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设立涉及人、财、物全方位的协作,从合伙各方达成设立公司意向,到真正开成公司还需要经历很多程序,甚至会遇到不少困难。因此,在设立公司时未雨绸缪,了解一些公司设立失败时的责任很有裨益。如果公司未能如期设立,发起人也未曾变成股东身份,那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典型案例]
在北京市高院审理的刘某发起人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刘某、余中某、余某三方签订的《股份合作协议书》及《赢者某量4月份目标》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根据《赢者某量4月份目标》的规定,刘某需完成4月目标,如不能完成,则三方终止合作。后三方确认4月目标并未完成,公司不再设立,三方在原审中均表示同意解除《股份合作协议书》,原审法院判决解除该协议无不当之处。针对筹备期间的费用负担,《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股份合作协议书》亦约定,各方签字认同的经营债务按各自比例负担,且任何一方对外清偿债务后,其他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经原审查明,赢者某量公司筹备期间的费用为151514.37元,根据三方出资比例的约定,刘某占总股份的49%,故刘某应当按照49%的比例承担赢者某量公司筹备期间的费用。刘某辩称,公司未成立,故其不应分担此项费用,并且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该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1]
在分析上述案例之前,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公司发起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为公司的发起人,其中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这条界定了发起人的定义,即一般需要符合三个条件: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同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公司如果设立失败,对外的债务和费用,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发起人内部来说,如果部分发起人承担了责任,则可以依据发起人协议的约定要求其他发起人分担,没有协议约定的,按出资比例分担,出资相同或没有约定出资的则平摊费用。如果因部分发起人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其他发起人可以主张由过错方承担上述费用和债务。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除需承担上述公司设立时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须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即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对出资人、认股人投入的出资款本金及同期存款利息也需承担返还的连带责任。
综上,公司未成功设立时,其法律后果由发起人承受,发起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在设立阶段,发起人各自为一定民事行为,共同完成设立公司的任务,其间关系特征符合《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关于合伙合同关系的规定,对公司设立活动,发起人团体应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在共同对外承担责任后,在其内部,应再按约定的方式或按约定的对拟设立公司的投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的,均等份额承担责任;公司设立失败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应根据过错情况,由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的费用和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2]
[引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