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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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序

英国著名法学家霍布斯曰:“所有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都需要解释。”[1]无论是法典化形式还是非法典化形式的法律,均需要根据法律稳定的相对特性和社会发展变化的绝对特性,通过法律解释来尽可能缩小法律规则与法律实践之间的缝隙。法律的体系化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实现的,而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执法者的体系化思维亦得到渐进强化。

对立法规范可能存在的遗漏、不清晰等问题,民事司法解释能够结合司法审判的经验作出补充说明或者阐释性规定,其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处于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分为个案解释和系统解释两种形式:前者系针对具体个案作出的批复、通知等;后者则如本书所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总则编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作为一种系统解释形式,对执法者和社会普通成员体系化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总则编有着其他规则所不具有的重要价值和重要功能。

对《总则编司法解释》的理解与分析,不仅上溯至《民法典》的相关规则,而且契合于该司法解释各个规则本身的规范宗旨、规则适用应当关注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中的问题要点。由高校学者和法院法官共同构成的本书作者团队,期希通过本书的写作,与法律界同人就《总则编司法解释》进行深层次、宽视域的交流,为我国民法的发展共同努力。十分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尤其是王熹编辑及其团队,他的敏锐观察与睿智抉择使得作者们的希望变为现实。

费安玲

2022年5月2日于京城静思斋

注释

[1][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