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概念的跨语际旅行:从意义单位到翻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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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比短语学概念

在实际翻译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种现象是:A语言的单词可能对应于B语言的短语,反之亦然。探讨跨语言词语单位的对应关系是对比短语学的基本内容之一,有助于发现双语交际过程中的意义单位与词汇选择策略。本章提出一个研究一般词语单位对应关系的工作方法,该方法从翻译过程中产生的复现翻译对等出发,利用阿尔滕贝格提出的相互对应率计算两个词语之间的互译概率,以探讨对应关系。具体的方法由三个步骤组成:第一步,考察语言A译为语言B 过程中词汇X产生的复现翻译对等Y及其概率;第二步,考察Y在语言B 译为语言A过程中产生的翻译对等X及其概率;第三步,利用相互对应率公式计算X与Y的对应程度,考察并确定对应关系。 (11)

其中,相互对应率是阿尔滕贝格提出的概念,指双向翻译语料库中语法结构或词汇相互被译的程度。其基本思想如下:如果语言A中的词语X总是被译为语言B中的词语Y,同样,语言B中的词语Y总是被译为语言A中的词语X,那么这两个词语的相互对应率为100%;反之,如果二者总是不被互译,相互对应率则为0。相互对应率越高,被比对象就越有可能是跨语言对应单位。相互对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MC即相互对应率,At和Bt分别代表词语A和词语B在译文文本中出现的频数,As和Bs分别代表词语A和词语B在原文文本中出现频数。辛克莱认为,语言使用中的词语选择具有某种趋向,可以称之为短语趋向(phraseological tendency)和术语趋向(terminological tendency)。 (12) 前者正如图伯特(W. Teubert)所言:“翻译单位的对应物并非形而上学的实体,而是翻译活动产生的偶然结果。” (13) 根据这样的概念,结合冯志伟对香港BLIS (14) 进行的穷尽术语挖掘,得出下面结果:

在对BLIS中的法律术语进行了全面的穷尽和调查汇总后,发现其中除了大量的指称事物的名词性术语之外,还有为数可观的指称行为、状态、数量、属性、时间、空间、关系的动词性术语、数词性术语、形容词性术语、副词性术语、时间词性术语、方位词性术语,甚至还有表示关系的介词性术语、连接词性术语等。 (15) 举例如下:

动词性术语:BLIS中的法律术语要表达行为和状态,因此随便浏览一下BLIS的法律英文文本,就马上可以发现大量的英语动词术语(包括在上下文中产生了形态变化的词形)。例如abolished(废除,撤销),acknowledge(承认),acquiesced(默认),adjourn(延期,延审),administering(管理,执行),admit(承认),applies(请求,申请),apply to(提交),appoint(指定,任命),appointed(任命),ascertain(查清,判明),authorized(委任,批准),be deemed (应当),be appointed(任命),be authorized(委任),be claimed(索赔,索取),be forfeited(没收,惩罚),be granted(批准,授予),be heard(审判,审理,聆讯),be issued(发布),certify(确认),certified(确认),claimed(索取),commit(犯法,羁押),confirm(确认,认证),declare(宣布),deduct(扣除),defend(辩护,答辩),defended(辩护),delegate(委派、代理),deliver(交付,移交),discharged(清偿,解除),disclaim(放弃,卸弃),dismiss(驳回,免职),dissolved(解除,抵消),distrain (扣押),effected(生效),enabling(授权),enact(颁布,制定),enforce(强制,强迫实施),exclude(豁除),endorsed (背书,认可),execute(执行),expanded(扩充),falsifies(伪造),incurred(承担债务),indicate(指出),inspect(审查),is acknowledged(承认),is aggrieved(受害),is exhibited(提供物证),is rejected(驳回),is summoned(传唤,传讯),issue(发布,发放),levied(征收,征税),make an order(命令,裁定),nominated(任命,指定),pawn(当押),prejudiced(危害),presume(假定),prohibiting(查禁,禁止),proves(证明),provide(提供),punish(惩治,制裁),reject(拒绝),remove(免任),sealed(盖章,查封),served(送达),shall rank(排序),substituted(代替),sue(控告,提起诉讼),summoned(传唤,传讯),surrender(让步),to commit(羁押),to lapse(权力终止,遗赠失效),to release(释放,豁免),unsworn(未宣誓),verified(证实),withdraw(撤销),等等。

数词性术语:BLIS中的法律术语要表达数量的大小,因此,法律术语中有不少的数词性术语。例如,State Immunity Act 1978(《1978年国家豁免权法令》)中,“1978”指明了本法令是在1978年这个特定的年份颁布的国家豁免权法令,具有特定的意义,“State Immunity Act 1978”也因此成为一个含有数词“1978”的多词型术语。

形容词性术语:BLIS中的法律术语还要表达事物的属性,因此法律术语中同时存在很多形容词。例如consistent(一致的),defamatory(诽谤性的),deferred(递延的),derivative(衍生的),designated(指定的),duly(正式的),eligible(在法律上合格的),empowering(赋权的),enforceable(强制性的),excusable(可宽宥的),exempt(可豁免的,可免除的),false(假的),frivolous(琐屑无聊的),genuine(真实的),guilty(犯罪的,有罪的),honest(诚实的),impracticable(不可行的),improper(不当的,不正当的),liable(负债的,有责任的),licensed(有执照的),liquidated(已清算的,已清偿的),onerous(繁苛的),permissible(许可的),prescribe(订明的),punishable(可处罚的),recoverable(可追回的),spent(失效的),terminate(有期限的),undue(不当的),unterminate(无期限的),unliquidated(未清偿的),unseasonable(无理的),vacant(空缺的,无人继承的),vexatious(纠缠诉讼的),voluntary(自愿的)。

副词性术语:当法律术语要表达行为和状态的方式时,副词的使用也就不可或缺。例如accordingly(相应地),concurrently(并行地),conditionally(有条件地),fraudulently(欺诈地),improperly(不当地,不正当地),knowingly(明知故犯地),lawfully(合法地),maliciously(恶意地,蓄意地),persistently(一贯地,固执地),personally(当面地),reasonably(合情合理地),respectively(各自的),retroactively(可追溯地),truly(真实地),willfully(蓄意地,故意地)。

时间词性术语:时间是由过去、现在和将来构成的连绵不断的系统,它是物体运动和变化的持续性的表现,是物质存在的一种客观形式。BLIS中的法律术语要描述时间,因此术语中有不少表示时间的词语。例如calendar⁃month(公历月),first instance(一审,原讼),retired age(退休年龄)。

方位词性术语:空间是事物及其运动存在的另一种客观形式,它在不同的维度上延伸。BLIS中的法律术语要描述空间或方位,因此,法律术语中有不少表示空间的词语。例如habitual residence(惯常居住地),area of the waters of Hong Kong(香港水域)。

复合介词或者介词短语性术语:BLIS中的法律术语要确切地描述或表示关系,因此法律术语中还有复合介词或者介词短语。例如hereinafter(从此处以下),notwithstanding(尽管),without prejudice to(无侵害,不侵害),the said(该),therein(在那里,在其中),thereof(在其中,由此),thereunder(在此之下,根据)。

由此可见,从知识本体(ontology)的角度看来,术语不仅仅是名词或名词短语,也可以是动词、数词、形容词、副词、时间词、方位词、复合介词、介词短语。传统术语学把术语仅仅看成名词或者名词词组的观点,具有很大局限性。

诚如冯志伟在《现代术语学引论》 (16) 一书中提到的那样,术语学应当建立在完整的知识本体的理论基础之上。客体除了包括客观的实体之外,还可以包括活动(activity)、数量(quantity)、属性(attribute)、时间(time)、空间(space)和关系(relation)。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信息检索(information retrieval)和信息抽取(information extraction)中,都需要从网络的文本中进行术语的自动抽取(term extract)和自动标引(term indexing)。术语的抽取和标引都是在具体的文本中进行的,是建立在语料库的基础之上的,它深深依赖于语料库,因此都要依靠文本的“上下文”(context)或者“富语境”(rich context)。“上下文”可以分为“词汇上下文”(lexical context)和“文本上下文”(textual context)。一个语言单位的词汇上下文可以定义为:在一个句法结构中,具有同样给定依存关系的单词、术语或候选术语的集合。例如,一个名词的词汇上下文可以定义为与该名词关联而构成复合名词的其他所有名词的集合。词汇上下文根据语言的“联想轴”(paradigmatic axis)把相关的单词、术语或候选术语聚合在一起。一个语言单位的文本上下文是在原文本的句子或固定长度的窗口中,在该语言单位前后同现的单词、术语或候选术语的集合。文本上下文根据语言的“语段轴”(syntagmatic axis)把相态的单词、术语或候选术语聚合在一起。这样一来,术语的研究就不能只局限在“词汇”的狭小范围之内了,术语必须到实际法律文本的语料库中去提取,术语学在法律领域的体现必须考虑在不同上下文语境中的各种“术语变体”(term variation)。

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在“术语”概念上达成的共识基本集中在以下几点:

1. 无歧义,即精确翻译让人信服、一看就懂,不至于产生混淆。一个术语在一个场合只代表一个概念,其译名应与概念所承载的信息吻合,法律术语涉及多种法律体制的借鉴和转换,更加要求达到精确、有效,如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corporate personality(法人人格)。但在实际翻译操作中,这种理想状态很难达到,即便范围仅仅圈定在法律语体中,如Civil Law(民法/大陆法)就有两种内涵,具体需要考虑其上下文的意义。

2. 行业规范性强。科技、法律、政经文章的语言一般较规范,这是由“其描述客观事物必须准确无误这一要求所决定的” (17) 。因此,术语在被精确翻译后往往能彰显其特有的规范性。

3. 权威性强。术语如不能得到精确翻译,则会使译文的说服力大打折扣,即损失其权威性;加之“术语的译名应尽可能采用国际通用的术语和符号,以便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18) ,因此对术语的精确翻译十分重要。只有做到翻译精确,一词一义,才能极大地方便人们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查找搜寻。

根据短语学理论并综合前人研究结果,法律术语翻译应在理论指导下开展实证研究,即建设大型法律翻译语料库→利用工具+人工干预→获得术语→通过翻译语料库中检索复现率获得汉英对应形式→译文检查校准。