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2 思维驱动写作
重新定义“法律人思维”
法律人思维是法律人思考的工具,是法律人工作的方法论。
说到法律人思维,有趣的是,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并没有统一的认识,甚至还存在“有没有法律人思维”的争论。最具代表性的是苏力老师与孙笑侠老师的“论战”,以及由此衍生的一些讨论和文章。
苏力老师在《法律人思维?》一文中写道:“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是美国法学院流行的说法,本意在于鼓励法学院新生尽快熟悉实践中的制度环境与法律技术。但自从20世纪90年代这句话被引入中国,它就被误读为法律人拥有且应当拥有一套独特的思维方式。本文试图探讨这一误读的成因,论证所谓“法律人思维”其实并不为法律人所专有,以及在所谓“法律人”共同体中也不存在统一的法律人思维方式。进而本文还将指出,这种误读是中国法律人有意营造出来的结果,因为他们可以借此获得话语权威以及其他一些特权。本文不想贬低常规意义上的法律技能,而只是认为,法律人不能沉湎于纯粹由概念和规则编织出来的天国,而应当在实践中慎重考虑社会后果,善于运用各种社会、政治的知识与经验,最终作出恰当的判断和行为。
孙笑侠老师则在《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一文中,针对《法律人思维?》进行了回应。孙老师认为,苏力赞赏美国现实主义的法官办案方法与思路,否认法律人存在法教义学思维方法,无前提地主张“超越法律”和“考量后果”。主张法律入思维“二元论”,即在实定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进行结合、协调和平衡,遵循规则和超越法律。法律人不能拘泥于法律规则和概念逻辑,面对呆板的法律和鲜活的生活,不能刻板地不作结果主义考量。但进行社会后果考量时,不能夸大“超越法律”的功能和意义,不能以英美法系的特有方法遮蔽和否定成文法系法教义学方法中原本已然存在的“超越法律”的功能,更不应否定法教义学上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法。
与法理学界的概念之争不同,在实务界,很少有人关心“法律人思维”的严谨定义和外延,而是在默认存在一个模模糊糊的“法律人思维”的基础上,经常性地在不同意义上使用这个词汇。
看实务界相关文章会发现,很多跟法律人工作相关的思考方式和行为方式,概括成关键词再加上“思维”二字,就都能变成法律人思维的一部分。有人说这些是法律人思维,有人说那些是法律人思维。于是,实务界的“法律人思维”就如同一座座不同的花园,争奇斗艳。
学术界和实务界不同的景象,说明“法律人思维”是个非常有价值的概念,但是,目前并不能在同一频道上讨论,实有些遗憾。学术界的研究尚没能形成相对具有广泛认可的通说,无法为实务界提供确定的讨论基础,实务界出于应用的需要,便以经验和实用主义的方式进行总结,成果相对碎片化,不成体系。这就是“法律人思维”的现状。
之所以写这篇关于法律人思维的文章,是因为在钻研法律写作的过程中,对写作规律和方法论进行追根溯源,最终发现绕不开法律人思维。因为思维是行动的动力,写作是行动的结果。法律人思维驱动行动,法律写作以语言文字记录行动。
法律人在现实中的角色主要有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务、法学学者、法制媒体工作者,等等。从事的要么是经世治国的设计,要么是提供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怎么做的意见,要么是处理别人难以解决的问题。除了法律专业本身的专业能力之外,还需要有出色的洞察能力和异于常人的智慧。需要理解国情,理解市场规律,理解商业逻辑,理解历史,理解文化,理解人性。
从这个角度上讲,完美的法律人思维,既包括源于法律专业素养形成的思维,又包括拥有处理一切社会关系的智慧所体现的其他思维——像哲学家一样深刻理性,像政治家一样高瞻远瞩,像企业家一样务实创新,像经济学家一样注重效率,像文学家一样敏锐善言,像演说家一样雄辩有力,像科学家一样一丝不苟,像心理学家一样目光通透,像语言学家一样遣词造句……这里必须用省略号,因为社会关系是无限的,思维就是无法穷尽列举的。法律人思维是综合性的,解决棘手、复杂问题的思维。
思维本质上是一种思考的工具。生产生活中,需要假一些外部工具,它们大大延伸了我们身体的能力。古希腊物理学家阿基米德说,“给我一个支点,我能撬起地球。”杠杆便是一种工具。同样,思考也需要一些工具,在工具的帮助下,思考可以更有深度,更能洞察本质,更有成效。“如果你手里有一把锤子,所有的东西看上去都像钉子”,由马斯洛提出,被查理·芒格发扬光大的这句话,精辟地道出了丰富的思维工具的重要性。
因此,虽然思维工具无法穷尽,但是对常用常备的思维有深刻的认知,并能熟练应用,于法律人从业将是受益无穷的。所以,以务实的角度来谈“法律人思维”,可以根据思维工具的一般性和专属性,将法律人思维分为两大类:基于法律学科特征的专业性思维和基于一般职业内容的职业性思维。
这样的话,苏力老师说的其他职业也拥有的不应叫“法律人思维”的思维,不因为其他职业的应用而混同到一般性思维之中;而孙笑侠老师说的,法律人拥有的独特的法律思维,不仅可以为法律职业者所属,同时也可以给一般大众以启发,“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是法律人的基本素养,但不是专利。于是,“法律人思维”的概念既是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必要,也是法律发挥广泛社会关系调整功能的要求。
在此列举并阐述一些法律人常用常备的专业性思维(一般俗称“法律思维”)——概念思维、规则思维、逻辑思维、程序思维,和职业性思维——全局思维、批判性思维、成长思维、管理思维、关系思维、产品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