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人身利益篇
一、人身伤害
电扇漏电致人身亡,责任由谁承担?
答:我国《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连带责任,产品责任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产品的制造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即请求赔偿的选择权属于受害者。产品的制造者或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再向有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追偿。
公路塌陷成坑致行人受损,责任由谁承担?
答:我国《民法典》第1258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对地面施工人责任的分配为在地面施工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施工人负责。施工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果没有采取相关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对于公路等公共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应当由相关具体施工人承担责任。另外《民法典》第1258条第2款还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说明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要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义务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被他人饲养致人损害,受害者应向谁要求赔偿?
答: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此可见,如果在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应由实际的管理人承担责任。因此,动物被他人饲养致人损害,受害者应向管理人要求赔偿。
花盆从楼上坠落砸伤路人,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我国《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由此可见,花盆从楼上坠落砸伤路人,花盆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风把路边的树枝吹断砸伤行人,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答:我国《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风把路边的树枝吹断砸伤行人,如果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打伤正在对自己行凶的歹徒,应该赔偿医疗费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打伤正在对自己行凶的歹徒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且采取的防卫行为适当,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的,就不属于侵权行为,也无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民用核设施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条和第24条的规定,“民用核设施”包括:核动力厂,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如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等。“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对于民用核设施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37条的规定,应由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飞机上掉下的物品砸伤,由谁赔偿?
答:本问题涉及民用航空器侵权的法律问题。依据《民用航空法》第5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所造成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1238条的规定,应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此外,《民用航空法》第157条第1款也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由此说明,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对他人造成伤害,受害人有权提起赔偿要求,航空器的经营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民用航空法》第157条第1款还特别规定: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煤气罐爆炸伤人,谁负责赔偿?
答:本问题涉及危险物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39条的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煤气罐中是液化气体,极其易燃易爆,其爆炸伤人的侵权责任,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失足掉下地铁站台而受伤,可以要求地铁部门赔偿吗?
答:本问题涉及危险作业的法律问题。我国《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使用高速运输工具属于危险作业,但对于受害人因此造成的伤害,其经营人并不一定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失足掉下地铁站台而受伤,如果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为或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地铁部门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地铁部门的责任。
小孩捡雷管被炸伤,谁负责赔偿?
答:本问题涉及危险物管理的法律问题。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于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都具有高度危险性,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妥善管理。我国《民法典》第1241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可知,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尽妥善管理的义务,如有遗失、抛弃等行为,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小孩捡雷管被炸伤,遗弃雷管的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非法占有的易燃物烧伤他人,谁承担责任?
答:本问题涉及非法占有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1242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规定说明,在被非法占有状态下的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非法占有人是危险物的直接使用人,对该危险物实行事实的管理关系,因此由该非法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与此同时,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危险物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如果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则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应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摩的”为避免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也就是说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之一须是合法权益遭受紧急危险,而“摩的”非法运营为躲避处罚而致人损害,其所保护的利益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构成紧急避险,必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雇员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后,雇主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当雇员在工作中致使他人受到损害后,责任是由雇员承担,还是雇主承担,抑或是雇员与雇主共同承担?对此问题,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需要注意的是,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雇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侵权,如果不是因为这个原因,则不涉及雇主承担责任的问题。
雇员在工作过程中人身遭他人损害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对此问题,我国《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务派遣员工惹事,受害人如何要求赔偿?
答:本问题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的法律问题。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的法律问题,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知,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一般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给人帮忙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给别人帮忙造成自己受伤,责任由谁来担?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孩子们共同玩耍中一人受伤,但不知谁是加害人,应该向谁要求赔偿?
答:本问题涉及共同危险行为侵权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可能,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共同危险行为中,法律推定每个行为人都是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并对这些行为负责。但是,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可以免责。如我国《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承揽人在从事承揽活动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谁负责?
答: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子女的监护权受到侵犯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监护权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剥夺。对于任何非法剥夺公民监护权的行为,公民均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监护权只能在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剥夺。
暂时没有意识之时伤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0条第1款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但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且在此状态下进行了侵权行为,首先要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如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当事人属于精神病而且当时确实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则依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侵权责任追究。
二、人身自由与名誉保护
错误逮捕人应当如何赔偿?
答: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因警察抓错人而给受害人家人及其本人造成生活上的影响以及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并赔偿损失。
如何认定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19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合理实施哪些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0条的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人死之后,肖像权也一并消失了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人死亡后,虽然人格权主体不复存在,但是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法律保护。
半张脸也有肖像权吗?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是指自然人的外部形象通过一定的形式在客观上再现所形成的作品。如果半张脸能够反映某人的面部特征,即一般人都能认出是谁,尽管只显示半张脸,仍然是肖像的再现,因此具有肖像权。侵犯了肖像权,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益团体有肖像权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10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也就是说只有自然人才享有基于肖像而产生的各项权利。所以,作为公益团体不具备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也就不具有肖像权。
他人冒用你的姓名怎么办?
答:我国《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由此可见,他人冒用你的姓名,是对你姓名权的侵犯,你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身份证被他人骗去办理信用卡,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吗?
答:姓名是公民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特殊符号,是一个人的自身标志,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身份证被他人骗去办理信用卡,是其姓名权被盗用的表现。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因盗用行为产生的其他损失。
店名与人名一样有权利吗?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13条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他人的文字符号,名称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区别于其他个人和组织的文字符号。因此,店名也和人名一样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个人名誉受损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当个人名誉受损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死者享有名誉权吗?
答:侵害死者名誉权往往直接影响到死者近亲属的名誉和其他利益,所以保护死者名誉的实质作用在于保护其近亲属的利益。我国《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人在网上发帖诋毁,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第1款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网上发帖诋毁他人,已经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宣扬他人离婚多次,是否侵犯隐私权?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感情生活与婚姻状况是个人私事中核心的部分,是公民的隐私。宣扬他人离婚多次,从而使得周围的人都知道了他人感情生活不顺的事实,给他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已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用望远镜窥探别人家的活动构成侵权吗?
答:公民的隐私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第2项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用望远镜窥探别人家的活动,构成了对他人全家隐私权的侵犯,属于违法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妻子偷拍丈夫与情人在一起的照片是否侵犯隐私权?
答: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其前提是该隐私内容应当是合法的。因为我国法律只保护合法利益,并不保护非法利益。因此,如果某一个内容或情况虽然为他人个人所有,并不愿他人知晓,但其实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则并不能构成法律中所保护的隐私,所有人也不能主张隐私权。如某人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背弃。那么,其配偶跟踪其及其情人,并偷拍他们的行为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他们隐私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