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个人承包经营公司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
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张某和贾某两人为公司股东。2015年6月,张某和贾某签订《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将公司由贾某全权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5年,每年承包费为200万元,贾某于每年7月31日前支付给张某。2016年12月,由于贾某经营不善,公司停产停业。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贾某支付欠付的承包费并承担违约责任。贾某辩称,《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其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承包经营是当事人选择的一种公司经营方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公司在承包期间将原本应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权利交给承包人行使,这在法律上可视为股东会、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行为,这与《公司法》并不相悖。张某与贾某签订的《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应为有效。贾某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行为。法院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公司承包经营,是指由承包人承担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和经营风险,发包人依约定收取相对固定投资收益的行为。承包经营是股东或者公司关于公司运营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和安排,在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出借资质等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为合法有效。签订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承包经营的主体问题
公司承包经营的发包人通常是公司,如全体股东与承包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其实质符合股东会一致表决的方式,一般认定为有效。如股东会决议或者承包经营合同并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会有争议。承包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是公司股东,也可以是股东之外的第三人。
2.承包经营期间债权债务的承担主体问题
在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产生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发包人对外承担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对内分配责任。特别注意的是,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是公司,因此,发包人与承包人对行政处罚的追偿问题也应作出约定。
3.承包经营期间的员工新招用问题
在承包经营期间,难免需要增加新员工,新招员工一般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对员工人力成本和工伤风险等作出约定,同时,对经营期限届满后员工的去留问题作出安排,以免产生争议。
4.承包经营期间的资产区分
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中,往往仅约定股东会和董事会对承包人概括性授权,但并未对资产进行盘点和交接。资产盘点可区分新旧资产归属问题,资产交接可区分资产的实际占有问题,对于避免争议有重要意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43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146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4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6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