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普法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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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能否缺席审理?

案例场景

刘某与张某在工作中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刘某曾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张某自行离家,一直无法取得联系。法院在诉讼期间亦多次联系张某,但均未能联系到,后法院到公安机关调查询问,公安机关答复张某为失踪人员。

依法分析

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刘某与张某虽然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在后期的相处中未能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关系,因此产生矛盾,尤其是张某自行离家后,未尽到照顾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使刘某感到无与之和好之可能。因此,依据上述情况,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准许。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张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家解析

婚姻关系乃家庭关系的基础。因此,对于当事人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诉讼,法律应秉持谨慎的态度,对于离婚案件必须先行调解,需要双方到庭参加诉讼、表达意见。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参加不了诉讼活动,从而造成诉讼程序停滞和法律适用困难。对于该问题,不管当事人是否能够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均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具体相识过程、子女情况、婚后感情、父母影响、涉诉情况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作出维持或解除身份关系之判断。

结合上述原则性要求,应对当事人参加不了诉讼活动的具体情形进行区分,即不参加诉讼活动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前者是为不合理目的而不参加诉讼活动,后者是因有正当事由或客观条件限制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本案情况,可认定为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形。同时,在法律适用层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满足该条件,应准予离婚。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与张某之前已有离婚诉讼,且张某已经参加第一次离婚诉讼并知晓相关判决结果。虽张某在刘某第二次起诉离婚前已经自行离家出走,但应能预知刘某再次起诉离婚的可能性,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自行离家出走的情形,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佐证,说明张某不愿意与刘某再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