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生活:家庭、个人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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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历史情境下的家庭法

本书的基本主题是过去一百多年的家庭法变迁。一个关键的分主题是家庭(从法律意义上讲)的衰落和个人的崛起。当然,家庭是一个集合概念,一个人可以成为一户(household),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方能组成家庭(family)。现代生活和人类所有社会、所有时期的生活一样,都是家庭生活。但现代家庭远非昔比,本质上它是个人的集合体,是对于个人、为了个人的安排。家庭比过去更为脆弱、可变和容易破碎,它不再具有那么重要的法律地位或意义。家庭法仍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领域,但它已变成关于个人的法律——诚然个人存在于和他人(即“家人”)的关系之中。鉴于家庭法是关于个人的法律,它也是强调选择、自由与自愿行动至上的法律。

传统社会的法律与社会情形大相径庭。各传统社会在若干方面彼此各异,我们很容易把它们简单化。但总的来说,在这些社会中,个体的权利和义务来自他或她在社会或家庭中的身份。男女、长幼、贵贱、儿女和父母:这些只是其中一些相关的身份类别。家庭、家族或大家庭(而非个体成员)通常是权利和义务的真正核心。家庭中的父亲或男性长辈还经常拥有凌驾于其他家庭成员之上的权力,这在古罗马法的旧阶层中是真实不虚的,其中最年长的男性祖辈对其所有晚辈拥有全面的控制权,在他管辖之下的男女未经他的同意均不得结婚。注21这个例子比较极端,但在很多其他民族和社会的法律中,父亲或男性家长拥有令人敬畏的权威。

现代社会已沿着另一方向走了很远。可以说,家庭史的主导趋势也是一般法律史乃至社会史的主流趋势,即作为法律单位的家庭在解体,个体成员的力量在崛起。19世纪中叶,亨利·梅因(Henry Maine)爵士在其经典研究《古代法》(1861)中,将“进步社会”的法律运动描述为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注22换言之,权利不再依赖性别、齿序、等级或阶序。(根据梅因)权利现在是关于个人选择和自愿行为的事务。个人——男人、女人和孩子——拥有权利,家庭或群体不具有权利;社会由原子而不是分子组成。在重要方面,每个原子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家庭法、法律整体乃至整个社会均依赖这一平等基础。自愿同意(选择)——而非与生俱来的身份——是社会行为的核心。

当然,这一说法有所夸大,梅因写此书时就更加言过其实。我们大多数人觉得,很难将19世纪的英国刻画成一个由享有平等权利的民众组成的国家。当时英国实行君主制,女王虽然不是特别强势,但在某些方面仍处于社会顶端;无论如何,贵族、地主士绅和富商巨贾拥有土地和财富;他们治理这个国家,主宰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妇女没有投票权,不能就任公职,被大多数职业拒之门外;她们在法律上和社会上从属于男人,已婚妇女尤其如此——她们的财产由丈夫控制;一般来说,妇女没有权利签订契约、买卖财产和订立遗嘱。直至19世纪,宗教少数派没有投票权,投票权实际上主要属于有财产的男人。财产即国王。与英国相比,美国妇女的境遇或许有所改善;但19世纪后期以前,大多数州的已婚妇女与英国妇女一样处于不利境遇。注23黑人奴隶制直到19世纪60年代才被废除,即使在解放后,大多数非洲裔美国人也是穷困潦倒,大字不识几个,比农奴好不了多少。他们大多生活在南方各州,实际被束缚于土地上;至19世纪末,黑人事实上丧失了投票权或担任公职的权利。他们若胆敢呐喊反对或违抗南方白人法则,就会有生命危险。

今天在英国、美国乃至所有发达国家,情形截然不同。20世纪末,在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最引人注目的趋势之一,是我所说的多元平等的兴起。注24在此我意指的是,单一主导精神以及单一主导种族、文化和道德准则的坍塌。在美国(以及其他大多数国家)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里,都存在着一个相当清晰的社会统治结构,即使美利坚合众国也是如此,尽管合众国具有民主的性质——19世纪的合众国在托克维尔等人看来极为民主。在美利坚合众国还存在信仰自由。美国人没有国教,容忍宗教少数派;人们可以任意建立基督教会、清真寺和犹太教堂。宪法和公意允许人们自由地信奉他们的宗教。注25但容忍与合作是两回事。官方的公共文化浸透了基督新教的精神和实质。学校如此党派化、新教化,以至于天主教徒不得不建立自己的学校体系。大部分美国人想当然地认为,公共生活确实且应当反映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可以说,其他人不过是寄人篱下。

至20世纪末,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真实合法性——一个真正在日光之下的所在——如今被定义得更为宽泛。象征性的权力扩展到其他种族、宗教和生活方式。至少在官方层面,美国变成了多元文化。在穆斯林、犹太教徒和佛教徒的宗教圣日,总统向他的这些国民们致以问候。公共生活中包含若干此类象征性的姿态;犹太裔、非洲裔、华裔以及同性恋公民担任公职甚至高居要职。男女关系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女人须顺从男人的古老训条一去不复返。妇女有了投票权,可以出任陪审员,在州立法机构和国会就职,有时甚至担任州长职务。妇女涌向医疗界,开始渗透到金融和大型企业的上层;四分之一的法律人为女性,美国最高法院有两名女性大法官。公民权利法案规定,在就业、教育和法律方面两性平等。根据法律,男女是完全平等的。

然而,只有偏执或幼稚的人才会认为整个社会存在性别平等,这一乌托邦犹在远处。女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也许是最小的。女性仍须承担大部分家务和照顾孩子的活计。多数妇女外出工作,且成千上万的妇女须回家从事第二职业:照顾家庭。对于中产阶级来说,丈夫的工作或事业通常优先于妻子的职业,尽管这种情况比过去有所缓解。妇女仍旧遭受家庭暴力、性骚扰和虐待。但若回顾既往,我们得承认:两性关系的变化翻天覆地、影响深远且举足轻重。这些变化主要是朝着多元平等的方向发展。

本书旨在描述并阐释这些变化,因为它们与家庭法和个人隐私相关。试图解释变迁发生的原因是一项艰巨(或许不可能)的任务。有几项因素显而易见:自由市场体系、科技发展、西方国家庞大富裕的中产阶级、闲暇时间、城市化、大众媒体和法治——凡此种种都是变迁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也联结为复杂的因果链条。上述因素造就了一种遍及欧洲、北美、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社会。当然,这些国家中没有哪两个是相同的。芬兰不是法国,法国不是日本。但它们之间存在相似性,其相似或许比差异更为醒目。在法律文化方面也是如此:这些国家共享一种法律文化——现代性文化。注26它们具有一个共同的社会与法律特征,就是我所描述的:个人作为义务和权利中心的崛起。

现代社会的一切都通力支持个人及其需要、欲求、渴望和习性的至上性。例如,没有什么比广告更能体现现代社会的特点。我们日夜受广告浸淫。广告天天包围着我们,充斥于家中、街头、报纸和电视,还弹出于互联网。广告在公共场所朝我们喧嚷,甚至有时出现在天空中。广告是资本主义和市场体系的一个核心特征。广告无论宣传什么产品——汽车、早餐麦片、律师服务或是新型鞋油——都传达着双重信息:一重信息是关于产品,另一重虽未言明但至关重要,是一种关于广告、市场的一般意识形态——人们甚至可以说这是一种宗教。这种意识形态以消费、个人需求和欲望为基础。广告信息瞄准每一个在其私人空间观看的个体受众。广告在瞄准作为个人的你,它告诉作为观众、读者和听众的你买什么、用什么:哪些产品会令你更强、更靓、更性感,哪种肥皂能让你的衣服更白,哪种牙膏能使你的牙齿更亮,哪款车会使你感觉更带劲、更威猛、更富魅力等等,不一而足。注27

广告尽管有时令人讨厌——它烦人、侵扰和肤浅,但总体上对于现代经济和自由社会而言不可或缺。现代法——包括家庭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化,在西方国家(发达国家),法律的演进尤其与前述个人主义的现代标识相偕而行。自然,这样的叙事掩盖了代际之间、国家之间的巨大复杂性和多样性。俗话说,问题在于细节。

不过,变迁的路径是清晰的。在某种意义上,家庭法的确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如米尔顿·里甘(Milton Regan)所说:首先,“法律更愿意执行那些根据个人偏好调整家庭生活的协议”;其次,“法律在家庭事务方面总体上更关注个人的选择”。注28现代婚姻法(及离婚法)与传统婚姻及其结束或摆脱婚姻的方式有天壤之别。婚姻曾经是一项由亲属而非两个男女决定的事务。在很多传统社会,家庭包办婚姻,确定价码并筹办一切事宜。新郎与新娘往往直到婚礼当天才第一次见面。一位生活于19世纪末、后来赶上移居美国的日本妇女就是这种情况。她写了一本关于个人生涯的畅销书,书中写道,她有美满的婚姻,嫁给了一个兄长为她觅求、婚礼前从未谋面的男人。她的姐妹、母亲及所有家庭成员都是这样结婚的。她从来没有质疑过兄长——父殁后作为家长——为她择婿的权利。然而这位兄长自身却反抗过传统婚姻制度,他在最后关头否弃了一桩包办婚姻。人们认为这是一件严重辱没门风的事情。父亲将他逐出——再也不跟他说话、不提及他,当作他已经死了。讽刺的是,在父亲过世后,这位兄长成为一家之主,却为妹妹包办了一桩亲事——这是他自己曾经拒斥过的婚姻形式。注29

当然,日本不是唯一实行过父权制的国家,也不是唯一实践过家庭为子女包办婚姻的国家。包办婚姻在印度仍旧是常态,甚至在中产阶级当中也是如此。婚姻的结束和开始,家庭往往参与其中。在一些社会,婚姻根本不可解除;在另一些社会,如传统穆斯林社会,男人可以轻易结束一桩婚姻(但女人不可)。还有一些社会终止婚姻的决定必须有夫妻双方的家庭介入(如必须清算嫁妆或彩礼事宜)。

大多数发达世界的年轻人会觉得任何包办婚姻制度都是不可思议和无法容忍的。没有比选择人生伴侣更为私人化和个体化的事情了。年轻人通常希望父母首肯他们选择的伴侣,即使父母不同意,婚姻也照样继续。毕竟结婚的不是父母,这事关子女而非父母的生活。这对我们而言完全是不言而喻的,但在那些以婚姻联结两个家庭而非两个个人的社会,不是这么回事。

现在的婚姻首先应当是一项关于伴侣和爱情的事务。当然浪漫的爱情与恋爱婚姻并非现代的发明,不是蒸汽机、铁路与电话的产物。它们一直是文学作品的主旋律。小说、戏剧、诗歌和歌曲均离不开爱情和恋爱故事,或许这类题材比其他任何主题都多。有什么能比16世纪莎士比亚的戏剧《罗密欧与朱丽叶》更加纯粹浪漫的呢?那对“不幸”的恋人相遇了,无望地坠入爱河并秘密结婚,最终双双赴黄泉。而导致悲剧发生的是这对恋人各自所属的两个家族之间的世仇:朱丽叶的父亲为其选择了夫婿,未曾想她已对一个男人——而且是一个仇家之子——以身相许。这个故事将张力的核心置于包办婚姻传统与激情澎湃、势不可挡的爱情现实之间。

法律遵循习惯,反映社会认知,这是显而易见的事。父母为子女选择配偶的权力在西方现代社会已不复存在,实际上也从法律规范中销声匿迹。除非子女尚未成年,否则他们选择配偶不必征得父母的同意。根据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女孩不满21岁、男孩不满25岁结婚者,父母同意是必需要件,尽管法典的确认可自由选择的一般原则。注30总体而言,美国父母对年轻人的权力也已式微。如今在俄亥俄州,新郎新娘若是未成年人,婚事须经父母同意;注31在得克萨斯州,年少的新郎新娘——14至18岁——须经父母同意(但某些情况下法院判决可以代替父母同意);在华盛顿州,年满18岁的人可以结婚,法律根本没有提及父母。对于成年子女的婚事,美国(实际上整个西方世界)的法律没有保留受父母操控的痕迹。

选择人生伴侣的权利只是一项更大的权利——不受社会或国家干预地选择基本生活样式和自由地做出重大人生选择的权利——的一部分。在家庭法领域,这就导致了米尔顿·里甘所说的“选择型家庭”,即保持单身、同居或结婚以及(无论结婚与否)决定是否要孩子的一系列选择。他还谈到“协商型家庭”,即“家庭关系不太可能围绕共同的行为期待而组织起来”,每个家庭、每对夫妇及每个人都会制定构成自己家庭生活的原则、愿望并付诸行动。注32当然所谓“选择型”是一种纯粹选择的事情;而所谓“协商型”则隐含着他人——伴侣、配偶和子女,这个术语提醒我们,一个人的选择会影响他人,也受他人影响。

不过,必须强调选择的至上性。在美国法以及其他一些法律制度中,选择的某些方面被赋予了一个有些不协调和误导性的名称——隐私权。这种权利与性和婚姻的选择密切关联。职是之故,隐私权是我所要讲述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书最后一章的主题。“隐私”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在某些方面这个概念有些奇怪。将决定用避孕套还是避孕药或公开同性恋的权利这类事情作为隐私来讨论,似乎很怪异。当然,其中涉及的是做出不受政府干预的私人选择的权利。法律关于这类隐私的争论首先与性、家庭和生育问题相关。

隐私和家庭也以更为有机的方式相联。家(home)是家庭(family)的所在,也是私人生活的处所。“一个男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是古老的普通法最著名的谚语之一。最初阐述这一公理时,一个男人的家是一座城堡主要是为那些确实居住于城堡(或至少是豪宅)中的人而考虑的。穷人没有隐私。该法律谚语实际上与搜查、扣押、逮捕令及诸如此类之事相关,但它的确表达了一个重要理念:家是避风港湾,是豁免岛屿,是私人生活之所。对一般人来说,只有到了19世纪这才变为现实。19世纪是家、家庭和私人领域的世纪。在家庭的怀抱里,人们也(一如既往)习得了社会规范——如何生活,如何管理自己的冲动;人们懂得了什么是正确和错误的行为。私人生活是公共生活的基础。

20世纪,上述情形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家庭丧失了对儿童进行培养、塑造和社会化的垄断权。家庭的这一权力不仅输给了学校,也败给了广播、电影、电视和同侪群体。外面的世界开始涌入家中。一个男人的家不再是一座城堡,家是开放的、多孔的——它首先是娱乐中心。媒体模糊了公共世界与私人世界的边界。家庭发生变迁,隐私的概念和意义也发生改变。隐私权意味着不受干涉的权利、过私人生活的权利、保持某类秘密和隐秘的权利,也意味着做出关于婚姻、性和生育(这些选择可能且经常并非私密之事)等个人选择的权利。也许将这些迥然不同的观念连接在一起的是自由选择的概念,包括是否“公之于众”的选择。

隐私还在另一方面与家庭相联。家庭(或毋宁说传统家庭)一度有一种国家垄断的形式。男女只有结婚——组建家庭——才可以有合法的性行为。只有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才可以生孩子。想要做爱,就该结婚;想要孩子,就该结婚。否则性与生育(在官方)就是禁区。

当然不是人人都循规蹈矩。存在婚外性行为,存在传统家庭之外出生的孩子。但官方社会严厉谴责非法性行为和非婚生育。现代隐私权概念(包括生活方式、性伙伴和生育与否的选择)有助于打破家庭观念,重塑家庭并破除其对生育、性和亲密生活的垄断。毕竟,性和生育是婚姻、离婚乃至整个家庭法的核心。但现代社会和现代法律在将性和生育同(正式、传统的)婚姻脱钩的道路上已经走得很远。在某种程度上,联邦最高法院的“隐私”案例——有关避孕、堕胎和同性恋权利的案件——是家庭法的一个新的分支,而且是一个重要的分支。

我已讲述了我(和很多其他学者)所认为的家庭法演进和发展的主要趋势。这是一种崇尚个人和个人选择的趋势。但这条道路的每一步都存在敌对和冲突,这也是本书叙事的一部分。而且选择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我为自身做出的选择会影响其他人。例如在当今大多数国家,已婚妇女有权结束婚姻,这是她的自由选择。但如果她的丈夫选择不离婚呢?那么,她的选择胜过丈夫的选择。在现代法律和生活中,这类冲突的例子有很多。离婚夫妇可能都想要子女的监护权。养子女可能想要找到亲生母亲,但亲生母亲可能不想被找到。因此,“选择”并不意味着没有冲突;冲突在所有社会都无处不在,只是冲突的条款和条件随时空的变化而变化。

一个社会如何解决这些冲突?没有唯一的答案。不可能有唯一的简单答案。于是很多这样的冲突诉诸法院来解决。在这个社会,法院的职能之一恰是为那些没有明显合理解决办法的冲突提供解决方案。

本书不应被解读为关于家庭衰微没落的记叙。家庭并未解体,它改变了、拓宽了,变得更富伸缩性。在某些方面,家庭是一个更为脆弱的机制,但它仍蓄有雄厚的力量。这种力量甚至(或尤其)可以从对同性婚姻的需求中看出。许多保守主义者把这种需求看作道德沦丧的标志,但它是家庭观念和理想的证据,它只是要求对合法婚姻有更具弹性的定义。且自相矛盾的是,它要求两个人放弃某些自由选择的权利:两个男人或两个女人,将自己置于他们当下完全不受其束缚的法律和社会之轭下的权利。毕竟在允许同性结婚的地区,选择民事承诺的同性情侣不可轻易离弃对方;同性婚姻隐含着同性离婚。

本书讲述的是美国家庭法和隐私法的演变。但美国不是一个孤立的国家,它是西方发达世界的一部分;美国家庭法的情况在很多方面与其他发达工业国家极为相似。当然美国法有其独特之处,其他国家亦然。没有哪两个国家如出一辙。每个国家都各有怪招,各自曲径通幽,同归殊途。我的主要重点是美国,不过也会尝试将美国法律置于更广阔的比较背景下进行讨论。

本书有几个简单的前提,这些前提是研究法律和一般社会的基础。第一点,我把法律现象当作因变量。社会力量形塑着法律秩序。法律不是也从未成为一个自治的王国,它并非活在自己的世界里。法律制度是社会的一部分,它倾向于如同手套合手那般适其社会。封建社会产生封建法,市场体系产生适于自由市场的法律,福利国家产生其自身类型的法律秩序。注33(其实说封建社会产生封建法云云,在一定程度上是误导性的说法;某种法律秩序是促使封建社会之所以为封建的法律;某种法律秩序——缔约、买卖与财产权利——是促使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为资本主义的法律;福利国家是存在关于养老金和医疗保健法律的国家;等等。)一般来说,法律的真实情况也是家庭法领域的实际情形。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它的总体轮廓反映了其所在社会的社会结构、社会实践和社会争论。注34这里也不可能将家庭结构与法律结构割裂开来。毕竟,“婚姻”“离婚”“收养”和“监护”等词语诚然是日常语言和日常认知的组成部分,却也是法律术语。法律限定什么是或不是婚姻,什么是或不是离婚。

家庭法是一个公认的法律实践领域,它是美国及其他地区成千上万律师的衣食之源,注35是这些律师及其客户的切实关注。此外,对有志趣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学者来说,家庭法还具有特殊的理论意义。在我们这个时代,法律的借用、传播、输出和舶来司空见惯。我们可以粗略地将两类法律区分开来。一类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技术性的法律。技术容易传播,它虽对文化产生深刻影响,但本身独立于文化。汽车就是汽车,无论它是在东京、莫斯科、布宜诺斯艾利斯还是纽约;手机就是手机,电脑就是电脑。不存在中国文化的手机或者巴西风格的电脑这样的东西。有些法律和法规制度貌似也是这样,它们很容易从一国迁移到他国。一些技术性很强的商法事务非常便于迁移。或许——只是或许——公司治理的规则就属于这一类,尽管这一说法或可商榷。注36

其他法律部门似乎不具有这么强烈的技术色彩。它们深深植根于文化,变迁缓慢且难于迁移。家庭法通常被援引为这类法律的首要例子。在伊朗或沙特阿拉伯,电脑可能就是电脑,但这些国家的婚姻与法国或芬兰的婚姻完全不同。两性关系、关于性的法律——这些似乎具有深刻的文化性和特殊性。当然,许多国家从其他地区借鉴了家庭法(通常作为整个舶来法典的一部分),日本和土耳其就是著名的例子。但这些舶来品是否“奏效”,对此有人表示怀疑。注37而且,像沙特阿拉伯这样的国家可能只是急于采用某些西方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却决不会幻想接受西方的家庭法;对于他们的文化而言,(沙特人说)那是完全异质的东西。

毋庸置疑,在某种程度上,家庭法确实不能轻易迁移或移植。没有人可以按强加所得税法或规范证券交易法的方式将一套家庭法制度强加给一个社会。任何这样的努力都可能徒劳无功。没错,家庭法必须在社会内部有机地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极其刚硬和抗拒变化,实际上家庭法比许多人所认为的更具可塑性。当然,变化来自社会内部而非外部,但其仍是变化。事实上过去的一个多世纪以来,家庭法一直在以几乎是革命的方式发生剧变。它经历的改变或许同公司法或商法一样多,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是因为家庭本身在以旋风般的速度变迁着。维多利亚时代的家庭关系和家庭法(在一些西方国家)似乎像维多利亚时代的马和马车一样古板、过时。

在大多数情况下,家庭结构的变化是有目共睹的。家庭的规模比以前更小。所有西方国家的出生率都有所下降,其中一些国家(例如意大利)的出生率很低,以至于人口在萎缩。天主教会官方仍禁止避孕,但没有人当回事。大家庭几近消亡。2004年,最后一个重要的堡垒——智利——通过了彻底离婚法,西方世界其他地区的离婚已合法化且极其普遍化。男人和女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已被重新界定和塑造,家庭更为民主——或者(如果你愿意那样说的话)就是无政府状态。父权制在衰微。如前所述,父亲一度在几乎所有想象得到的方面都是一家之主,他的话就是法律。如在清教徒思想中,家庭是一个“小联邦”,这个联邦中的所有成员服从于父亲的意志和意愿,就像在较大的社会中人们服从君主那样。注38

在现代西方社会,君主不复存在(或名存实亡),家长不再是家庭的君主,这在社会和法律上都是事实。家庭其他方面也发生了嬗变。其一,由于卫生、饮食改善和现代医学的发展,人们的寿命比以往更长,很少有父母英年早逝。离婚取代死亡成为一项导致家庭破裂的原因。长寿减少了孤儿的产生,这对收养法及其实践产生了冲击。人们对社会老龄化津津乐道:老年人多了,耄耋老者更多了。婴孩没有年丰时稔,白叟却穰穰满家。这深刻地左右着福利国家的政治和政策。相应地,福利政策又反映和影响着子女对年迈父母的责任规范;国家基本上接管了子女过去的角色。长寿也影响了继承的意义和重要性。倘若令尊令堂活到九十高龄,你可能要等到六十五岁才能继承其财产。这意味着父母健在时的财产转交——上大学的钱、你梦寐以求的房子首付——在你生命中比继承更重要。注39

社会的基本变化——如财富和闲暇的增加以及更加开放的民主结构的发展——将个人从束缚他们的诸多传统绳索和锁链中解放出来。人类的选择区间已大大扩展。西方中产阶级生活在我所说的选择的共和国之中。注40选择(生活方式、伴侣、饮食风格、穿着和性爱)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理念,其基本化的程度深浅因国而异。每个社会都有一系列独特的观念和行为,但我们发现各地主流的趋势在形式、方向和实质上都何其相似乃尔。选择的范围无处不在扩大。例如,设想一下与(比方说)两个世纪前相比各西方社会妇女的地位,尽管日本、韩国的妇女地位不同于瑞典或美国,但总体趋势是一样的。

我想申明一点。我觉得选择的理念对于当代人极其重要,现代社会选择的范围拓宽了,但这个范围不是无限的。事实上它比大多数人所认为的范围都要窄。人们一般意识不到其文化所加于他们的束缚和限制。普通人乔或简不是训练有素的人类学家,乔买一件男式衬衫,简买一件女式衬衫,二人都认为这完全是他们的选择、他们的品位和他们的决定。当然,在某种程度上他们是对的,没有人拿枪指着他们的脑袋说“买这个或那个”。但时尚限定(甚至命令)着男女衬衫的范围、选择和款式。人们不会停下来问问自己为什么某种款式看起来如此诱人,就在昨天它可能还貌似难看或过时;他们也不问问为什么男人穿衬衫和裤子,从不穿裙子,而女人穿裙子和女式衬衫,有时也穿裤子和男式衬衫。自由选择是事实,但总是在一定限度和界限内进行。社会、社会规范、时尚和习惯——这些经常以拒斥理性解释的方式确定着界限。我们大多数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些界限,我们只是自动地接受它们。我们生活在有无形墙壁的院落里。

第二点,本书试图进行的是描述和解释。我所讨论的变迁是好是坏,这个问题我想主要留给读者。不过我当然对好与坏有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往往一目了然。我也知道实际上不存在纯粹描述这回事:每一种描述也是一种解释。而且我要讲述的情况极为复杂,在每一点上都存在可说可道的反例。一些社会阶层固守着美好的老一套,膜拜之并为之倾力;他们希望现代性的散漫、放任和过度选择只是一个过渡阶段;他们希望美好的过去可以回来。在最后这一点上,他们无疑错了——历史永远不会重演。可谁知道未来会带来什么?或许会带来一些我们今天还无法想象的家庭生活方面的变数。比起嬉皮士或革命者的设想,一个传统主义者关于未来的愿景可能更接近将来真实发生的情况。

选择有其对头,不只是传统主义者。这是一个个人的时代,一个隐私勃兴的时代;在发达国家,选择的领域众目具瞻。但这也是个国家权力庞大的时代——大政府的时代。这还是庞大机制的时代:比如触角覆盖全球的巨型公司。巨大即力量;政府和公司均有控制并形塑个人生活的力量。20世纪是一个民主自由的世纪,却也是一个有过种族灭绝、有史以来最糟的独裁统治、酷烈和强度空前的暴政的世纪。今天,技术对隐私和自主构成了严重威胁:来自窃听、电子监控和计算机生成的档案的威胁。媒体是一把双刃剑。从一个非常真实的意义上说,媒体是深刻的解放,它们传播自由和选择的信息。西方国家的电视尽管唯利是图,面对争议的姿态畏首畏尾,但(尽管如此)它有一种潜在的精神是傲慢并反对独裁。所有独裁者都感到必须对媒体进行限制和审查。但技术和媒体也有惊人的侵扰性。“老大哥”时代不再是科幻小说,新式设备和技术威胁着隐私的原则,它们是(或者可能是)人类基本尊严的强大敌人。本书结尾将回到这个一般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