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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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第五版修订说明

《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五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以区别于2000年12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者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修订。

改革开放之后,在形成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过程中,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发挥了奠基和建构法律体系的重要作用,可谓厥功至伟,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不仅拾遗补阙,也进一步发现、肯定、探索了担保领域的新方法、新制度,在推动我国担保制度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功不可没。民法典担保制度是对这些重要法律与解释的编纂,立法技术上有很大进步,更加注重体系的完整性、规范的逻辑性,也消除了既有法律、解释中一些矛盾和不成熟的地方,但即便如此,我国担保制度20余年发展的现实成就决定了民法典担保制度在立法发展上是担保法制度的法典化,是我国担保法制建设发展、成熟的标志。正是基于这样的基本认识,作者在本版修订中保留了担保法、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原有的内容,保留了对这些法律、解释的适用分析和阐述,而并非一律引用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样处理有以下好处:

一是方便读者了解我国担保法制的全貌与发展历程。民法典中的担保制度只是我国担保法制的法典化部分,没有纳入民法典的担保法制的其他内容仍然活跃在法律实践中,这是由民法的属性决定的。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约定的规则与方法,法不禁止即可应用,且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点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运用中更加明显,没有纳入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内容,只要法律不禁止或未作改变,当事人就可以将其作为惯例应用于民事活动中,继续发挥规范和指导作用。从中,我们也可以观察到习惯法的形成过程,事实上,习惯法比制定法具有更高的要求,需要长期的法律实践并被实践所公认。

二是方便读者对照使用。原担保法的内容被民法典否定或改动的地方,在这次修订时都专门列出予以解释、阐述,为了读者阅读方便,作者常常是单独列出一个标题,既有利于读者找到相关内容,也有利于读者和保留下来的原担保法的内容相对照,有利于准确适用。

三是有利于制度创新。担保制度的法典化是立法的重大进步,但法典化会导致未能纳入编纂中的规范、制度游离于法典之外,而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交往的快速发展,使法典中的担保法资源难以完全满足实践的需要,这已经被我国担保法律实践所证明。

因此,保留担保法、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原有内容,有利于读者在了解民法典以及我国担保实践中所有的担保方法和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交往的实际需要创新担保方法,探索新的担保制度与规范,在满足实践需要的同时,推动我国担保制度继往开来,不断进步,为经济稳定、快速、健康发展赋能。

曹士兵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