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生活:家庭、个人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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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契约的婚姻

如我们所说,普通法婚姻得到了大多数州的认可。然而自19世纪中叶起,普通法婚姻确实有起有落——主要是衰落。我们将看到,自19世纪末开始,某些因素阻碍了普通法婚姻的发展。但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充分说明了婚姻的社会意义。法律渊源一再将婚姻当作“民事契约”——不是圣事,不是国家赏赐,而是契约、协议。当然如前所述,婚姻是一项极为特殊的契约、一种不同寻常的契约。但将其作为“契约”的观念的确触及了某些真实的东西。婚姻依赖于双方的意志、选择和决定,国家(仿佛)是局外旁观者,教会亦然。婚姻的基础是爱——不是家庭,不是财产或国家的因素,而是爱。

实际的“契约”可能是虚构的,但将婚姻想象为一对男女之间的自由选择、自由意志与真实合意之事却并非虚构,事实上这是铿锵浪漫的爱情的理想化反映。注60毋庸置疑,婚姻的后果根本不取决于协议。无论如何,很少存在这种协议的任何真实凭据。怎么会有呢?该协议须通过声誉、推定和暗示加以“证明”。于是如前文所指出的那般,在实践中普通法婚姻原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所在的社区认为他们结婚了,如果他们的举止方式如同已婚者,则即使没有婚礼仪式或任何证据,也假设或推定他们已结婚。由此,是行为给配偶关系蒙上了一层道德的光辉。如果它看起来像中产阶级婚姻,其行为像中产阶级婚姻,其感觉像中产阶级婚姻,那么在法律上它就是中产阶级婚姻。

故普通法婚姻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指向两个截然不同的方向。一方面,它允许人们完全自行建立亲密关系,无需国家和教会的介入;另一方面,它接受(社会上公开遍在的)非正式关系和承诺关系并使这些关系合法化,从中揭去了邪恶或罪恶的标签。该原则还有若干附属功能。如(上述)佐治亚州案那样,它收拾了失败的仪式婚姻所留下的烂摊子。这也是清理非法性行为所造成的混乱的一种方式:它给当事人一个获得合法性的机会以洗刷自己的罪恶,至少在法律看来如此。在纽约州1889年的一起案例中,注61一个名叫约瑟夫·高尔(Joseph Gall)的鳏夫和他的厨师阿梅莉亚·斯蒂布(Amelia Stieb)开始了一段“奸情”。他当时年届八十。在某种程度上,约瑟夫是男人值其黄金时代的一个了不起的广告——远在伟哥之先;由于这种“亲密关系”,阿梅莉亚怀孕了。约瑟夫带她去看医生,医生确认了怀孕事实。阿梅莉亚生了一个女儿。老约瑟夫供养女儿,给她买了栋房子,安顿她和她的母亲同其他家人,并经常去探访——在那过夜,与阿梅莉亚同床共枕,“同桌而食”。他们形同夫妻,他确实称她为“高尔夫人”,有时称她为“我的妻子”。最终他搬过去和她长期同居。但他对“老熟人”从不提及他的妻子,继续如鳏夫出没——原因如法院所说,可能是他对娶了自己的厨师这一事实感到难为情。当他82岁过世时,阿梅莉亚(在他去世时再次怀孕)起诉主张对其遗产的法定份额。她胜诉了。法院指出,约瑟夫与阿梅莉亚起初是“完全不正当”关系,但后来具有了一切正当性的表征。“两名异性明显体面而有序地同居,这或多或少会让人产生他们已正式结婚的推测。”换句话说,他们真正结婚与否是一个事实问题,对此陪审团有权做出有利于阿梅莉亚的决定,而他们正是这样做的。注62

简而言之,普通法原则挽救了与男子非正式共同生活的妇女的声誉和体面——维护了她们,同时也保护了她们的财产权。这些妇女是正派的,不是那种活在“奸情”中的人。同时,该原则将这种同居关系界定为婚姻关系,认定为真实有效的婚姻,而不是别的什么——处于某种中间地位、介于“奸情”和完全婚姻之间的关系。以此,社会规范(和法律)强调了一个相当传统的观点:性和家庭伴侣关系在婚姻中——也唯有在婚姻中——是可以接受的。婚姻的定义略有扭曲,这很不幸但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