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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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共财产而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挪作他用,犯罪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取得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经济管理制度,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性。

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将公款提供给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无论是本人、亲友还是其他自然人,相对于单位来说都属于个人的范畴。二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这里主要强调“以个人名义”。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以谋取个人利益。个人打着单位的旗号用公款谋取私利,若是经“集体讨论决定”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并不是“以个人名义”,也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案例:挪用征地补偿款赌博,构成挪用公款罪吗?

赵某曾担任某镇镇长。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赵某在组织安排某镇征地工作期间,面对500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心生贪念,利用其代管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将本应分发给村民的500万元征地补偿款私自挪用了200万元,用于购买某博彩。赵某原本打算只是暂时使用这200万元,等中了奖就把这亏空给补上。但是赵某最终血本无归,无法填补其挪用的200万元。后此事被村民举报。本案中赵某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律师解析

本案中,赵某私自挪用征地补偿款进行赌博,构成挪用公款罪。赵某作为镇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分发给村民的征地补偿款用于购买博彩,这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资金的大小不作为定罪的标准,但作为量刑的标准。赵某挪用200万元征地补偿款,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但本案中赵某构成挪用公款罪,不构成贪污罪,因为赵某挪用公款是非法占用公款,想着赚钱后归还,目的在于非法获得对公款的使用权,没有据为己有的意图,而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获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即想要永远地占有公共财物。

诤言挚语

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心里想着的应该是老百姓,作为人民的“公仆”,应该为人民办实事。人民赋予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并不是让其借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损害人民的利益。泱泱中华,需要国家工作人员牢记使命,不忘初心,与人民携手共赴小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第五条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