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电信业务分类
1.4 电信业务分类
2003年4月,原信息产业部重新调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将基础电信业务分成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进行管理,2015年12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对其进行修订,2019年6月6日再次修订。其中,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需要建设全国性的网络设施,影响用户范围广,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相应采取适度竞争、有效控制的严格管理政策,以避免重复建设,并充分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保证基础设施运行平稳、协调发展;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对国家安全等的影响程度相对小些,因此,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和电信资源有效配置等因素,能够逐步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电信业务分类如图1-13所示。下面介绍一些与本书相关性大的分类。
1.4.1 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
1. 固定通信业务
固定通信是指通信终端设备与网络设备之间主要通过电缆或光缆等线路固定连接起来,进而实现的用户间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不可移动性或有限移动性,如普通电话机、IP电话终端、传真机、无绳电话机、联网计算机等电话网和数据网终端设备。固定通信业务在此特指固定电话网通信业务和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根据中国现行的“电话网编号标准”,全国固定电话网分成若干个“长途编号区”,每个长途编号区为一个本地电话网。固定电话网可采用电路交换技术或分组交换技术。
固定通信业务包括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1)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是指通过本地电话网(包括ISDN网)在同一个长途电话编号区范围内提供的电话业务。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业务类型。
1)端到端的双向语音业务。
2)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如固定网短消息业务)。
3)呼叫前转、三方通话、主叫号码显示等补充业务。
4)经过本地电话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本地智能网业务。
5)基于ISDN的承载业务。
图1-13 电信业务分类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本地通信网络设施(包括有线接入设施),所提供的本地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本地通信业务所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是不同运营者的网络。
(2)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是指通过长途通信网(包括ISDN网)在不同长途编号区,即不同的本地电话网之间提供的电话业务。某一本地电话网用户可以通过加拨国内长途字冠和长途区号,呼叫另一个长途编号区本地电话网的用户。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业务类型。
1)跨长途编号区端到端双向语音业务。
2)跨长途编号区的端到端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3)跨长途编号区的呼叫前转、三方通话、主叫号码显示等各种补充业务。
4)经过本地电话网、长途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跨长途编号区的智能网业务。
5)跨长途编号区基于ISDN承载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国内长途电话网络设施,所提供的国内长途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国内长途电话业务所经过的本地电话网和长途电话网,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网络共同完成。
(3)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是指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通过国际电话网络(包括ISDN网)提供的国际电话业务。某一国内电话网用户可以通过加拨国际长途字冠和国家(地区)码,呼叫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电话网用户。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业务类型。
1)跨国家或地区端到端双向语音业务。
2)跨国家或地区的端到端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3)经过本地电话网、长途网、国际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跨国家或地区的智能网业务,如国际闭合用户群语音业务等。
4)跨国家或地区基于ISDN承载业务。
利用国际专线提供的国际闭合用户群语音服务属于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国际长途电话业务网络,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传输设施。所提供的国际长途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国际长途电话业务所经过的本地电话网、国内长途电话网和国际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4)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际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实现国际通信业务所需的地面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是指建设并出租、出售国际通信设施的业务。
国际通信设施主要包括国际陆缆、国际海缆、陆地入境站、海缆登陆站、国际地面传输通道、国际卫星地球站、国际传输通道的国内延伸段,以及国际通信网络带宽、光通信波长、电缆、光纤、光缆等国际通信传输设施。
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上述国际通信设施的部分或全部物理资源和功能资源,并可以开展相应的出租、出售经营活动。
2. 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蜂窝移动通信是采用蜂窝无线组网方式,在终端和网络设备之间通过无线通道连接起来,进而实现用户在活动中的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移动性,并具有越区切换和跨本地网自动漫游的功能。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由基站子系统和移动交换子系统等设备组成的蜂窝移动通信网提供的语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
1)端到端的双向语音业务。
2)移动消息业务,利用GSM网络和消息平台提供的移动台发起、移动台接收的消息业务。
3)移动承载业务及其上的移动数据业务。
4)移动补充业务,如主叫号码显示、呼叫前转业务等。
5)经过GSM网络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移动智能网业务,如预付费业务等。
6)国内漫游和国际漫游业务。
3. 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
卫星通信业务是指通过通信卫星和地球站组成的卫星通信网络提供的语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通信卫星的种类有地球同步卫星(静止卫星)、地球中轨道卫星和地球低轨道卫星(非静止卫星)。地球站通常是固定地球站,也可以是可搬运地球站、移动地球站或移动用户终端。
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和卫星国际专线业务。
(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地球表面上移动地球站或移动手持终端、便携终端、车(船、飞机)载终端,通过由通信卫星、关口地球站、系统控制中心组成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实现用户或移动体在陆地、海上、空中的通信业务。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主要包括语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类型。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组建卫星移动通信网络设施,所提供的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跨境卫星移动通信业务(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时,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转接。提供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2)卫星国际专线业务
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是指利用由固定卫星地球站和静止或非静止卫星组成的卫星固定通信系统向用户提供的点对点国际传输通道、通信专线出租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有永久连接和半永久连接两种类型。
提供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应用的地球站设备分别设在境内和境外,并且可以由最终用户租用或购买。
卫星国际专线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卫星通信网络设施。
4. 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
数据通信业务是通过因特网、帧中继、ATM、X.25分组交换网、DDN等网络提供的各类数据传送业务。
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包括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
(1)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
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IP技术,将用户产生的IP数据包从源网络或主机向目标网络或主机传送的业务。
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因特网骨干网络和因特网国际出入口,无国际或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
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经营者可以为因特网接入服务商提供接入,也可以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提供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网络,也可以利用不同运营者网络共同完成。
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经营者可建设用户驻地网、有线接入网、城域网等网络设施。
基于因特网的国际会议电视和图像服务业务、国际闭合用户群数据业务属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
(2)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是指国家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通过帧中继和ATM等网络向用户提供永久虚电路(PVC)连接,以及利用国际线路或国际专线提供数据或图像传送业务。
利用国际专线提供的国际会议电视业务和国际闭合用户群的数据业务属于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国际帧中继和ATM等业务网络,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传输设施。
(3)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
公众电报业务是发报人交发报文由电报局通过电报网传递并投递给收报人的电报业务。公众电报业务按电报传送目的地分为国内公众电报业务和国际公众电报业务两种。
用户电报业务是用户利用装设在本单位或本住所或电报局营业厅的电报终端设备,通过用户电报网与本地或国内外各地用户直接通报的一种电报业务。用户电报业务按使用方式分为专用用户电报业务、公众用户电报业务和海事用户电报业务。
1.4.2 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1. 无线寻呼业务
无线寻呼业务是指利用大区制无线寻呼系统,在无线寻呼频点上,系统中心(包括寻呼中心和基站)采用广播方式向终端单向传递信息的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可采用人工或自动接续方式。在漫游服务范围内,寻呼系统应能够为用户提供不受地域限制的寻呼漫游服务。
根据终端类型和系统发送内容的不同,无线寻呼用户在无线寻呼系统的服务范围内可以收到数字显示信息、汉字显示信息或声音信息。
2. 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
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包括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和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1)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是指根据使用者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将自有或租有的卫星转发器资源(包括一个或多个完整转发器、部分转发器带宽等)向使用者出租或出售,以供使用者在境内利用其所租赁或购买的卫星转发器资源为自己或他人、组织提供服务的业务。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者可以利用其自有或租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在境内开展相应的出租或出售经营活动。
(2)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卫星转发器,通过VSAT通信系统中心站的管理和控制,在国内实现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传送业务。
由甚小口径天线和地球站终端设备组成的地球站称为VSAT地球站。由卫星转发器、中心站和VSAT地球站组成VSAT系统。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VSAT系统,在国内提供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传送业务。
3. 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
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包括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和无线数据传送业务。
(1)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第一类数据传送业务以外的,在固定网中以有线方式提供的国内端到端数据传送业务。主要包括基于异步转移模式(ATM)网络的ATM数据传送业务、基于X.25分组交换网的X.25数据传送业务、基于数字数据网(DDN)的DDN数据传送业务、基于帧中继网络的帧中继数据传送业务等。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包括永久虚电路(PVC)数据传送业务、交换虚电路(SVC)数据传送业务、虚拟专用网业务等。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经营者可组建上述基于不同技术的数据传送网,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2)无线数据传送业务
无线数据传送业务是指前述基础电信业务条目中未包括的以无线方式提供的端到端数据传送业务,该业务可提供漫游服务,一般为区域性。
提供该类业务的系统包括蜂窝数据分组数据(CDPD)、PLANET、NEXNET、Mobitex等系统。双向寻呼属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的一种应用。
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无线数据传送网,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1.4.3 增值电信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广义上分成两大类:一是以增值网(VAN)方式出现的业务。增值网可凭借从公用网租用的传输设备,使用本部门的交换机、计算机和其他专用设备组成专用网,以适应本部门的需要,例如租用高速信息组成的传真存储转发网、会议电视网、专用分组交换网、虚拟专用网(VPN)等;二是以增值业务方式出现的业务,是指在原有通信网基本业务(电话、电报业务)以外开发的业务,如数据检索、数据处理、电子数据互换、电子信箱、电子查号和电子文件传输等等业务。
1. 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
数据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通信网络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交易处理业务包括办理各种银行业务、股票买卖、票务买卖、拍卖商品买卖、费用支付等。
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即EDI,是一种把贸易或其他行政事务有关的信息和数据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通过通信网络在相关用户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以完成贸易和其他行政事务的业务。
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指通过通信网络传送,对连接到通信网络的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和数据处理的业务。
2.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通信网络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的交互式或点播式的语音、图像通信服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包括国内多方电话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和国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等。
国内多方电话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公用电话网把中国境内两点以上的多点电话终端连接起来,实现多点间实时双向语音通信业务。
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通过公用电话网把中国境内两地或多个地点的可视电话会议终端连接起来,以可视方式召开会议,能够实时进行语音、图像和数据双向通信。
国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是为国内用户在因特网上两点或多点之间提供的双向对称、交互式的多媒体应用或双向不对称、点播式图像的各种应用,如远程诊断、远程教学、协同工作、视频点播(VOD)、游戏等应用。
3. 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的或租用公用因特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因特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
IP-VPN业务的用户不得利用IP-VPN进行公共因特网信息浏览及经营性活动;IP-VPN业务的经营者必须有确实的技术与管理措施(监控手段)来防止其用户违反上述规定。
4.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因特网或其他网络的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必须提供机房和相应配套设施及安全保障措施。
5. 存储转发类业务
存储转发类业务是指利用存储转发机制为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语音信箱、X.400电子邮件、传真存储转发等属于存储转发类业务。
(1)语音信箱
语音信箱业务是指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公用数据传送网相连接的语音信箱系统向用户提供存储、提取、调用语音留言及其辅助功能的一种业务。每个语音信箱有一个专用信箱号码,用户可以通过终端设备,例如通过电话呼叫和话机按键进行操作,完成信息投递、接收、存储、删除、转发、通知等功能。
(2)X.400电子邮件业务
X.400电子邮件业务是指符合ITU X.400建议、基于分组网的电子信箱业务。它通过计算机与公用电信网结合,利用存储转发方式为用户提供多种类型的信息交换。
(3)传真存储转发业务
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是指在用户的传真机之间设立存储转发系统,用户间的传真经存储转发系统的控制,非实时地传送到对方的业务。
传真存储转发系统主要由传真工作站和传真存储转发信箱组成,两者之间通过分组网或数字专线连接。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主要有多址投送、定时投送、传真信箱、指定接收人通信、报文存档及其他辅助功能等。
6. 呼叫中心业务
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因特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
呼叫中心业务还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员座席的出租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固定电话、传真、移动通信终端和计算机终端等多种方式进入系统,访问系统的数据库,以语音、传真、电子邮件、短消息等方式获取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
7.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因特网接入服务(ISP)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他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8. 信息服务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
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