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篇
1 投资入股需要注意什么?
案情简介[1]
2016年10月25日,贾某以投资幼儿园为由邀请张某投资设立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双方当日签订了《投资入股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以货币形式出资10万元,占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的股权,公司设立后即登记成为股东。张某将投资款转入贾某的私人账户,贾某收到款项后从未告知张某公司设立和经营的相关情况。后张某经多方了解得知,贾某于2017年3月12日与罗某注册成立了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但未按照协议约定将张某登记为公司股东。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投资入股协议书》并由贾某返还投资款1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贾某与他人共同设立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时,未按照协议约定将已出资的张某列为公司原始股东,致使《投资入股协议书》的根本目的未能实现,故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4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和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张某有权解除《投资入股协议书》并要求贾某返还其已支付的10万元出资款和利息损失。法院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很多人对于投资入股的想法很简单,认为无非就是“大家出钱一起办点事”。但是,笔者在服务中小企业过程中,发现投资款被挪用却投诉无门,或是合伙人另起炉灶,或是投资事务红红火火却无法分享收益等情形层出不穷,教训不可谓不惨痛。
两人以上投资的形式一般为合伙企业或者公司。在设立合伙企业或公司前,各方应签订书面《设立协议》,对各方的出资比例、设立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才能全面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以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共同投资,更应拟定《合作协议》,对于各方出资、费用分摊、经营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约定,否则未在法律主体内登记的投资人利益可能难以保障。
实务中,针对投资公司,笔者总结投资人常犯以下错误:
一是不签订书面投资协议,投资人可能因无法举证存在投资关系而利益受损。
二是投资法律主体和法律文书不对应,比如投资双方意图成立有限公司,签订的却是合伙协议,导致协议无法保障各方投资利益。
三是投资协议签订后,投资人不跟进法律投资主体的设立过程,经办人未将投资人列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人,导致投资人投资利益受损。
四是投资款项随意支付,投资款项如未进入公司等投资主体的账户,也未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安排支付,投资款性质以及财务核算存在风险。
很多投资人想当然地认为向公司老板个人支付投资款项就已经成为公司股东,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公司成立后,投资人欲投资入股的,有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都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需要公司股东表决或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如果仅是公司的一个股东与投资人签订相关协议,该协议可能无效。另外,股权转让中的投资款应支付给股东个人,增资扩股中的投资款应向公司支付。
投资后,其他股东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投资人能否退回投资款?这是很多投资人常问的问题。如在本案中,投资人未获得股东资格可要求退还投资款。如投资人已合法登记为股东,则无法退回投资款,其他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只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追究。此时投资人退出公司需有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愿意购买其股权,或者公司符合法定解散条件被解散等《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否则别无他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5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566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2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