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第五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法进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一)起草背景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决策。党的十九大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八个明确”和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十四个坚持”基本方略。2020年11月,党中央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强调,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安全法》第七条中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作为重要的执法司法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进行。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也对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等依法办案的原则提出了明确要求。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安全法》第七条中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自2009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提出了执法司法领域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举措。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也应当遵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既要严厉惩治有组织犯罪,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本法赋予了执法司法机关必要的执法权力,同时就要加强对执法权力的规范制约,防止执法手段的不当使用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样,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才能真正获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得到胜利的保障。
本条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相衔接,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作出了规定。
(二)审议中各方面的意见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一审稿第五条规定,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的意见提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原则。在总则中规定的,应当是对包括预防治理、案件办理等方面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整体上有指导意义的原则。立法机关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将有关办理案件的原则移至第三章“案件办理”中规定,在本条中删去了相关表述。
条文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这一规定要求在反有组织犯罪立法和执法司法工作中,应当贯彻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立法方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常态化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武器,同时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进行规范,这体现了依法进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原则要求。在执法司法方面,各级人民政府、政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都应当严格执行本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首先,惩治反有组织犯罪要依法进行,要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实际危害等情节依法确定罪名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既不放纵,也不拔高凑数。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其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专门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本法对反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等制度规定,依照法定的职责分工,严格依照法律确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各项反有组织犯罪措施,既不失职,也不越权。
二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这一规定,应当从两个方面理解。首先,有组织犯罪是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人身财产权利的重大威胁,强化反有组织犯罪措施,有效地防范和惩治有组织犯罪活动,本身就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本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严格掌握有关措施的审批权限,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要遵循“比例原则”,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尽量减少执法办案活动对公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维护和优化营商环境。要畅通公民和组织对违法不当办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诉、救济渠道,违法办案给公民和组织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等规定给予赔偿。
本法的许多具体规定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如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立案前的紧急止付等紧急措施规定较严格的审批权限,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关于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关于涉案财物处置中保障利害关系人有关诉讼权利的规定,第七章中关于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污点证人”等的保护措施等。执法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切实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