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司设立
01 创业伊始,选择什么样的组织形式?
很多创业者在创业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今万事俱备,工商组织形式是选择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合伙企业?还是干脆一步到位来个股份公司?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对于组织形式的选择亦是如此。
(一)创业者首先需要了解各种企业组织形式特点
先看个人独资企业:优点显而易见,个人对企业享有绝对控制权,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设立门槛低,财务核算简单,只需缴纳一层税,即个人所得税,技术和经营方面也易于保密。但它最大的风险就是个人承担无限责任,而且如果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还会让家庭共有财产暴露在风险里,即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外,独资企业囿于规模小,难以筹集大量资金,不易发展壮大。
再看一人公司:优点是最小的法人组织,股东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同时可以实现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分离,最重要的是个人不用再承担无限责任,组织形式灵活,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但是一人公司的死穴是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法律为了防范债务风险,规定了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同时该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因一人公司缺乏信任体系,筹资壮大能力亦有限。
至于合伙企业,它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只承担一次税务,即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合伙人征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因结合了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优势,应用更为广泛,一般运用在轻资本运作的职业服务公司,如咨询行业、中介行业、事务所、管理中心、基金、投资类型的企业等。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等也大多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
对于大多数初创者,最好的选择还是设立有限公司,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拥有完善的决策机制,可以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同时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有序进行公司治理,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产权结构便于科学决策,更有利于资本积累,将公司做大做强。最重要的是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过要面临双重征税的情况,如股东分红,除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股东个人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将来如果上市,需要进行股改变成股份公司形式方能进入资本市场。
最后来看“高大上”的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是进入资本市场的必经之路,有利于快速吸引第三方投资,利于公司快速成长,而且投资的人可能占有的股份并不高,对于投资者的风险不是很大;但在实务中其注册时的繁杂,各种会议的召开、报备等会极大地降低公司运营效率,而且公司受人关注较多,一些商业秘密容易暴露,如果是上市企业,则应严格履行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所以创业之初并不建议直接采用这种形式。
(二)了解各类组织形式的优缺点后,创业者还可综合考虑以下方面
首先考虑自己创业项目定位及主营范围,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我国法律规定只能采取特定的形式,如律师事务所不能采用公司制形式,而对于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则法律有着严格的要求必须采用公司制形式。如果拟从事零售业、手工业、农林渔、服务业、家庭作坊等,更多采用个人独资企业形式,如网咖、保健专营店、汽车清洗店、美容店之类等,但如果考虑连锁经营,建议最好还是采用公司形式,最少也要成立一人公司,运作更容易。同时也要考虑资金实力、团队人员、盈利模式和回收资金周期等因素。另外,应当根据所处行业考虑具体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如果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行业,创业者只能遵循执行,而对于法律没有强制要求的,创业者可以根据实践中通常的做法以及自身具体要求进行确定。
其次创业者需要考虑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创业伊始,各种风险接踵而至,而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决定了创业者日后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从上述企业组织形式的优劣分析可见,公司制有限责任制度起到了防火墙作用,可以有效控制创业者的风险,而采用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创业者所承担的风险不仅限于投资额,还包括全部个人财产甚至家庭全部财产,面临风险较大。
另外,还可以考虑税务筹划,选择合伙制企业一般所需要缴纳的税赋比公司制企业低。不过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如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微企业,在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公司制企业或许更加节税。
最后是否有投资需求、企业规范管理等也是需要综合考虑的方面,拟投资的事业所需资金不多,采用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制均可;如果发展业务投资需求较多则建议设立公司制企业。另外,从公司经营管理规范角度来讲,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运营更多的体现个人意志,实践中经营期限均不长。但公司制企业除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约定解散事由外,是可以长久存续的。因此,如果创业者希望企业长久发展,建议采取公司制企业形式。
综上,企业组织形式“各有神通”,没有最好只有更适合的,建议创业者结合自身情况和实际需求,在进行风险评判的前提下,选择最适合自身发展的组织形式。
[引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