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解读与风险防范实务(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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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投标基础知识

第一节 招标投标概述

一、招标投标的起源与发展

“凡是有竞争的存在,就有招标投标介入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招标投标作为一种极具竞争性的交易方式,起始于英国,并逐渐为西方发达国家最先在政府采购或公共采购领域所采用。随后,招标的重要性和优越性日益为更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所认可,它们纷纷通过立法在货物采购、工程承包领域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也逐渐推出了一些公认的国际规则,如联合国《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后修订更名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以下简称《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等。

我国招标投标活动雏形产生于清朝末期,但发展缓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经营活动依靠行政指令,招标投标一度被中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揭开了招标投标发展历史的新篇章。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完成的一些大型项目,按照贷款方要求,采用了国际或国内竞争性招标方式。

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对一些适宜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试行招标投标,自此招标活动从建设工程开始试点,逐步推广到了机电设备进口、科研课题、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等领域。1985年,国务院成立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主要城市也建立招标机构,招标投标工作正式被纳入政府职能。

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1]正式施行,确立了招标投标基本法律制度,与国际经济接轨,改变了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国有企业的采购方式,推动招标投标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后,与之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纷纷出台,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以规范我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与此同时,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也建立了起来,其中,为适应政府采购管理需要,也规定了一些招标投标规则,仅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已逐步涉足我国国民经济各个领域,除广泛应用于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外,还扩大到项目选址、融资、咨询、代建,以及教材、药品采购等领域。同时也应用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商业用房出租、特许经营权出让、广告招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出售标的的情形,[2]尤其是对使用政府资金、国有资金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实行强制招标制度,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招标投标制度的规范发展,提高了经济效益,促进了市场经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