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民法典十讲(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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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活学活用民法典

金句名言

罗马帝国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灭亡而消亡,宗教随民众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德]耶林

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美]霍姆斯

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多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记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法]拿破仑

整个法秩序(或其大部分)都受特定指导性法律思想、原则或一般价值标准的支配。

——[德]拉伦兹

法条有限而人事无穷。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英]梅因

法律乃善良和公平的艺术。

——[古罗马]塞尔苏斯

自由意味着责任。

——[英]萧伯纳

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

——[古罗马]查士丁尼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美]林肯

信任是比爱更美好的赞美。

——[英]麦克唐纳

民法典较之刑法、诉讼法等,更足以代表一个民族的文化高度,而且只有一个全中华民族的民法典才能表明中华民族已攀上了历史的高峰。

——谢怀栻

要点提示

●领导干部学习民法典,根本目的在于学以致用、活学活用。而学好用好民法典的关键在于准确理解民法典的篇章结构关系、深刻把握民法厚重的历史和文化,以及学深悟透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切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知现状不明历史、只知规定不明精神。

●罗马用法律征服了世界,而其征服世界的法律主要是民法。从某种意义上讲,罗马用平等、自由、公平、诚信的民法精神征服了世界,今天,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就包括平等、自由、公正和诚信。

●1804年《法国民法典》揭开了近代法典化的序幕,其与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1907年《瑞士民法典》,被称为“世界三大民法典”。

●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认为:“在19世纪,民法典在法国一直被视为核心,是法律的真正心脏。”

●美国学者艾伦·沃森指出:“在整个大陆法系的历史中,民法典诞生的深远意义,是无与伦比的。(法国)民法典的问世,开辟了一个新纪元,整个大陆法系都因而产生了深刻的变化。的确,在典型的近代形式的民法典面前,先前的法律荡然无存,就连辅助性的作用也谈不上了。”

●伟大的时代必然出现伟大的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如此,1900年《德国民法典》也如此,两部法典各引领世界100年。当下的中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民法典必将对中华民族的崛起和世界民法文化的繁荣产生重大影响。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民法各项制度的主线,也是全部民法规范的灵魂。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是起点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权利平等,而非结果平等。民法强调平等,但也重视对弱者的保护。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愿。自愿原则是民法最核心的原则,自愿即意思自治,不仅鼓励自主参与,也强调自己负责。意思自治是个人创造力之源、社会活力之源。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公平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并非指交换对价的客观公道,而是指交易对价的确定不是基于自己的重大误解,也没有受到他人欺诈、胁迫或自己的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没有被他人利用,以及合同生效后情势变更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具有指引行为方向、解释模糊规定、填补法律漏洞等重要功能。

●守法原则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守住底线。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是民事行为的底线。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原则是我国民法典创立的特色原则。

●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不仅对民法典各分编具体规则的设定有重要统领价值,对未来民法典配套制度的制定、司法解释的出台及具体民事案件的裁判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们常说万变不离其“宗”,民法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宗”。各位领导干部一定要准确理解把握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要义,掌握了基本原则,即使不懂得民法的具体规定,也不至于犯原则性、方向性错误。

讨论案例

张某某诉蒋某某遗赠纠纷案

2001年,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认定:蒋某某与黄某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因蒋某某未生育,收养一子黄某(审判时31岁)。1990年7月,蒋某某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1995年,该房因城市建设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换房安置给了蒋某某,并以蒋某某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1996年,黄某某与张某某相识后,两人开始在外租房非法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某某与蒋某某将蒋某某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且约定该房屋交易产生的有关税费由卖方承担。2001年春节,黄某某、蒋某某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某用于在外购买商品房。2001年年初,黄某某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一直由蒋某某及其家属护理、照顾。2001年4月18日,黄某某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出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房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手机一部赠与张某某。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黄某某去世,张某某要求蒋某某交付遗赠财产遭蒋某某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某遂提起诉讼。在一审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蒋某某申请,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于2001年5月17日作出(2001)泸纳撤证字第02号《关于部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书》,撤销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中的抚恤金和住房补贴金、公积金中属于蒋某某的部分,维持其余部分内容。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中遗赠人黄某某所立遗嘱时虽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规定,认为遗赠人黄某某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作出了不利于张某某的判决。

思考问题:如何看待法院判决?

主要内容

10多年领导干部法治教育、2年多领导干部民法典教育的经历告诉我,领导干部的民法典学习,应突出“活学活用”。学点民法很有必要,活学活用民法典尤其重要。我先讲一个真实的故事。记得民法典颁布不久,我去一个单位讲民法典,有位老人向我咨询一个问题,他说他是再婚,现在老伴经常向他要房子,让把房子过户给她,但孩子不同意,怎么办?我说民法典新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你就等民法典实施之后,到登记部门给老伴登记一个居住权,让她在有生之年一直住下去,而把房屋所有权留给子女,这样就比较好地处理了再婚爱人和孩子之间的利益关系。因为居住权和房屋承租权不同,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且没有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的期限限制,更为重要的是,居住权是经过登记部门登记设立的物权,是非常可靠的占有、使用住宅的权利,即使房屋所有权人也不能把居住权人赶走。他接着问,设立居住权需要注意什么?居住权可以转让、继承吗?我说,设立居住权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尤其要注意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登记后居住权才能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这件事对我的启示是,学点民法知识对于妥当安排生活、处理复杂关系很有意义。

其实,民法的奥妙就在于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自主选择,很多情况下都是“约定优先”。还拿居住权来说,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居住权原则上无偿,但也可以有偿,这为“以房养老”打开了制度之门。比如,等我老了,我可以将自己的房子卖掉,然后让买受人为我在原来的房子上有偿设立居住权,从而达到“不离己屋”即可用自己的房产变现养老的目的。民法典还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居住权人如果要将房屋出租,必须事先取得居住权设立人的同意,让其在居住权设立合同或者遗嘱中明确可以出租。民法典的居住权制度规定充分表明,民法典为我们合理安排生活提供了广阔的自由选择空间,活学活用民法典很重要。或许有的领导干部要问,民法典对老百姓自主安排生活很有用,但这与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有什么关系呢?其实,“横看成岭侧成峰”,老百姓的事很少有与政府没有关系的,老百姓的居住权实现离不开政府登记部门的登记。面对老百姓多样甚至意想不到的居住权登记需求,我们登记部门的领导只有活学活用民法典,方可出台科学的登记规则,推动居住权登记有序开展。民法典实施后,各级登记部门对居住权登记很是头疼,我们在调研中发现10多个共性问题,典型的如“法人可否被登记为居住权主体”“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如何判断遗嘱有效性”“先抵押再设立居住权或者先设立居住权再抵押是否存在冲突”“是否存在法院判决设立居住权”“禁止住宅抵押或转让的约定”“农房可否设立居住权”“同一不动产不同部位上能否设立多个居住权”“居住权申请主体是否需要限制(可能涉及限购政策)”,等等。面对如此多的问题,上海及浙江、江苏、广东、山东等的一些地方率先开展居住权登记探索。试想,如果这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不对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深入学习研究,哪有勇气开展居住权登记?

领导干部活学活用民法典,主要应把握以下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