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或死亡)申请书
文书简介
宣告失踪(或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或死亡人)的制度。宣告失踪(或死亡)申请书即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而提交的书面申请。
文书样式
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与下落不明人_____,男/女,××××年××月××日出生,_____族,______(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__,系______(写明双方的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和时间)。
此致
×××人民法院
附:_____关于_____下落不明的证明。
申请人:_____
××××年××月××日
制作要点
1.标题:写“申请书”。
2.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住址及联系方式。
3.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失踪(或死亡),请求宣告失踪的,还要申请指定财产代管人。
4.事实和理由:该部分主要是陈述为何要宣告某人失踪或死亡,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并指出已经符合法定的宣告条件。
5.尾部及附项: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注明申请日期;附项附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实例示范
柳某是贵州省水城县人,父母体弱多病,家境贫穷。2009年,柳某初中毕业以后就辍学在家务农。2018年10月,柳某与同乡王某一同外出打工,2018年12月王某回家告知柳某的父母其与柳某失去了联系。2019年开始,柳某的父母和亲戚朋友到各处寻找柳某,也未寻得柳某的下落。2022年,柳某下落不明已经满三年,柳某的父亲在亲戚的劝说下,决定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儿子柳某失踪。
申请书
申请人:柳某河,男,195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号,联系方式:137××××8332。
申请事项:
1.宣告柳某失踪;
2.指定柳某河为失踪人柳某的财产代管人。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柳某河与下落不明人柳某,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号,系父子关系。2018年12月,与柳某一同外出打工的王某回乡,柳某未归,且与王某和家人失去了联系。2019年1月起,柳某的父母与亲戚朋友开始多方寻找柳某,但未果。至今,柳某下落不明已经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柳某为失踪人。
此致
水城县人民法院
附:水城县公安局关于柳某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申请人:柳某河
2022年3月25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九十三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