为准,按照“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进行统计。

3.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故,纳入“其他事故”统计。

(七)统计一般原则

1.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2.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不论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负有责任,均纳入统计。

3.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4.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主要责任单位统计。

5.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

6.乙单位租赁甲单位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若乙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纳入乙单位统计;否则纳入甲单位统计。

7.建筑业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填写施工单位名称。其中,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凡分承包工程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的,纳入分承包工程单位统计;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纳入总承包工程单位统计;凡未签订分包合同或分承包工程单位的建设活动与分包合同不一致的,不论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均纳入总承包工程单位统计。同时,应在A1表中填写建设单位名称及其所属行业。

8.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不具有施工资质、营业执照,但属于有组织的经营建设活动)承包的城镇、农村新建、改建、修缮及拆除房屋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9.从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外包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发包单位统计。

10.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事故,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纳入使用单位统计。

11.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不含)的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12.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参加社会抢险救灾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事故发生单位统计。

13.非正式雇佣人员(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志愿者等)、其他公务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居民、行人等因事故受到伤害的,纳入统计。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因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不计入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事故等级统计范围,仅作为事故伤亡总人数另行统计。

14.雇佣人员在单位所属宿舍、浴室、更衣室、厕所、食堂、临时休息室等场所因非不可抗力受到伤害的事故纳入统计。

15.各类景区、商场、宾馆、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因自身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健全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纳入统计。

16.生产经营单位存放在地面或井下(包括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用于生产经营建设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意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纳入统计。

17.服刑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1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19.公立或私立医院、学校等机构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20.急性工业中毒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作为受伤事故的一种类型进行统计,其人数统计为重伤人数。

21.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的部分事故信息,应持续跟踪并予以完善。

(八)报送时间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通过“直报系统”填报A1表甲区域内事故统计信息。经查实的瞒报事故,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24小时内,在“直报系统”中进行填报并纳入事故统计。

事故发生7日内,应及时补充完善A1、A2表相关信息,并纳入事故统计。对于首次填报日期超过事故发生日期7日的,需将超期原因等相关情况在“直报系统”中注明。

事故发生30日内(火灾、道路运输事故发生7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充完善伤亡人员情况,并纳入事故统计。

事故调查结束后30日内,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完善校正有关事故信息。同时,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在“直报系统”上传事故调查报告。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月8日将截取至7日24时“直报系统”内的上月事故统计数据作为月度数据,即月度B1、B2表,经审核确认后,在“直报系统”内上报。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月8日将截取至1月7日24时“直报系统”内的上年事故统计数据作为年度数据,即年度B1、B2表,经审核确认后,在“直报系统”内上报。

(九)质量控制

本制度针对统计业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

地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事故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结合地区实际对辖区内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信息及统计数据的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事故统计信息。对于不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据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强化对统计数据的应用,加强对辖区内统计数据的分析、研判,充分发挥统计数据服务、支撑及指导作用。

(十)数据公布与信息共享

本制度年度综合数据经审核确定后,通过《中国应急管理年鉴》公布。月度、年度综合数据可与其他部门及本系统内共享使用,按照协定方式共享,在最终审定数据10个工作日后可以在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共享,共享责任单位为调查评估和统计司,共享责任人为调查评估和统计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十一)使用名录库情况

本制度使用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

续表

说明:1.报送方式:本表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直报。

2.报送时间:甲区域内容在事故接报后24小时内报送;乙区域内容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送,30日内补充完善,并对甲区域内容进行核实更新;丙区内容在事故调查结束后30日内填报。

3.本表涉及“管理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情况详见附录。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含急性工业中毒)人员登记表

说明:1.报送方式:本表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直报。

2.报送时间:本表在事故发生后7 日内报送,30 日内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生产安全事故按行业统计表

说明:1.报送方式:本表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报送。

2.报送时间:月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次月8日,年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8日。

3.本表涉及“管理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情况详见附录。

4.审核关系:1≥5+9+13;2≥6+10+14;3≥7+11+15;4≥8+12+16。

生产安全事故按地区统计表

说明:1.报送方式:本表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报送。

2.报送时间:月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次月8日,年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8日。

3.审核关系:1≥5+9+13;2≥6+10+14;3≥7+11+15;4≥8+12+16。

四、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 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分别填写涉及事故的单位详细情况。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应填报到最高一级母公司。

对非独立核算单位,应详细填写与事故责任单位的隶属关系,并同时填写经主管单位核准或批准的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

单位规模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填写。

登记注册类型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按照国家统计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规定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管理分类

为了使历史统计数据具有延续性与可比性,并使行业分类与历史统计分类方式相衔接(按部门监管职能的分类方式),特别设置了“管理分类”,这一栏目用于新旧报表统计数据的转换、对比。其中,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个工贸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作了相应调整。

事故情况

发生地点 发生事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的年、月、日、时、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四位码填写。

事故类型 分为基本事故类型和一些特定行业事故类型,具体如下:

(1)基本事故类型: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爆破,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

(2)煤矿事故类型:1顶板,2冲击地压,3瓦斯,4煤尘,5机电,6运输,7爆破,8水害,9火灾,10其他。

(3)道路运输事故类型:1碰撞,2碾压,3刮擦,4翻车,5坠车,6爆炸,7失火。

(4)渔业船舶事故类型(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1碰撞,2风损,3触损,4火灾,5自沉,6机械损伤,7触电,8急性工业中毒,9溺水,10其他。

(5)水上运输事故类型(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1碰撞,2搁浅,3触礁,4触碰,5浪损,6火灾、爆炸,7风灾,8自沉,9操作性污染,10其他。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计算。

伤亡人员情况

死亡(下落不明)人数指因事故造成人员在30日内(火灾、道路运输事故7日内)死亡和下落不明人数。

受伤 指因事故造成的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包括轻伤和重伤。

轻伤 指因事故造成的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重伤是指因事故造成的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甚至丧失或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和劳动能力重大损失的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105个工作日及以上。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

状态 根据死亡、重伤、轻伤等三种情况,在指定选项中勾选。

文化程度 分为: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中专,5大专,6大学,7硕士以上。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有关行业领域对事故等级划分有补充性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指每生产1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的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四位小数)。单位GDP可采用亿元、百亿元。以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为例,计算公式为: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指每生产1百万吨原煤,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的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四位小数)。计算公式为:

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千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率

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指一定时期内平均每千名从业人员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的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三位小数)。计算公式为:

千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率指一定时期内平均每千名从业人员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受伤人数的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三位小数)。计算公式为:

生产经营单位平均从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具体计算方法参考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推荐采用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千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率相对指标。该相对指标能够简单、直观地对比企业间、行业间、地区间的安全生产状况,目的是为了有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五、附录

(一)管理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对应情况

A农林牧渔业:农业机械(01农业,05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渔业船舶(04渔业,05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其他。

B采矿业:煤矿(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11煤炭开采和洗选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包括: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0非金属矿采选业,11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其他。

C、F、H商贸制造业:化工(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不含253核燃料加工;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含267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

烟花爆竹(2672焰火、鞭炮产品制造);

民爆(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

轻工(主要包括:13农副食品加工业,14食品制造业,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1家具制造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10大类的企业;305玻璃制品制造,307陶瓷制品制造(除3071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072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38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76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84电池制造,385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7照明器具制造,403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5衡器制造,411日用杂品制造等10个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3322手工具制造,3324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3351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3379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3473照相机及器材制造,3587眼镜制造等6个小类的企业。不包括:131谷物磨制1个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1351牲畜屠宰,1352禽类屠宰,1511酒精制造等3个小类的企业;从种植、养殖、捕捞等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服务的企业);

烟草(主要包括:16烟草制品业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及5128烟草制品批发1个小类的企业);

纺织(主要包括:17纺织业,18纺织服装、服饰业等2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

建材(主要包括: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大类企业。不包括:305玻璃制品制造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3073特种陶瓷制品制造,3074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5陈设艺术陶瓷制造,3076园艺陶瓷制造,3079其他陶瓷制品制造等5个小类的企业);

冶金(主要包括: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

有色(主要包括: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

机械(主要包括:33金属制品业,34通用设备制造业,35专用设备制造业,36汽车制造业,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仪器仪表制造业,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9大类企业。不包括:338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73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4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6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84电池制造,385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7照明器具制造,403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5衡器制造等9个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3322手工具制造,3324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3351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3379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3473照相机及器材制造,3587眼镜制造等6个小类的企业;3399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小类中武器弹药制造的企业;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特种设备制造企业);

商贸(主要包括:51批发业,52零售业,59装卸搬运和仓储业,61住宿业,62餐饮业等5大类的企业(不含消防、燃气的监管)。不包括:515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518贸易经纪与代理,525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529货摊、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591装卸搬运,594危险品仓储,596中药材仓储,624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等8个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5112种子批发,5128烟草制品批发,5162石油及制品批发,5166化肥批发,5167农药批发,5168农业薄膜批发,5169其他化工产品批发,5191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5265机动车燃油零售,5266机动车燃气零售,5267机动车充电销售,5951谷物仓储等12个小类的企业);

其他。

E建筑业:房屋建筑业(47房屋建筑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48土木工程建筑业);

其他。

G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业(53铁路运输业);

道路运输业(54道路运输业);

水上运输业(55水上运输业);

航空运输业(56航空运输业);

其他。

D、I-T其他行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续表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说明: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力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内资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四)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汇总数据。

(五)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汇总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