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学习立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法律与社会公平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法律要发挥好社会作用,立法是关键。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22]然而,与其他法学二级学科相比,以立法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立法学长期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积淀不足,基础薄弱,许多高等院校没有把立法学列为二级学科进行建设,没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和研究队伍,说明立法学的学科地位在一些高等院校并没有完全确立。弱势的立法学不能有效指导立法实践,我国立法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学的不发达不无关系,加强立法学研究已经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好的城邦,“最好是有一个共同的制度来正确地关心公民的成长”,如果没有这种共同的制度,每个人就似乎应当关心提高他自己的孩子与朋友的德行,“如果他懂得立法学,他就更能做到这一点”,“假如有人希望通过他的关照使其他人(许多人或者少数几个人)变得更好,他就应当努力懂得立法学”。[23]虽然亚里士多德这里讲的立法学与现代立法学不完全相同,但立法肯定关乎社会共同制度的建构,立法就是要通过建构社会共同的制度使公民和社会变得更好,这是共同的。要正确地关心公民的成长,用法律促进社会发展,就必须懂得立法学。立法不只是简单贯彻和落实某种意志,更应追求良好的社会状态和公民福祉。学习立法学对提高立法质量、建构良好的社会制度和促进公民幸福生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就此而言,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与现代社会的良法善治是相呼应的。事实上,我们正是立足于这样的价值导向,才明确提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要求立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24]
立法是法律运行过程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学习法律并非只是学习已经形成的法律或判例,更重要的是了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如何为社会创建其需要的法律,如何保障所创建的法律在与社会对接时产生良好的效果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说,这些问题都是立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法律而言,知其然固然重要,知其所以然更为重要。立法调整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与过程,涉及面极为广泛,单靠法学专业人员并不能创建良好的法律,但法学专业人员应该掌握立法的价值导向与制度机理,运用法律的原则与方式规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法科学生如果不懂立法学,就不会懂得什么样的制度可以让人民变得更好和生活得更好,不会懂得好的法律制度应当如何创建并确保其有效的社会作用。已经形成的法律可以表现为一种独立的存在,但立法则是一个与社会不可片刻脱离的过程,这既表现为立法必须以社会问题为导向,在了解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解决社会问题,也表现为立法过程的大众化参与和不同利益博弈,不是少数人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同时还表现为立法必须应用于社会并评估其功效。法律的社会依存集中表现为立法的社会依存,通过研究立法过程能更好地把握法律的社会面向及其价值和目的,更好地发挥法律的社会作用,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不能没有立法的视角。
法学是人学,是正义之学,对立法而言,更是如此。立法必须把正义等基本价值融入法律并通过法律作用于社会,实现对社会发展的控制。立法学关乎立法公平和社会正义,公平公正如果不能通过立法融入法律,法律就趋向邪恶,沦为强权的工具,社会正义也就无从实现。掌握立法的原则、价值、权限、体制、程序及其技术性要求等,对法律的公正性极为重要。法律不是随便创建的,更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创建良好的法律,人类一直在探求如何创建良好的法律,但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这都不是一个已经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轻视甚至忽视立法学,法律的公正性必然遭受损害,人类也将为此付出代价。
如何学习立法学?第一,要通过阅读经典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培养立法思维。在中西法律思想史上,很早就涉及对立法问题的研究,都有许多关于立法的经典论述,通过学习,探求其立法思想的起点和根据,分析其合理性及其存在的问题,在不断的思想交锋中把握立法的精神实质、原则、价值导向及其社会定位,了解立法对社会问题的能与不能,从建构美好社会的角度分析立法的重要作用及其必然具有的局限性,培养对社会问题的立法思维,这种立法思维是法科学生必须具备的思维。
第二,要系统学习现代立法理论。立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和独立的理论体系,作为法科学生,必须系统掌握。一方面,通过教材和课堂教学系统学习立法理论,掌握立法学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通过阅读立法学文献把握时代脉络,了解对相关问题的学术研究与争鸣,培养对立法问题的学术敏锐性。
第三,要对不同立法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立法必须与实际相结合,具有地方特色,受地方知识制约。不同国家的国情不同,立法制度必然存在重大差异;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也会有不同的立法制度。对不同立法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是学习立法学的重要方法,通过比较学习,可以对立法理论进行检验和发展,更重要的是可以吸纳不同立法制度的精华,为建立和完善立法制度提供相应的学术与经验支持。
第四,要在应用中学习。立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立法的目的本来就在于应用,故对于立法学,应当在应用中学习。一是要了解立法机关立法活动的运行机制与过程,了解立法技术的规范性要求,这是立法学的现实基础;二是要参与相关立法活动,如进行立法调研、参与法律法规草案起草和相关专题讨论等,通过参与进行理论应用;三是要对立法成果进行评估分析,包括立法文本质量评估分析和立法实施效果评估分析等;四是要对立法经验进行总结提升,为相关理论提供现实根据,并对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学理与对策性研究。
新中国的立法起步相对较晚,对立法学的学习和研究则仍然存在重大不足,立法人才存在断层。随着我国立法权的扩展,立法机构需要大量立法人才,立法人才不足的问题凸显,其数量不能满足社会对立法人才的需要,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加快立法人才培养。为满足社会需求,在今天的法学人才培养中,必须进一步强调对立法学的学习,增设立法学硕士点和博士点,引入与立法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培养实务创新型立法专门人才。
拓展阅读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15—117页。
应松年:《一部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关于〈立法法〉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第3—10页。
李步云、赵迅:《什么是良法》,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第125—135页。
封丽霞:《面向实践的中国立法学——改革开放四十年与中国立法学的成长》,载《地方立法研究》2018年第6期,第18—40页。
叶会成:《立法法理学的类型与意义——立法学学科性质的反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6期,第32—50页。
[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页。
[2] 在论述人类的政治问题时,亚里士多德也把人类与蜂类相类比,阐述人类能够达到更高政治组织的原因。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8页。
[3]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8页。
[4]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3页。
[5]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4页。
[6]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6页。
[7] [美]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杨东莼等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47页。
[8] O.Weinberger:Law,Institution and Legal Politics——The Fundamental Problem of Legal Theory and Social Science,Kluwer Publishers,1992,p.29.
[9] 迄今所知的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是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约公元前2113—2008年)开国君主乌尔纳姆制定的。法典除序言外,共有29个条文,主要内容是对奴隶制度、婚姻、家庭、继承、刑罚等方面的规定。当时立法已采用罚金赔款等方式逐步取代同态复仇。参见朱立春:《世界通史》,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5年版,第55页;同时参见[英]乔治·威尔斯、[美]卡尔顿·海斯:《全球通史》,李云哲编译,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17年版,第二章。
[10] [美]H.罗维:《初民社会》,吕叔湘译,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13页。
[11] [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页。
[12] [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页。
[13]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9页。
[14] 亚里士多德认为,“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69—170页。
[15] [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第10页。
[16]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16页。
[17] 一般认为,18世纪末,分析法学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出现。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
[18] 参见朱力宇、叶传星主编:《立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页。
[19] 1954年《宪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20] 参见陈中绳:《我国应当重视立法学的研究》,载《法学季刊》1982年第2期;吴大英:《加强立法学的研究是发展我国政治学的重要内容》,载《政治学研究》1986年第2期;周旺生:《论创建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学》,载《法学评论》1988年第6期。
[21]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我国立法学教材的编写出版情况,参见张永和主编:《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
[2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8页。
[23]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14—315页。亚里士多德认为,家庭就是小城邦,城邦在治理意义上就是大家庭,所以,立法学可以通及这两者。
[2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