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情景再现
陈某是A县人,2019年年初,其妻子患上了白血病,陈某为给妻子治病,不惜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以至于后来四处借钱。同年4月,陈某以在B县的房子作为抵押向家住C县的朋友李某借了40万元,约定半年后偿还,还约定若发生纠纷,由D县的法院管辖。半年后,陈某的妻子还是去世了,而陈某也没有还钱的能力。因此,李某要求陈某将当时作为抵押的房子给他,但陈某认为以现在房产的市价来评估,该房子的价格肯定要高于40万元,于是双方因房屋的价格发生了纠纷。那么,本案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依法解答
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的情形,专属管辖是指某类案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法院来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知,专属管辖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三是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对于这三类纠纷只能由上述法院管辖。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不动产纠纷往往涉及对不动产的勘察检测等,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方便审理。但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纠纷进行了协议,由于法律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因此,双方的约定无效,所以本案只能由B县法院管辖。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结提示
专属管辖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案件中没有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