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前言
中华文明是世界上唯一由古代文明延续至今的文明,其他的古代文明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先后灭亡了,仅此一点就能证明,中华文明自有它的独特性和优越性。世世代代在这片土地上生活着的民众自然就是这一文明的载体,或者说这一文明已经化为基因使之代代相传。在这一文明孕育下的传统司法理念也是极具中华民族特色的。
中国传统的司法理念是和谐,这种和谐是建立在人类社会秩序对宇宙运行规则效法基础上的。这种和谐的理念有深刻而久远的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作为理论支撑。从和谐这一基础理念上我们推衍出其下位理念,包括慎刑的理念、教化的理念、调解的理念、司法裁判符合民意的理念、执法平等的理念、象思维的理念等。同时指出这样的司法理念是与传统文化融为一体的,也是与中华民族祖祖辈辈的生产生活方式相适应的。自晚清以来,司法理念经历了从几千年来传统社会的和谐理念开始的变迁过程,晚清人士主张全面向西方学习宪制的司法理念,国民党政府提出了以“三民主义”为指导的“司法党化”的理念,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司法理念,并推出了极具特色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新中国成立后,在全面移植苏联司法理念的基础上,又推出了“阶级统治工具”的司法理念;“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司法理念沿着“司法为民”的理念前进了大约20年的光景;在21世纪初,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以及法治建设目标,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近期提出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才真正指明了未来的发展方向:要体现鲜明的中国特色,而且要和中国的大国地位相匹配。这意味着,司法理念向传统的回归,既包括向几千年来和谐司法理念的回归,又包括向新传统中“司法为民”理念的回归。这一理念与西方的司法理念有本质区别,彰显了当今中国作为一个经济强国,要向文化强国迈进的决心。
在对中国司法理念历史发展进行梳理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悟到这样一个事实:历史上每一代法律人都会受到其所生活时代的各种限制,其法学思想也不可能超越其所处的时代,所以站在今天的立场,以当代法律人的经验为基础,去品评与裁量历史法学人物的做法是错误的。我们应该更多地注重历史法学人物在当时社会环境下的所思所想,以及关注他的前代人对他所产生的影响。由此我想阐明的是,不要用现在的眼光以及看问题的方式去苛责历史法学人物,如果我们生活在那样的时代,在当时既定的各种条件下,我们未必比他们做得更好。如果时间不能倒流的话,那么,总认为我们比前辈法律人更优秀的想法就没有任何意义,当然,总去指责前辈法律人所做错的事情也没有多少现实意义。我们冷静地看待法学思想发展的历程,分析中国司法理念变迁,是为了更好地回答,如何从不断变迁的历史中吸取有价值的经验,让我们的法治未来变得更加美好。
因此,本书写作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从中西方文化差异的角度论证中国特有的司法理念的形成机制;二是运用法律文化发展的基本理论,深入考察中国近代以来的司法理念发展进程及其主要脉络,深刻揭示中国司法理念从晚清到当代转型的内在机理及其特点,科学把握从传统司法理念向当代司法理念转变的基本规律,进而为探寻司法理念发展的中国道路和中国模式打下坚实的基础。由此,本书重点研究从晚清到当代近200年间中国司法理念发展演化的进程,从而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形成寻找到坚实的历史依据。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中国正在以崭新的姿态重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国有坚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其本质是建立在5000多年文明传承基础上的文化自信。相信随着中华民族文化自信心的不断增强,习近平法治思想也将大放光彩。
谨以此书,向每一代为中国的法治发展进行过艰苦卓绝探索的人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向所有为中华民族独立和富强作出过贡献的人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