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涉外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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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越涉外婚姻的历史概况

越南具有悠久的历史,经历了部落联盟时期、中国郡县时期、自主时期、法国殖民时期、民主共和国时期和社会主义共和国时期,其名称几经变换。自秦至唐,越南为中国郡县,汉代时称交趾,公元679年,唐朝在其地设安南都护府。968年,越南正式脱离中国独立建国。[6]中国与越南是山水相连的邻邦,越南的文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我国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较深,譬如,越南传统婚俗史中规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夫妻和睦,相敬如宾”,等等。中越边境的边民,历史以来就有相互通婚的传统习俗。据《清实录》记载:“署两广总督策楞奏称‘粤西南境,地接交夷,土苗错处,各边封禁隘口,时有夷匪、汉奸潜出窜入,屡经设法查禁,而汉奸出入如故,盖因商民出口贸易,并佣工觅食,俱乐隘口出入近便,又多娶有番妇,留恋往来,是以偷渡不能禁止。’”[7] 可见,受历史文化因素以及独特的地缘因素的影响,中越涉外通婚的历史源远流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