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招标的分类
一、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是否必须进行招标,招标可以分为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
(一)强制招标
强制招标,也就是依法必须招标,是指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而实施的招标。国家对强制招标项目有明确的限定范围,主要涉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在本章第八节有具体阐述。《招标投标法》的条款主要是针对强制招标项目规定的。
(二)自愿招标
自愿招标也称“非强制招标”“非依法必须招标”,是指对于强制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而实施的招标。
(三)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的比较
与自愿招标相比较,强制招标项目(也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程序与规则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招标,主要表现在:
(1)在禁止性规范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潜在投标人投标,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在招标组织形式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还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4)在投标截止时间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5)在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而且对专家的条件和选择渠道、选择方式做了强制性规定。
(6)在否决全部投标的处理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7)在行政监督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8)在法律责任方面,针对必须招标项目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比自愿招标项目更为广泛和严格,如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规定、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等,都只适用于强制招标项目,不适用于自愿招标项目。
综上,强制招标项目的程序要求比自愿招标项目更为严格,其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强制招标项目适用最为严格的法律规定;而自愿招标项目则无上述这些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可选择更严格的规定,也可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求采取灵活措施,允许有一定的自由操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