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生活:家庭、个人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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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曼在第一章综述了本书的主题和内容要旨,意在通过对近一个世纪美国婚姻家庭法变迁史的阐述,考察以家庭衰落与个人崛起为特征的法律文化转型。作者提出了几个关键词——个人、选择、自由和隐私——与一个核心命题:个人选择至上的新型法律文化成为美国现代婚姻家庭私人生活的主导话语。

总体上,美国家庭发生变形,经历了梅因所谓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注5作为法律单位的家庭逐步解体,家庭成为原子式个人的集合体,家庭法变作关于个人的法律。个人选择支配着婚姻家庭的诸多方面。其一,婚姻的性质和方式产生巨变。婚姻不再是两个家庭的联结,而是两个独立个体的结合。结婚不再由父母包办或其他外力主宰,而是由个人自主抉择,只关乎“伴侣与爱情”。宗教和法律对婚姻解体的限制门槛日益降低,离婚亦成为个人选择的事情。其二,两性地位有所改变,尽管现实中性别平等仍未实现。女性在结婚和离婚、性与生育以及孩子监护等事务中,拥有了更多的权利和自由。其三,家庭城堡内的若干私人事务摆脱了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干预。婚外或婚前性行为、非婚生育、避孕或堕胎、同性恋等往昔的“罪恶”,逐渐换上“隐私权”的标签,公开登阶于选择王国的殿堂。

关于促使上述变迁的原因,弗里德曼在《选择的共和国》中曾做详解,注6本书仅一带而过提及了几项显见因素:西方国家自由市场制度的发展,科技进步,城市化的推进,大众传媒的崛起,法治的实行,以及一个庞大、富裕、有闲的中产阶级的形成。这些因素联结为复杂的因果链条,共同催生了以“个人”为核心的现代法律文化。

在学术立场上,弗里德曼显然倾向于价值中立。他强调本书不应被解读为关于美国家庭的衰落史。家庭并未解体,只是内涵和外延有所改变,变得更富包容性。对于备受道德论断的性少数派,作者示例主张,社会某种势力对同性婚姻的呼吁,非但不是家庭式微的标志,反而是重视家庭观念、以家庭为理想生活样式的证据。

在研究视角和方法上,一方面,弗里德曼秉持法律社会学范式,指出法律制度包括家庭法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趋于“像手套合手那般”适其社会。当社会变迁时,家庭法并非如一些人想象的那样顽梗拒变——诚然家庭法因其同特定文化情境的亲缘关系,不像技术性法律那样容易移植——而是在其社会内部进行有机的演化甚至“旋风般”的变迁。另一方面,作者采取了比较法与法律全球化视域,从广阔的世界背景进行讨论。他主张,美国现象不唯美国特色,美国家庭法的制度、实践与文化变迁,实际反映了步入现代社会的整个西方发达世界的一般情况。

弗里德曼对“选择”的概念致意再三,呼应了他一贯以来关于现代法律文化的思想主线:现代世界在各领域、各层面,均彰显出一个以表现型个人主义为核心的“选择共和国”。私人生活的细节选择是更广泛的选择权——不受干预、自由地做出人生及其基本生活方式的选择——的局部展现。但选择具有相对性,选择至上只是一种趋势,其间会有冲突和顿挫;选择并非在真空发生,而是受到外部环境和文化观念的囿限。后文各章均围绕“选择”这一概念进行了展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