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情形?
案例场景
李某某与金某系夫妻关系。但李某某婚前患有梅毒,在结婚登记前对金某隐瞒了相关情况。金某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李某某的婚姻关系。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某的两次检测报告仍显示梅毒血清阳性,至今仍未治愈。
依法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虽未对重大疾病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疾病。其中,梅毒属于指定传染病,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因此,该问题对于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本案中,李某某在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并且未向金某履行婚前告知义务。综上,法院可以依据金某的请求,判决撤销李某某与金某的婚姻关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专家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系原《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之一,即“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规定,但《民法典》将其规定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因重大疾病未告知而撤销婚姻的适用条件为:1.重大疾病发生时间在登记结婚前,且发病一方在婚前未告知对方;2.享有撤销婚姻权的一方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其近亲属无撤销权;3.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且只能向法院提出。同时,婚姻撤销的法律效果为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其相关纠纷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因为重大疾病可能因医疗技术进步以及新类型疾病出现而发生变化,所以《民法典》未明确相关疾病的范围,其认定标准主要参考《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如果相关规定未明确,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